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孚道律师 李宏滔、黎璇
随着预付消费模式的普及,经营者“跑路”、退款难、霸王条款等现象显著多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涵盖了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各种日常消费场景,明确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协商达成交易的法律基础,有助于统一预付式消费案件的裁判标准。
所谓“预付式消费”,一般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向消费者出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作为预付凭证,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消费场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解释》亮点一:厘清“谁有权告”,强化对实际债权人的保护
针对过往消费者或预付款的实际支付方起诉主体不适格的问题,《解释》通过明确法院的收案标准,积极回应了“谁有权起诉”的实践争议。
一方面,在原告起诉仅需初步证明双方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对于各类单用途商业预付实体卡或虚拟卡的持有人,《解释》第二条不仅直接确认不记名预付卡持卡人当然为此类合同纠纷的适格主体,还明确指出记名预付卡中实际持卡人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不能直接作为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原告只需提供其合法持卡的初步证据,即有权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为应对未成年人未经允许以父母名义、账户进行大额预付充值和打赏,且与平台协商退款遭拒所引发的纠纷,《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在此情况下监护人应当直接以个人名义起诉,但在被监护人因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权益受损时可以被监护人名义提起诉讼。
《解释》亮点二:强化各类连带责任,杜绝“金蝉脱壳”
为治理经营者“跑路”、改头换面后又另起炉灶等逃避责任的行为对消费环境的恶劣影响,《解释》结合市场经营实际,明确了多类责任主体,具体包括下列四类:
《解释》亮点三:规范格式条款、举证规则与持续性义务,对消费者作有利解释及适用
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常见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遗失不补”“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一直是消费者诟病的焦点。《解释》强化了格式条款的审查标准,明确了举证规则与持续性义务,既凸显了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原则,也对经营者设计相关合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接下来,笔者首先梳理最核心的四点明确与突破:
另,笔者还将《解释》中对消费者有利的各类但书规定补充整理如下:
《解释》亮点四:细化退款机制,明确利息、折价等计算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退款困难、扣费高昂”成为预付式消费纠纷的核心争议点。针对这一问题,《解释》针对各类退款情形、利息计算起始时间及折价方法等关键争议点,制定了详尽的规定,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退款机制参考。
《解释》亮点五:打击恶意逃债,引入惩罚性赔偿,民刑衔接
针对经营者收钱后“关门跑路”等恶意行为,《解释》特别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且法院亦可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形成民事与刑事衔接的治理合力。
结语
预付式消费本应是双赢模式,然而只有在法治框架下运行,才能真正实现“预付无忧”。《解释》的出台,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化进程中的重大里程碑。它不仅为法院审理预付式消费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为消费者维权注入了强大动力,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履约。
而通过遏制预付消费乱象,推动形成公平、透明、可持续的消费环境,将直观地提振消费信心。建议消费者在遇到退款难、合同不公、商家跑路等问题时,应依法积极主张权利;经营者也应调整合同条款,规范经营,审慎应对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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