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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建议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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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郭子聪、李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可通过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免除因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等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成为专利诉讼中被控侵权一方常用的抗辩手段。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判定被告方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要以被告方提供的充分证据为基础,因此在被告方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同时也对被告方的举证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法条内容看,合法来源抗辩的核心是“客观来源合法+主观善意无过错”,且二者需同时满足,即表明被告方需要同时在“客观”以及“主观”两个维度进行充分举证。笔者拟结合实务案例,针对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内容提出几点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一、客观要件:提交可以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证据

 “客观来源合法”要求被告证明“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需提供能反映“购货渠道、合理价格、直接供货方”的证据,具体可以参考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一)反映供货方主体身份的证据——被告需证明供货方是真实存在的市场主体,如提交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联系方式等。

在(2024)粤知民终325号案中,被告向法院提交微信群聊记录中包含了与卖方的沟通记录,法院认为,在无其他关联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微信群聊内容无法确定聊天各方主体的真实身份,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无法成立。因此,若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供货方身份,则无法证明侵权产品来源合法。

(二)体现交易真实性的证据——被告需证明与供货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如书面采购合同、送货单、提货单、入库单等,且需要清晰反映供货方以及收货方的主体信息。

在前述(2024)粤知民终325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送货单“未记载送货单位、所记载的收货单位并非被告”,无法通过该送货单关联到被告与供货方,同样无法证明侵权产品来源合法。

(三)实际付款凭证——被告需证明已向供货方支付合理对价,如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付款截图、发票等,且款项需与交易内容对应。

在前述(2024)粤知民终325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交向供货方付款的凭证,无法证明被告存在“实际购买”行为,因未提交付款记录,无法认定侵权产品的来源合法。

(四)符合交易习惯的其他证据——被告需提交与行业常规交易流程相对应的证据,如批发类销售中的批次进货记录、零售类销售中的进货台账等。

在(2025)浙民终467号中,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系从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采购并转售,但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采购数与售出数无法完全对应,法院认定其销售的被诉侵权茶品来源不清晰,进而不采信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意见。

二、主观要件:提交证明主观上“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侵权”的证据

主观要件要求被告证明“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售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需提供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具体需结合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判断,具体可以参考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一)对供货方以及产品的审查证据——若被告为行业内的专业经营者,需提供对供货方资质的审查记录,如核对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知识产权授权文件等;

(二)对产品的审查证据——需证明被告对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了初步核查,如要求供货方提供专利证书、授权书,或自行查询专利数据库(如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的记录。

在前述(2024)粤知民终325号中,法院认为被告是专门从事发梳等日用品经营活动的主体,本应有能力、有义务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但被诉侵权产品系“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日期),且被告在一审时当庭承认其未对被诉产品的相关权利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可见其主观上难谓善意。

(三)与经营者注意义务匹配的证据——若被告是“工厂型销售者”,需承担比普通转售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在诉讼中提供更严格的审查证据,如对供货方的生产资质、专利许可的核查记录,若未进行任何审查,则无法证明“不应当知道”。

如(2025)浙民终467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一直通过网络店铺宣传对外彰显自己制造者身份,在赚取产品差价的同时为自身积累商誉,对此种类型的销售者应赋予比普通商品转售者更高的注意义务,而被告在购入被诉侵权产品时未对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难谓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三、总结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同时满足客观要件(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通过合法渠道、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与主观要件(证明自身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售产品系侵权产品),具体需提供的证据应围绕“合法取得事实”与“合理注意义务”展开,且需符合交易习惯及自身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对应的证据要求,方能通过合法来源抗辩制度避免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赔偿损失。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