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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恶劣天气下车辆违停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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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黎巧瑜 肖静

背景案例

今年5月,北京迎来了一场较强烈的冰雹天气过程,不少车辆因此受损。有部分行驶在路上的车辆为了躲避冰雹,违停在外环路的主路桥下避险,导致后方拥堵严重,引发公众热议。有不少市民表示,此举不仅导致交通拥堵,还置他人安全于不顾,非常不负责任;也有观点认为,此举属于“紧急避险”,虽然不应鼓励,但也可以理解。无独有偶,在近几年南方城市常见的大雨天气中,也不少见车主为保护自己的爱车,将车辆停在地下车库出口通道的坡顶最高处,因此堵住了全车库的车辆进出的情况,自己的爱车是保住了,但全车库的车都成了泡水车。那么在恶劣天气下为保自己的爱车,违反交通法规停放车辆,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呢?造成其他车辆受损的,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更大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法律上的紧急避险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现实性,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客观现实,而非主观臆测或未来可能会发生的危险;二是必要性,避险行为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即当时情境下没有更好合理的选择;三是适度性,避险措施必须与危险程度相称,不能为保护较小利益而牺牲更大权益。如为保护个人财产,而导致更大的公共损失,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等,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典型的紧急避险事例如,2022年在某地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驾驶人驾驶货车在高速上行驶,突然遇到前方车辆侧翻的事故。为了避免撞上去,驾驶人赶紧打方向盘开入边沟,结果自己的车也翻了,损失惨重。事后驾驶人起诉了引发事故的司机和高速公司,法院认定他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当时没有时间多想,开入边沟是“不得已”的选择,而且避免了更严重的人员伤亡。最终,高速公司和引发事故的司机各赔了驾驶人50%的损失。

就前文举例的恶劣天气下车辆违停情况,如果司机确实因极端天气面临现实危险:冰雹天气恶劣到已经不能继续行驶,周边又没有其他安全避难地方,只能选择在桥下避难,而且已尽量靠边停放,没有挡住全部车道,未完全阻断交通,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合法的紧急避险,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行政罚款也可以通过申诉减免。但如果司机明明可以继续行驶,或者开到附近的停车场,却为了避免爱车受损而选择直接停在主路桥下,导致后面道路拥堵,甚至引发了追尾事故,那么他就得承担“超过限度”的责任——比如赔偿后面车辆的维修费,或者接受交警的处罚。紧急避险的前提是“合理避险”,不能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更多人的权益,车主选择停在主路桥下躲避冰雹,或者停在车库出口躲避雨水,不仅造成了交通拥堵,同时也会扩大其他车辆的损失。这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更多人的利益的情况,不应构成紧急避险,后方被堵车辆的车主如果因此受到了损失,也可以要求前方堵路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场“避险之争”的本质,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法律如同裁判员,在两者之间划定清晰的边界——当你的避险行为确属必要且未危及他人,法律自然会保护你;但若你的“避险”变成了“添乱”,法律也不绝不纵容。爱车受损固然心疼,但人的生命安全永远高于财产;个人的便利也不能凌驾于公共秩序之上。法律保护的是“合理的避险”而非“任性的躲懒”。试想,若人人以避险为由自私任性,终有一日,我们自己也可能成为被挡在救援通道外的受害者。法律既保护合理避险,也防止滥用权利,以确保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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