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案例丨孙某、周某涉嫌抢劫罪无罪辩护成功
来源:孚道律师 陈炫臻、肖静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某一天的凌晨,孙某在刷百度帖吧,看到一个“捞偏财”的帖子,发帖人周某说要“bang”一个“台湾富商”捞钱。孙某想着家里正缺钱,又有债务,脑袋一热就私聊发帖人想要入伙。就在这个迷迷糊糊的凌晨,二人在贴吧私聊和QQ进行简单沟通,发帖人邀请孙某前往深圳面谈。一天后,孙某飞往深圳,落地时即被公安局民警抓获,于是孙某配合公安民警对前来接机的发帖人周某实施抓捕。后检察院以孙某、周某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
孚道律师在孙某被批捕一个月后接受其家属委托,辩护律师通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卷宗材料,认为孙某和周某仅是犯意表示,且无证据证明抢劫对象“台湾富商”存在,不构成犯罪。律师多次向检察院陈述法律意见,希望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检察院还是坚持以抢劫罪(犯罪预备)移送起诉。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的策略,并取得被告人孙某的认同。辩护律师在庭前制定了详细的发问提纲和起草了图文并茂的辩护词,从案件事实到法学理论详尽论述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罪对象不能等,认为孙某不构成抢劫罪。最终,司法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随后不久,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孙某和周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孙某和周某都被无罪释放。
案件焦点:
一、涉案嫌疑人在贴吧、QQ上的沟通是否属于抢劫计划的制定,双方是否达成了一致的犯罪计划;
二、涉案嫌疑人的事前沟通及孙某搭机前来汇合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的预备行为;
三、抢劫对象“台湾富商”是否存在,能否形成犯罪对象;
四、涉案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已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对象的人身或者财产形成潜在或者实际的威胁;
五、仅有犯意表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案例评析:
一、孙某与周某只是对拟抢劫对象有过犯意表示,但尚未达成一致同意实施抢劫的计划
第一,双方只有抢劫的犯意沟通,没有具体的抢劫计划。
本案是由网警巡查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地方公安机关侦办。时间较短,从孙某和发帖人周某开始联系再到二人被抓获,前后不到三天时间,涉案的“犯罪事实”在贴吧私聊、QQ聊天中全程记录。根据孙某和周某的贴吧、QQ聊天记录内容,及在侦查阶段所做的讯问笔录,二人因为缺钱有一起去抢钱、捞快钱的想法,但双方没有商量具体的实施计划,也即没有确认拟抢劫对象的真假、也没有确定怎么抢、没有去现场踩点、更没有准备与抢劫有关的工具,由此可见二人只有抢劫的意图,但是尚处于犯意表示和沟通的阶段,并没有一致决意实施。
第二,两人在主观上没有确定要实施抢劫,双方都有退缩的意思表示。
根据二人的供述,周某和孙某二人虽然意图抢劫,但是二人主观上并不稳定甚至有所退缩,只是达成了一致的沟通意向,至于其后是否着手准备和实施抢劫均是不确定的。所以综合主客观方面,二人所谓讨论具体实施的细节并不是实施抢劫的细节,而是讨论抢劫是否可行,仍属于犯意的沟通。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拟抢劫对象的真实存在,也即犯罪对象不能
从本案证据看,本案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台湾富商。而现有的证据显示,台湾富商的信息是周某从网上所购,但据其供述该信息是没有详细内容的,其想再次核实详细细节时,已被卖家删除。而孙某更是既不知道卖家,也不知道这个富商的任何信息。也即,两人不知道富商真实姓名、相貌、地址及其他生活的任何情况。客观上这个富商是不存在的,二人商讨时均误以为富商存在。所以,即使做了周全的准备,也无法实施抢劫,何况二人根本没有做任何的准备。预谋抢劫一个不存在的人属于犯罪对象不能,即二人的行为不可能发生结果,二人无法对所谓的富商产生任何潜在或现实的威胁。
三、被告人没有实施抢劫的预备行为,其行为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不符合抢劫罪犯罪预备的特征,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第一,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二者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对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即准备犯罪工具、制造条件,也就是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确定,确实将实行某一特定犯罪,并实施了相应的预备行为;而犯意表示只是行为人单纯流露犯意,是否有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尚不确定,也没有对法益构成现实威胁。因此,犯意表示并不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可以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建立在为了该犯意表示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基础之上的具体行为,才能评价为“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第二,被告人孙某仅有犯意表示,没有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本案中,孙某和周某联系的时间不超过三天,且只有在3月24日取得联系的当天有过拟一起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意沟通,3月25日双方没有沟通,3月26日双方谈及坐机及接机事宜,没有涉及到其他内容,双方从未见面。