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动态

尽我所能 不负信赖

孚道案例丨某诗灯饰厂诉吴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5/11/03
8012

来源:孚道律师 郭子聪、黄锋


01.案例简介

吴某是ZL2016x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人。2019年,吴某发现某诗灯饰厂销售的若干灯饰产品侵害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遂以某诗灯饰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四宗专利侵权纠纷诉讼。诉讼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吴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其中三案的起诉,剩余一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诗灯饰厂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某诗灯饰厂向吴某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吴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6月,吴某的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于是法院裁定终结前述执行程序。与此同时,某诗灯饰厂认为吴某明知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与该外观相近似的商品公开销售,但其仍提起多起诉讼及强制执行,现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吴某属于明知专利权无效而恶意提起诉讼及执行,阻碍某诗灯饰厂的正常经营运转,侵害了某诗灯饰厂的合法权益,给某诗灯饰厂造成经济损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某诗灯饰厂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吴某委托广东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承办律师在拿到案件材料后对某诗灯饰厂提交的起诉状以及证据进行了分析,围绕吴某此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诉讼是否对某诗灯饰厂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吴某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展开答辩。最终,法院认定吴某提起四件专利侵权之诉的行为,属于权利人正常的维权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因此,某诗灯饰厂所提出的吴某的行为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驳回某诗灯饰厂要求吴某承担因相关诉讼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在本案中采取的答辩策略取得圆满成功。

02.案件焦点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为: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如何界定?

主要争议焦点为:

1.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2.如果吴某的行为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其责任如何认定?

03.案例评析

一、关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类案件中的恶意诉讼一般是指诉讼主体明知在不享有诉权基础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或虽享有诉权,但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恶意行使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具体诉讼权利,以获取不当的诉讼利益的行为。恶意诉讼本质为侵权行为,其行为表现为滥用权利而非正当行使权利,其目的在于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同时亦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害,而非对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进行救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恶意诉讼应具备主观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因此,认定某种具体的诉讼行为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2.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3.具有实际的损害后果;4.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关于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诉讼具有主观恶意是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要件之一,该“恶意”是指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明知其请求缺乏正当理由,以有悖于权利设置时的目的的方式,不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意图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财产或信誉上的损害。

本案中,首先,吴某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在当时均处于有效状态,有权就其认为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提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其次,在当时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吴某通过公证形式固定被诉侵权产品并进行比对,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但鉴于侵权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经全面审理后才能综合判断;最后,该案经原审、二审、再审程序均认定某诗灯饰厂提交的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即某诗灯饰厂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与涉案专利外观相近似的商品公开销售,恰好说明吴某主观上并不知道“现有设计”存在。因此,吴某依据人民法院经再审的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是正常维权行为,申请执行该案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作出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亦不能说明吴某主观上存在明知其专利权缺乏权利基础。综上,某诗灯饰厂主张吴某恶意提起该案诉讼及执行的主张理据不足。

关于吴某撤回其中三案的行为,首先,吴某于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明显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其次,某诗灯饰厂主张吴某申请撤诉该三案的原因在于其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无法据此认定吴某明知前述三案所涉专利权存在“现有设计”仍提起诉讼,即主观上存在恶意。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吴某明知专利权属于现有设计而恶意提起诉讼及执行,即无法证实吴某提起四件知识产权侵权讼具有恶意。通过诉讼及执行程序争取利益本身,是民事主体的正当权利,吴某在诉讼过程中并没有明显超过正当维权目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行为,本案也无证据表明吴某具有超出诉讼本身的其他目的。因此,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某诗灯饰厂请求吴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04.典型意义及建议

本案是孚道律师代理被告进行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答辩的一起成功典型案例,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细心梳理双方证据,撰写了代理词、书面质证意见,积极与承办法官进行法律意见交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最终取得了使当事人满意的办案成效。

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需要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侵权。为证明当时可能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前委托公证处对侵权人当时网络店铺的经营情况及涉嫌侵权产品的购买及签收过程进行了公证取证;同时,庭审中被告亦积极地发表了侵权比对意见并针对侵权人提交的现有技术比对文件发表了相关意见;在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亦积极发表了答辩意见以及相关的书面意见。由此可以体现权利人至少在主观上认为其所提起的诉讼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