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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须知

委托人须知

(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8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为了保障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律师接受委托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委托人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不得要求律师通过不正当手段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不得要求承办律师对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作出承诺。

二、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以下情况律师事务所不予退费:(1)委托人同时委托他人的;(2)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无正当理由委托人认为结果不理想,或者认为律师事务所收费过高的;(3)非因受托人原因,委托人终止委托合同的;(4)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委托人的委托的诉讼或非诉讼事项均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律师承办的业务受到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和相关当事方的制约,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有部分或全部不被采纳的可能。

四、委托人有权向承办律师了解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六、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以不实宣传等方式承揽业务。

七、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财物。

八、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九、委托人发现承办律师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执业有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承办律师所在律师所、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委托人确认:本《须知》和所附《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相关内容,我方已阅读、知悉及明确。

委托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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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为充分保障贵方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行业规则,就律师服务收费事宜,敬告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接受委托人委托时,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内容。

三、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等全部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发票是依法保护委托人利益的重要凭证,请务必要求律师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发票,请勿因律师承诺不开发票可减少收费或认为无关紧要等原因放弃索取律师服务费发票。

四、在办理案件的全过程中,律师个人不得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服务费是指服务报酬;办案费是指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办案费可预收,在委托事项办结后提供清单、发票与委托人结算。

五、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需要沟通,或承诺委托人案件必然胜诉、无罪为由,另行收取委托人费用。

六、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本所在显著位置公布所有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七、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具体确定。

八、委托人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本所反映、投诉,也可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