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浅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之继子女的继承权认定问题
来源:孚道律师 梁柏盈、黎璇
随着近年来重组家庭数量的增加,继承问题导致不少重组家庭发生矛盾纠纷。有些继子女认为,只要父或母一方再婚,自己自然享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而一些继父母也误以为无需额外安排,继子女就能依法获得其遗产。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引发了较多的关注。
一、案情简介
陈阿姨与前夫生有一儿一女,分别是大陈和小陈,在两个儿女小的时候,陈阿姨与前夫便因感情不和离婚,儿子大陈跟随前夫生活,女儿小陈跟随陈阿姨生活。后陈阿姨与李叔叔再婚,小陈在陈阿姨和李叔叔的抚养、照顾下长大,李叔叔晚年病重之时,亦是小陈在旁用心陪伴、悉心照顾。多年来,大陈与陈阿姨、小陈仅有寥寥几次联系、与李叔叔亦没见过几面。现李叔叔因病过世,留有房屋、存款等遗产,未留下遗嘱。大陈却突然提出说自己是李叔叔的继子,有权继承李叔叔的遗产,大陈、小陈二人就李叔叔遗产的分割事宜产生纠纷。
二、法律分析
(一)继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中当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又根据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属于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只有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前提下,才能够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未形成扶养关系的,无法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二)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考量因素
据前所述,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需明确双方之间是否成立扶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可知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认定“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只有持续、稳定的扶养行为,才可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临时性、短暂的共同生活、经济支持,不足以形成扶养关系。
2、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即未成年继子女是否持续、稳定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在经济上是否受到继父母的供养,在生活上是否受到继父母的教育、抚养、照顾。
3、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通常情况下,如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的,一般不再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即对继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但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如经济上的扶助、生活上的陪伴、情感上的抚慰等,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扶养关系。
本案中,陈阿姨与李叔叔再婚后,小陈一直由二人抚育长大成人,成年后的小陈亦不忘回报养育之恩,对晚年病重的李叔叔尽了赡养义务,李叔叔与小陈之间显然形成了持续、稳定的扶养关系,故小陈对李叔叔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而李叔叔既未抚养、教育过大陈,大陈成年后也未曾赡养过李叔叔,双方之间未形成扶养关系,即大陈对李叔叔的遗产无法享有继承权。
三、律师建议
法律并非纸面上的冰冷条文,其充分关注和尊重家庭关系之中真挚情感的缔结与维护。在重组家庭中,亲情更需要双方的主动浇灌与维系。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法律核心关切之处即是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建立了事实上的“扶养”纽带。这份纽带无法凭空出现,而是需要双方共同跨越较长的时间考验,并由日常生活中的相互关怀与陪伴、相互承担的家庭责任等点点滴滴的累积方能铸成。同时,为免亲人离世后陷入继承纷争,建议生前坦诚沟通、妥善安排,通过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家人的未来提供温暖、坚实的保障。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