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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梁柏盈、李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贯彻落实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地方立法,本次修订聚焦广东省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与时代新题,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针对女性在婚姻、职场、社会中的权益保障提出多项创新规定,为妇女权益构建“全链条、全场景”保护体系。以下为本次修订的核心亮点解析:
亮点一、“夫妻财产知情权”落地:房产车辆可凭婚姻关系查询
《办法》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这一规定直击离婚诉讼中“财产隐匿”的痛点。实践中,许多女性因不了解家庭财产状况,在离婚时陷入被动。《办法》实施后,女性可通过合法渠道了解、掌握夫妻共同财产信息,为女性维护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提供了刚性依据,充分体现“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
律师提示:建议女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定期行使该项权利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避免权益悬空。
亮点二:全方位规制职场“性别歧视”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在招聘、晋升、考评、薪酬等职场工作全流程中不得歧视女性,禁止用人单位设置性别或婚育限制,女性有权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为职场女性的各方面劳动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办法》还就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保护、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的发展提出了要求。
律师提示:如女性在职场中遭遇“隐形歧视”,应及时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并依据《办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要求整改,或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
亮点三:明确保障妇女人身权益的主体责任
《办法》要求学校、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方应当建立预防和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包括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设立性骚扰投诉渠道和调查程序。针对互联网中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现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预防、受理投诉、处置网络侵权的制度措施。《办法》将各场景中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障责任明确为法定义务,形成“单位负责、多方监督”的治理体系。
律师提示:女性在遭遇性骚扰及其他人身权益侵害时,应及时保存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并依据《办法》要求责任方及时处理,拒不配合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维权。
亮点四:强化农村妇女权益保障
针对农村妇女常见的“失地”“失股”问题,《办法》强调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农村妇女的相关权益不因婚姻状况改变而被剥夺,并从登记环节保障离婚后的农村妇女“证上有名”。
律师提示:女性应主动参与、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集体资产的登记确权。当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向当地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亮点五:细化妇女离婚权益保障
《办法》明确禁止“夫妻分居、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期间以及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以恐吓、跟踪、骚扰、谩骂、诽谤、散布隐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女方正常生活的行为。同时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对妇女予以“倾斜保护”的具体情形。
律师建议:当离婚过程中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对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
结语
《办法》的出台,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积极回应女性在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各类新时代痛点问题,并为广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实现“真正平等”注入更强劲的法治动力。法治护航,“她权益”更坚实,巾帼更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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