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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或母一方,能否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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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梁柏盈、李杨
近年来,家庭暴力导致的恶性事件频发,家庭暴力不仅会给亲历者和目睹者留下无法磨灭的身心伤害,亦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涉家暴的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因家庭暴力会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故施暴者能否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成为当事人关注的争议焦点。

一.基本情况
刘某某(女)和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因王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刘某某报警 8 次,其中一次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王某某搬离共同住房,不得再伤害刘某某”的协议。刘某某曾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因王某某实施家暴等行为,夫妻感情破裂,刘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子女,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等。诉讼中,王某某主张同意女儿由刘某某抚养,儿子由王某某抚养。儿子已年满八周岁,但其在书写意见时表示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在王某某录制的视频和法院的询问笔录中又表示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其回答存在反复。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准予离婚。双方对儿子抚养权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抚养纠纷。本案中,九岁的儿子虽然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其表达的意见存在反复,因此,应当全面客观看待其出具的不同意见。王某某存在家暴行为,说明其不能理性、客观地处理亲密关系人之间的矛盾,在日常生活中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影响;同时,两个孩子从小一起生活,均由刘某某抚养,能够使兄妹俩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相伴彼此、共同成长;刘某某照顾陪伴两个孩子较多,较了解学习、生活习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判决:一、准予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女儿均由刘某某抚养,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儿子、女儿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加害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的习得性特点,在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但受害人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的除外。”对于涉家暴的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实施家庭暴力应作为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首要考量因素。

首先,未成年子女在有家庭暴力的环境中成长,无论孩子是家暴的直接受害者还是亲眼目睹过父或母的施暴行为,都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

其次,施暴者之家暴行为,表明其缺乏解决问题和控制自我情绪的能力,施暴者的性格和心理常有欠缺,其言行往往会在潜移默化中对未成年子女形成负面影响。且施暴者存在将暴力行为延续至未成年子女身上的可能,当施暴者因离婚等原因失去原本的暴力控制对象,如让施暴者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则未成年子女很有可能会成为暴力控制的替代品。让施暴者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无异于让孩子继续暴露在危险之中。

再次,在涉家暴的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因未成年子女心智不成熟或者基于害怕、权威崇拜等原因,不乏有未成年子女主动表达希望跟随施暴者生活的意愿。对于此类情况,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仅能作为参考,仍应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最后,经济条件不是判断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而仍应当考虑父或母哪一方更能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细致的照顾和呵护、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即使家暴受害者一方的经济状况不如施暴方,受害者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仍有机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综上,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在受害方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宜判决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原则上由受害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有助于及时阻断家暴代际传递,对施暴方在法律上予以否定性评价。

四.律师建议

家庭应当是每个孩子安全健康成长的庇护所,暴力绝非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还可能会给一个家庭带来无止境的苦痛。作为孩子的父母,应为孩子提供稳定、正面、积极的情绪价值及正确的言行引导,选择正确、合理的方式解决家庭矛盾纠纷。另外,如遇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及时向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若面临遭受家暴的现实危险,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