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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饲养动物致害,哪些情况需要赔?

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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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李政弘、李杨
宠物伤人纠纷逐年攀升。很多人抱有侥幸:“我家狗温顺不咬人”“没咬到就不用赔”。但《民法典》早有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害,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哪怕狗没有“主动攻击”,只要造成损害,主人就可能要赔钱!今天我们就用真实案例拆解,哪些情况必须担责?哪些能减责?

【参考案例】

张某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孙某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张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协调,孙某家人将张某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孙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2915.63元。被告孙某辩称:其所养的犬只没有碰到张某,更没有咬到张某,故张某的损伤系她自己开车不小心摔伤,与孙某饲养的犬只没有关系,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受伤后有人报警,公安部门的接警单详情记载报警内容为“狗追电瓶车,导致电瓶车车主摔倒,人受伤”。派出所民警出警时执法记录仪也记录了孙某家人承认“电瓶车一停一慢,狗就要追的,她可能吓到了”。孙某的家人作为饲养人在给出警民警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后,驾车将张某送到医院治疗。张某住院治疗后,孙某支付了张某医疗费8000元、护理费4080元。因此,即使不采信半年多后民警向证人做的笔录以及出具的《出警经过》,仅凭接警单以及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内容,即足以证明张某系受孙某饲养的犬只惊吓而摔倒受伤的事实。因此,孙某主张其饲养的犬只与张某受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孙某依法应当承担张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被侵权人的受伤与侵权人饲养的动物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若侵权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又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上述案例反映出宠物伤人不限于“撕咬”,笔者经检索案例并结合近期承办的饲养动物侵权纠纷总结了以下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关于接触和非接触式的侵权场景:

【场景1】动物饲养人未给宠物牵绳导致横冲直撞、撞人、吓人;

【场景2】犬只扑咬被侵权人即使“没咬伤”但因受惊吓的医疗费、误工费照赔;

【场景3】动物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导致被侵权人滑倒摔伤属于间接伤害,也需赔偿。

结合前述场景可知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动物致害”,不仅包括犬只直接抓伤、撕咬,还应做扩大解释包含因犬只吠叫、追赶、冲撞等行为,导致他人因恐慌、避险而受伤的 “非接触情形”。只要犬只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饲养人就可能担责。

民法典中也有相应的免责、减责情形,但免责情形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且举证责任难度较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犬主未拴绳、未戴嘴套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除非能证明伤者是“故意挑衅犬只”(如主动挑逗、拉拽、殴打等),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并非 “没咬到就免责” 。

养宠是“选择”,更是“责任”,法律规定的“牵绳、清理粪便、办狗证”,是底线;而主动训练、避开敏感人群、控制吠叫,是对他人的尊重。饲养人多一分细心,别人就少一分风险;饲养人多一分责任,宠物就多一分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