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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 “澳洲优思益”实为假洋货,谁来为欺诈消费者担责?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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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黎巧瑜、李杨

一、 事件背景:“假洋牌”保健品的层层包装
4月1日,央视曝光了网红保健品品牌“澳洲优思益”涉嫌虚假宣传、产地造假等一系列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调查,该品牌宣称原产地为澳大利亚,但据央视记者实地调查,产品包装标注的海外地址实为一家汽车维修站。品牌运营商实为国内的广州雅拉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回应消费者和媒体关于产品真实产地与生产者的询问时,并未能提供明确信息。

更令人震惊的是,为该品牌提供营销服务的杭州索象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责人坦言,所谓“澳洲品牌”实为包装策划的结果,产品实为国内生产。该公司通过付费邀请海外大学教授“背书”、购买“国际大奖”、在社交平台进行大规模“种草”和“投流”等方式,将一款国产产品打造成为了抖音、天猫平台上的叶黄素类目“销冠”。此外,李若彤、明道、章小蕙等多位明星及“与辉同行”等头部直播间也曾为其带货。事件曝光后,相关电商平台店铺已被暂停营业,涉事营销公司被立案调查,国务院食安办、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也已对淘天、京东、小红书相关平台企业进行约谈。

二、 法律分析:各方主体应承担何种责任?

本次事件涉及销售者、电子商务平台及网络带货主播等多个主体,其行为可能违反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一) 销售者:虚假宣传与欺诈的核心责任方

作为产品的直接提供者,销售者广州雅拉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是本次事件中法律责任的核心承担者,其行为涉嫌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及虚假宣传。

首先,销售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信息。在本案中,销售者不仅未主动、真实、全面地告知产品实为国内生产的真相,在面对质疑时还刻意回避,其行为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该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将国产商品包装并宣传为“澳洲原产”、“澳洲进口”,显然违反了此项法定义务。

其次,销售者的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销售者编造品牌故事、伪造产地信息,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做出购买决定,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其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基本原则,以及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

最后,在食品安全领域,涉事产品宣称具有护眼等保健功能,但其包装上并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保健食品“蓝帽子”标识,在法律上属于普通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等的相关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销售者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进行功能宣传,同样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二) 电子商务平台:审核失位下的连带责任

抖音、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在此次事件中未能有效履行其法定的审核与管理义务,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就本次事件,有消费者曾向平台客服请求核实销售者资质及产品产地信息时,而平台方以“商家可能因数据安全暂不对外提供”等理由推诿,这反映出平台可能并未有效核验并掌握关键信息,或未能建立畅通的信息披露机制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其审核义务的履行存在明显瑕疵。

更重要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保健品可归入此类),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平台对于一款产地信息存疑、资质可能存在问题的“保健品”长期在其平台上作为“爆款”销售,甚至在销量榜单中排名第一,却未能通过有效机制发现并制止其违规行为,其“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难以推脱。因此,平台可能需就其审核失职行为,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网红主播/明星代言人:未尽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

为“优思益”产品进行推荐带货的明星、网红主播及直播间,同样不能置身事外。他们的推荐行为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法律也为其设定了严格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的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带货主播和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在推荐产品前负有审慎的审核义务,应当对产品的基本资质、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一款宣称“澳洲进口”却无清晰合规证明、宣称保健功能却无“蓝帽子”标识的产品,主播和明星若未进行基本核查便进行推荐,很可能被认定为“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从而需要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件曝光后,多位明星立即道歉并启动“先行赔付”,正是其意识到自身法律风险的表现。

“澳洲优思益”事件暴露了当前网络营销中“流量至上”模式下的法律风险盲区。销售者诚信缺失,是问题的源头;平台审核流于形式,为问题产品提供了温床;主播盲目追求带货效果,成为了虚假宣传的放大器。此次事件给所有市场参与者敲响了警钟:诚信是经营的基石,审核是必须履行的责任。唯有销售者守法经营、平台严把准入关、主播谨慎推荐、消费者理性辨别并积极维权,才能共同营造一个清朗、安全、可信的网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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