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案例丨商家“跑路”,预付费的消费者如何维权?
来源:孚道律师 罗晓亮、肖静
案情简介
冯某某于2023年7月在舞蹈培训机构报名了价值5000余元的课程(包含四十八个课时,使用期限为一年半,其中半年使用期限商家主张属促销附赠)。冯某某认为该课程截止咨询之日尚有半年才期满,且尚有20余次课程未使用,但该培训机构却突然解散了日常沟通使用的微信群,撤出了经营场所,负责人则向包括咨询人在内的一众消费者声称可以到另一培训机构继续消费未使用完的课时。另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向冯某某称其购买的课程消费有效期限届满,剩余半年属促销附赠的使用期限,在该期限内即使有尚未消费的课时也不支持退费。冯某某认为自己有权要求退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社区法律顾问寻求法律咨询帮助。
服务过程
1. 了解案情并给予咨询人情绪层面的正向反馈,营造轻松的沟通氛围,快速取得咨询人信任:现场咨询过程中,面对当事人的咨询,律师首先耐心地倾听他讲述案件情况,就咨询人情绪进行安抚,给予倾听、认同等正向反馈,并尽量以平和、自然、轻松的态度表明自身的专业度以及将尽力解答疑问的态度。
2. 核实情况并指引证据收集:值班律师根据冯某某的描述及提供的资料,向冯某某了解了其案件背景情况以及关键细节。经询问得知,冯某某系经朋友介绍报名舞蹈培训,培训机构仅向冯某某出示过舞蹈培训课程的服务合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文本。但冯某某支付培训费后该培训机构出具了培训费收据,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与冯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课程微信沟通群聊记录也可以证明冯某某确实参加了该培训机构的付费课程。另外,经询问、检索,目前多名消费者存在退费的诉求亟待解决;涉案培训机构与该机构负责人指定的另一培训机构确存在关联,但属于两家不同的主体,两家培训机构的地点也相差较远。
3. 法律分析:咨询人咨询的事项属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首先,由于涉案的舞蹈培训服务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合同,因此咨询人与培训机构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效力。其次,关于合同的期限,咨询人所购买的标的系48个课时的舞蹈培训服务,使用期限属于咨询人使用该培训服务的期限,无论其中半年期限是否如培训机构所称属于附赠,因培训机构作出了明确的承诺,咨询人对此已经受领的,该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的期限即确定为一年半,截至冯某某咨询之日,合同期限尚有半年才届满。故在此期间,咨询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培训课程课时、接受舞蹈培训服务,而主张退费属于咨询人在无法继续享受合同权利的情况下行使的权利,培训机构显然不能以“附赠期限”的说法排除咨询者对该权利的行使。再者,咨询人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舞蹈培训服务的,应当认为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
因此,咨询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退回预付款并要求培训机构承担预付款的利息。
服务结果
值班律师根据冯某某的描述及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开渠道检索的信息分析认为:一、尽管冯某某与培训机构之间并未就舞蹈培训服务签署书面的合同文件,但从实际的履约情况可以确认双方就舞蹈培训服务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二、该培训机构采取“先付款后消费”的方式收取费用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若该培训机构确系无法继续提供培训服务,冯某某有权要求退费并主张利息等合理费用;三、双方合同法律关系未届有效期,咨询人的退费请求权可行使,培训机构以目前处于附赠期限为由拒不退费的主张无法成立。因此,针对冯某某提出的退费主张,值班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引导冯某某整理案情时间节点、收集证据材料准备起诉并告知其不仅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尝试向该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反映情况或者通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介入调解的方式寻求解决。
案例点评
培训机构、健身房、美容院、洗车店等服务机构的主要经营模式是以预收服务费再提供服务,且往往又以充值加送服务的方式吸引顾客,很多消费者在商家充值越多优惠更多地宣传下一次性支付预付款,但在充值金额尚未消费完前店铺已经是人走楼空,此类商家跑路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消费者预付款也基本打水漂,难以追偿。鉴于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款服务时,首先,要选择有资质的商家;其次,一定要保留支付预付款的收款收据,且商家承诺的服务一定有证据证明,尽可能地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最后,不要一次性充值过高金额,理性消费。
一旦,消费者发生与本案相同的服务合同纠纷,可以以支付预付款的转账凭证及收据、服务合同、与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服务机构退还尚未使用的服务所对应的预付款并要求服务机构承担该部分预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
服务机构一旦违约,往往会导致多名消费者利益受损,存在引发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可能。因此,消费者可以群策群力一起维权,利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向消费者协会申请介入处理、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投诉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现如今,线上、线下不同种类的培训服务消费日趋红火,另一方面预收费模式日渐成为许多服务提供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常用做法。对此,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由此看来,就本案同类情形而言,在《条例》实施后,服务提供者将对消费者负有更多的义务,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完善的保障。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