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盗图配“彩礼题”引争议?网络侵权维权,这些法律要点要知道
来源:孚道律师 黎巧瑜、肖静
2023年10月,广东女孩小婷和五位大学室友的旅游照在社交平台上经历了一场“变形记”——某拥有33万粉丝的网络账号未经许可,将她们的合照加工处理,配上“彩礼都是10万,你会选哪一个做女朋友?”的诱导性文字,并虚构“一姐”、“二姐”等称谓及年龄、职业信息,甚至开设粉丝群引导网友讨论“相亲”话题。这些虚假内容迅速扩散,小婷及室友遭遇私信骚扰,家人和同事也因此产生误解,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面对持续的困扰,小婷等人首先尝试联系账号运营者卢某要求删除内容,并试图进群澄清,却遭拉黑;随后,她们委托律师起诉相关社交平台,要求披露侵权人身份信息。平台配合确认了账号实际运营者为广西男子卢某后,2024年3月,小婷等人正式起诉卢某,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因卢某一直回避,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并开庭审理。2024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卢某侵害了小婷等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判令其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已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法律分析
卢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哪些法律规定?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案中,卢某的行为主要涉及对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害:
1、肖像权:未经许可使用即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卢某未经小婷等人许可,擅自盗用并加工其照片用于网络传播,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已构成对肖像权的直接侵害。
2、名誉权:虚构信息,损害他人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卢某通过虚构“彩礼”等不实信息,误导公众对小婷等人的品德、社会形象产生负面评价,导致其遭受误解和骚扰,已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侵权责任:过错行为需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卢某作为账号运营者,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实施,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法院判决其赔偿1.2万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的规定;而要求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则是对人格权受侵害的必要救济。
律师建议:遭遇网络侵权如何高效维权?
结合本案及法律实践,为遭遇类似网络侵权的受害者提供以下实用建议:
第一步:及时固定证据
发现侵权信息后,立即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保存侵权内容(包括发布时间、账号信息、传播范围等),必要时可申请公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
第二步:联系平台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通知时需提供侵权初步证据及自身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若未及时处理,可能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步:获取侵权人身份
若侵权者匿名或身份不明,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起诉平台要求其提供侵权用户信息,平台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第四步:主张合理赔偿
除直接经济损失(如取证费用、律师费等)外,若因侵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若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利(如本案中卢某为账号引流带货),可要求按其获利金额赔偿。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次对侵权行为的依法追责,都是对网络秩序的维护。希望更多受害者能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让“键盘背后的恶意”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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