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明明办理了登记,为什么房子仍不属于我?
来源:孚道律师 王宇果、黎璇
案例展示
2023年3月12日,甲、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合同约定,乙方应当于2023年3月15日前支付全款,双方应当于2023年3月30日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方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却因甲方出差导致双方一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23年7月10日,甲方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方,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23年8月3日,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甲方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却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房屋买卖双方签订转让房屋等不动产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案中,预告登记有效期限的起始日最迟应当从2023年3月31日开始计算,故预告登记有效期限届满日应当为2023年6月28日。但是乙方却未在2023年6月28日前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故而预告登记已经失效。
预告登记仅仅是为了保障房屋买受人未来可以实现物权而享有的一种提前保护物权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预告登记后就获得了物权,物权仍然应当以正式办结过户登记并且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簿上为准。故而,本案中,丙方才是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乙方的预告登记行为并不能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因此,本案中,乙虽然是因为甲方出差的原因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但是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转移登记仅能以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因此,乙方不可主张要求确认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更没有要求甲方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基础。但是,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产生的损失,乙方可以向甲方另行起诉进行主张。
律师提醒
在大部分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中,预告登记的情况非常常见,但是大多数房屋买受人往往在收楼后迟迟不办理过户登记,这很有可能导致出现上述案例中因为预告登记失效而导致房屋所有权无法保障的情形。因此,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收楼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网签和预告登记不代表你已经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办结了过户登记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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