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民法典小课堂之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认定
来源:孚道律师 罗晓亮、黎璇、李杨
基本案情
李某、王某系小李的父亲、母亲,二人先后于2003年、2005年生育女儿小李、儿子小王。2012年,因李某、王某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小李(女)9岁,归王某抚养,小王(男)7岁,归李某抚养,两个小孩的所有费用由男方承担。离婚后,李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负担了小李大部分生活学习费用至小李高中毕业且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未再支付过小李生活学习费用。小李母亲王某支付了小李高中期间部分生活学习费用,并在小李考上大学后支付了小李大一学杂费及其他生活费用。李某离婚后又另行重组家庭并育有一幼子,小王现就读高二,随李某一起居住生活。目前李某经营一家门锁店生意。2021年,入读大学的小李因学费压力办理了国家无息助学贷款,同时其认为自己虽已成年,但在读书期间没有经济来源,无法独立支付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父母的离婚协议未涉及其学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的做法并不妥当,或将使其无法顺利完成本科学业,遂将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其大学四年学费40000元(每年10000元),大学四年生活费72000元(每月生活费1500元,48个月)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以“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小李目前已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能够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不足,该贷款系无息贷款,可以在毕业后分期偿还”为由,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当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逐渐普及,进入高等院校就读对于适龄青年而言日益成为一件平常的事。出于对儿女教育的重视,许多父母也会惯常地、甚至乐于继续为儿女接受高等教育给予全方位的经济支持。部分人甚至认为随着社会受教育程度普遍提升、学历贬值,高等教育学历、学位成为大多数行业的就业门槛的当下,从道德层面来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也应对尚在就读高等教育,一时还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生活、教育开销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让孩子完成学业。事实上,法律对于父母表达亲情爱意的行为给予了充分的尊重。
但需要注意的是,完成中学教育的适龄青年一般已经年满18周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成年子女在法律上以自己的行为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任何障碍。另一方面,相较于以学习应试为主、与社会相对隔绝的中学教育阶段相比,高等教育阶段相对宽松的教学氛围也为学生创造了参与社会实践、通过自己的劳动逐渐在经济上趋于独立的条件。因此,已经进入高等院校的成年子女很难再说自己“不能独立生活”。
为此,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请求权”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重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另一方面,通过第四十一条明确:“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此外,司法解释还恰如其分地扬弃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失效)第十一条:“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只要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不管其是否已经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均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的规定。上述案例中,法院正是基于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提出“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不能独立生活’为由主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从而驳回了小李的抚养费请求。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规定本身作为一种例外情形,其立法意旨在于为已经成年但确因现实状况(如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缺乏劳动能力、重病等)无法独立生活的自然人提供最低限度的生存保障,而绝非要将父母的一番心意转化为法律上的重担。故此,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谨把握,否则不仅容易过分加重为人父母的责任,亦不利于我们共同抵制“啃老”的不良风气。此外,为人父母的男女双方如希望在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乃至对子女成年后读书、就业、婚姻上的经济支持等问题进行提前安排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公平地分配权利义务,并且应当注意避免过于粗糙的约定以致各方预期的落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普通案例184篇)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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