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孚道律师 李宏滔、黎璇
2025年3月17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修订版)》(以下简称“新《支付条例》”)正式颁布,并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支付条例》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立场,并进一步强化了对中小企业面临的各种不合理支付障碍的整治力度。
要点一:新增大型企业支付期限,限制“背靠背”与非现金支付
一方面,新《支付条例》保留了机关、事业单位不得约定超过60日的法定最长付款期限的规定。尽管大型企业仍可依据行业规范和习惯,通过民事合同对支付条款进行事先约定,但不得将全部或部分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付款条件(即“背靠背”条款无效)。若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对于付款条件无合同约定,或该支付条款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则将适用新增的最长60日付款期限。
另一方面,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作为对各类应收账款进行电子确权的客观载体,在开立、拆分、转让融资时,不完全依赖规范化的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可能导致并已事实上产生较难甚至无法兑付的坏账风险,从而影响中小企业的资金链安全。因此,新《支付条例》明确将其与商业汇票一同列为不得强制交易对方接受的非现金支付方式。
要点二:规范化高效受理及处理投诉
要点三:督促分工明细化、措施多样化
新《支付条例》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法定职责与分工,为开展监督和执法工作提供了政策工具和法律依据。
一方面,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独立或联合其他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出询问函或约谈以及通报督办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的组织架构内定期报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亦有权约谈“政策执行不力、工作推进缓慢”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结语
《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施行后首次进行修订,预期将减轻中小企业在交易中承担的过重市场风险和经济负担,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收款困难、账期延长、资金坏账以及追索成本过高的问题,有助于优化现金流,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拓宽其盈利空间,并激发经营与创新活力。
我们也将持续深入研究《支付条例》的内容,并密切关注其正式施行后的司法裁判情况以及对市场环境的具体影响,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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