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孚道律师 郭子聪、李杨

专利评价报告是权利人在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常用的证据。由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像发明专利一样要通过实质审查程序,这就导致这两类专利权的稳定性存在不确定性,而专利权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专利在获得授权后是否容易被申请宣告无效。基于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便能发挥关键作用,它对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评价,为专利权的稳定性提供参考依据。若报告显示专利符合授权条件,则可以认为被评价专利是稳定的,不容易被宣告无效,进而在专利侵权中作为证据证明其权利稳定;反之,若评价报告认定被评价专利不具备授权条件,则表明该专利的权力基础不稳,容易被宣告无效。
专利评价报告的作用使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拥有较高的证据地位,法院在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确定赔偿数额时通常会将其作为关键考虑因素,由此又引申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专利评价报告证据效力的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若专利评价报告已认定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即证明涉案专利本来就不应获得授权,专利权虽未被宣告无效但实际已不具备保护价值,可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专利评价报告虽然对被评价专利是否具备授权条件进行认定,但仍不具备直接替代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的效力,涉案专利未经行政程序被宣告无效即表明原告的权力基础依然客观存在,法院不应凭借专利评价报告的结果驳回权利人的起诉,诉讼程序仍应正常进行,除非涉案专利在诉讼中被宣告无效。
法院对于专利评价报告的不同观点导致了个案中经常出现法院与法院之间裁判观点不一致的现象,不少法院也曾经就这一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对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是否可以依据专利评价报告中被评价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评价结果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或判决的问题进行明确。该批复明确指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作出裁判。”该批复内容显然指向前述观点分歧中的后一种观点,即明确了专利评价报告不能作为法院否定专利权法律效力的裁判依据,专利评价报告的证据地位似乎有所下降。
但是,尽管法院不能仅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但报告中的结论和分析还是会对法官的判断产生影响,因为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往往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才能作出公正裁判。例如,若报告明确指出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法院在判定被告方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必然会对该因素予以重点考虑。
除了法院外,该批复也应当引起专利侵权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关注和思考: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前,应充分考量是否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若专利稳定性较高,申请出具评价报告可增强维权底气;若对专利稳定性存疑,则需谨慎权衡是否在诉讼程序中提交,因为负面的评价报告可能对诉讼产生不利影响,影响维权效果。对于被控侵权人而言,若涉案专利存在专利权评价报告,应仔细研究评价报告的内容,若报告结论不利于专利权人,则可据此在诉讼中争取有利答辩角度,同时也可结合其他证据,适时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评价报告依旧在专利诉讼案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将愈发凸显。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被控侵权人,都应重视专利评价报告并合理运用这一工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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