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搭便车”不是“免责牌”!一文看懂好意同乘中的法律责任
来源:孚道律师 罗晓亮、李杨
案例简介
黄女士和杨先生既是同栋的邻居,上班地点距离也非常近。为节省上下班通勤成本,黄女士偶尔会搭乘杨先生的二轮摩托车上班。某日,杨先生驾驶车辆搭乘黄女士上班过程中与杨某驾驶的小型货车碰撞。事故导致黄女士受伤并为此支出了医疗费1342元。经交警查明,杨先生事发前一晚饮酒,事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72毫克/100毫升,属酒后驾驶,其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当变更车道引发了本次事故,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对此,黄女士认为杨先生应当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而杨先生则坚持认为事发时自己已经酒醒,对黄女士造成损害纯属无心之失,亦深表歉意,但对于自己好意顺路捎带黄女士上班,却被黄女士要求赔偿医疗费表示困惑和不满。
法律分析
“好意同乘”指的是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他人的行为,一般而言属于“好意施惠”并不会产生私法效果,不受民法调整。本案中杨先生上班顺路捎带黄女士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好意同乘”,法律一般不予评价。但上述案例中出现了搭乘人黄女士受损的结果,该损害后果与驾驶人杨先生的不当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驾驶人杨先生属于酒后驾驶引发了事故,其过错已经超出了一般过失的范畴,在法律层面理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之规定,黄女士向杨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应当得到支持的,且根据前述规定,其责任不应予以减轻。
当然,“好意同乘”本身作为一种体现友爱互助美德、践行绿色环保理念的行为,需要被鼓励和发扬,片面追求责任落地从而过分加重驾驶人的责任承担容易误伤人们乐于助人的心。因此,实务中普遍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适用应当严格把握。对于该规则的适用,一般认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其一,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此处的“非营运”并非以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用途或是否具有营运资质为准,而是看机动车实际上有没有通过运载服务营利,一些裁判案例表明,已下班的客车、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性车辆处于非营运状态无偿搭载他人的,也属于“非营运机动车”的范畴;
其二,无偿性。无偿是指同乘人没有向提供搭乘的人支付载运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同乘人有一定的答谢行为并不影响“无偿”的认定,但这种“无偿”应当是基于“情谊”,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出于营销、宣传目的而免费提供搭乘服务的,则不宜定性为“好意同乘”;
其三,损害结果系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责任不予减轻。“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可能存在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一般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对于轻微的违章行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于轻微的违章行为也给予了一定的容错空间。尽管驾驶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对搭乘人所受的损害难辞其咎,但驾驶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适当减轻其责任也体现了对驾驶人好意的肯定。
而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如本案中的酒驾以及其他危险驾驶导致搭乘人受损的,不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这既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维护也是对搭乘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指出,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全责、主责、次责等的认定,通常是结合对事故各方的过错比较作出。在“好意同乘”情形下,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进而能否减轻责任,仍需结合全案事实进行评判。根据典型案例及其典型意义解读可以认为,在“好意同乘”情形下,司法机关认定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趋向于一个更为谨慎、谦抑的态度。
律师建议
“好意同乘”体现了友爱互助的美德,也践行了绿色环保的出行理念,甚至可以产生提高总体出行效率的效果,实为一种值得倡导的行为,法律对此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恰当的回应。为此,作为“好意驾驶人”,我们应当认识到互帮互助、表现好意也应量力而行,一经允诺,就负有将对方安全送至目的地的注意义务,应将谨慎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他人人身安全放在首位。而“搭乘人”在接受好意时,也应不忘留意“好意驾驶人”的驾驶资格、状态等,不应因贪图便利或碍于情面将自己置于不必要的风险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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