孙某除了与周某有语言沟通外,实际行动只有编辑了一张手拿警察证的照片和坐机赴深圳面谈,但是手拿警察证的照片是为了取得周某的信任,其并没有实际持有虚假警察证,赴约也是为了对犯意的进一步沟通与确定,但是均不属于犯罪预备中的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可见孙某的犯意表示并没有对于可能实施的犯罪活动起到制造条件或者其他辅助、帮助的作用。同时,孙某没有为此购买或准备任何犯罪工具,更没有创造或提供任何便于抢劫的条件或实质帮助。
仅有犯意表示便定罪处罚,有以思想入刑之嫌,这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典型意义及建议:
一、在客观证据相对固定下,辩护律师应更注重分析涉案嫌疑人的主观意图
本案是由网警巡查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地方公安机关侦办。时间较短,从孙某和发帖人开始联系再到二人被抓获,前后不到三天时间,涉案的“犯罪事实”在贴吧私聊、QQ聊天中全程记录,所以客观证据是相对固定的。但是侦查和检控的取证和认定,更多从涉案嫌疑人供述方面入手,试图从二人主观目的判断入罪,在讯问时会有大量的诱导式发问和定性的发问。侦控构建起来的犯罪事实更依赖于从口供中摘取、混搭一些片段,因此,起诉书中所构建的事实是片面的,且对于客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推断,所以辩护律师分析案件更侧重从嫌疑人已完成的客观行为入手,从客观判断主观。
二、拆解案件细节,多角度还原案件事实
由于控辩双方的职责不同,检察官是惩罚犯罪,而刑辩律师是为了让所辩护之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所以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侧重点也会不同,控方会从指控犯罪的角度讲故事,辩方会从罪轻或无罪的角度讲故事,因此,庭审中,控方和辩方对案件细节的准备程度直接影响法官对双方观点的采纳。为了更全面的还原案件事实,本案辩护律师通过图表对比和庭审发问方式,拆解案件细节,呈现案件事实。
第一,图表对比口供,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
实际上,涉案两嫌疑人到案后的供述都能和他们在贴吧、QQ的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为了更直观地确定两嫌疑人只是犯意沟通没有实施犯罪预备行为,辩护律师将二人的供述进行了列表的比对,经分析发现:(1)主观目的上二人确实是有一起“捞偏财”的想法,可没有商量具体实施的计划;(2)周某开始所说的台湾大老板的犯罪对象,其供述没有详细信息,孙某是临时起意要加入就更不知道了,更没有证据证实该老板实际存在;(3)二人约见后,期间都没有为犯罪准备任何的工具或是创造利于实施犯罪的条件。由此可知,本案其实处于犯罪前的犯意沟通。
第二,充分的庭前预案设计,庭审发问使案件事实立体化。
审判阶段是决定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关键阶段,为了更好、更直观的还原本案事实,辩护律师在庭前做了预案并且精心设计了发问的提纲。在庭审过程中对两被告人进行了分别发问(合计超过50个小问题),对案件关键的细节和问题进行核实,特别是两被告人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相左之处,通过问答形式在庭审展示,全面而细致的还原了案件全貌。通过庭审有目的发问,还原了诸多被忽略的案件细节,将控方混淆、推定的事实推翻,尽可能的摒弃先入为主和主观归罪。庭审效果确实达到预期目标,庭后法官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觉得本案确实存在争议,便将本案提交审委会讨论,这才有之后的检察院撤诉。
三、创新办案、善用检索和可视化工具,精进业务。
为了让每一次辩护都有力量,这就要求律师的辩护做到精细化、专业化、规范化和有效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律师就要善于利用检索和可视化工具,检索法条、同类案件的判决、检察官倾向、法官倾向、法理、法学家观点刑事审判参考,并形成检索报告,为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提供强有力的实务和理论支撑。相信这也是刑事辩护从专业精细到有效的辩护必经之路。
四、辩护律师在庭审前应竭尽全力为嫌疑人辩护
每一个法律人心中都有一个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梦想。刑事辩护保护的是人,维护的是人自身的生命自由等精神性人格利益,因此,律师在接受刑事委托后,更应该精益求精,尽力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心中的公平与正义,完成一个刑事律师应该肩负的使命。本案在会见被告人和查阅卷宗后,辩护律师经分析后确定了无罪辩护的策略,就多次以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和法律意见书的形式,递交至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公诉办案检察官以及公安机关;同时多次联系检察官,尝试争取案件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但是未能得到侦查、检控支持。
刑辩之路虽充满荆棘,辩护意见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但辩护律师仍应持有仗人间正义,道人所不能言的胸怀和魄力,守卫委托人的生命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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