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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免租期的占用费谁来承担?

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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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王艺彬、黎璇

【案情简介】
A公司名下有一块建设用地,在没有经过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了一幢厂房,并将厂房出租给B。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0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免租期3个月,即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每月10万元。2025年6月,因B逾期多个月未缴纳租金,A公司遂将B起诉至法院,诉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B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没收租赁保证金,并限期腾退房屋。经过法官阐明,因厂房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没有“解除”一说,A公司遂变更了诉讼请求,诉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要求B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包括免租期在内的占用费,并限期腾退房屋。

那么问题来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免租期的约定是否有效?承租人是否要承担免租期的占用费?

【法院裁判】

出租人同意给予承租人免租期的前提是,出租人能基于租赁关系取得整个租赁期内的全部收益,在该目的未能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予以适当赔偿。从承租人的角度,其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免租期内的占有利益,也应相应返还。

法院判决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剩余租赁期限比例计算免租期内的占有使用费,并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决由承租人赔偿50%给出租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3个月免租期,合同期限为10年,截至2025年6月30日,B已经使用了5年6个月,该期间B向A公司支付了租金,对应的免租期不应计算占用费。剩余租赁期限为4年6个月,该期间A公司无法从B处获得租金收益,该期间的免租期占用费属于A公司产生的损失。该期间对应的免租期为1.35个月(3÷10×4.5),占有使用费为135000元(100000×1.35)。因A公司和B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判决B赔偿50%的免租期内占有使用费即67500元(135000×50%)。

【律师提醒】

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被出租的房屋,比如星铁棚厂房、违法加建的房屋等。虽然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是承租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租赁市场惯例,出租人和承租人往往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

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合同关于免租期的约定亦无效。免租期的占有使用费应视为合同无效后出租人的损失,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剩余租赁期限比例及当事人过错程度综合考虑,来核算承租人应承担的免租期占用费,是相对合理的。

孚道律师建议出租人要注意保障出租房屋的合法性,确保权属清晰,避免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承租人则要审慎核查房屋情况。各方通过权属核查、条款完善、证据留存和风险责任分配,可最大限度避免租赁合同无效。若发现房屋或租赁合同存在瑕疵,应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合同,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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