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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中小股东使用法律武器维权逆袭的十大场景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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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郭庆、黎璇

在商业海洋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博弈往往暗流涌动,小股东持股比例虽少,但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容忽视。202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文简称“新《公司法》”)为中小股东权利救济提供了更多“反制武器”。本文结合案例,详解十大典型场景下的维权策略,助您在股权纠纷中精准反击。

1、股东会 “暗箱操作”?决议可撤销!
某科技公司大股东未通知持股5%的股东A,擅自召开股东会通过高价收购项目的决议。股东A发现后,书面要求撤销决议遭拒,于是在决议作出后的法定时限60日内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该股东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决议,使得收购项目中止。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决议的撤销】:……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连续多年盈利不分红?强制回购股权!

某餐饮连锁企业连续6年盈利,大股东却通过“留存利润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的股东会决议为由拒绝分红。中小股东对该决议均投反对票,并委托评估机构核定股权转让的公允价格为500万元,要求公司回购,最终公司以480万元和解回购。另,需要注意的是,若大股东操控股东会程序(如不通知中小股东参会)通过不分红决议的,中小股东因公司不配合回购股权而通过诉讼维权时,可抗辩主张豁免“投反对票”的形式要件。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六十一条【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分红 “缩水”?追偿 + 赔偿双管齐下!

某制造业公司大股东未按照既定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私自将中小股东C的分红比例从10%降至5%。C通过司法途径委托律师调取公司利润分配记录,起诉追回差额50万元,并主张赔偿利息损失5万元,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二百一十一条【违法分配利润的后果及责任】: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大股东 “掏空” 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索赔!

某地产公司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低价将公司土地转让给亲属持股的企业,导致公司亏损2000万元。小股东D提请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大股东无果后,自行收集证据代表公司起诉索赔,并申请司法审计,法院判决大股东对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财务 “黑箱”?查账权不容侵犯!

某贸易公司大股东隐瞒真实账目,小股东E怀疑存在虚增成本、转移利润行为。E书面要求查阅会计凭证遭拒后,通过股权知情权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公司配合查账,最终发现大股东虚构支出300万元,据此再代表公司起诉大股东为公司追回损失。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6、大股东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不等比减资?小股东可主张决议不成立!

某网络科技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对大股东甲认缴的注册资本进行定向减资,减资后甲股权比例下降,从10%降至6.9%,并获得公司返还的相应投资款,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上升,其中F股权比例从24.47%上升至25.32%,除F外其他股东均同意该决议,同意股东持股比例占总股数的75.53%。二审法院认为:股权是股东享受公司权益、承担义务的基础,不同比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不同比减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故对于不同比减资,在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不同比的减资导致F的股权比例从 24.47%上升到 25.32%,该股权比例的变化并未经F的同意,违反了股权架构系各方合意结果的基本原则。故此,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原告F的诉请。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资程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影子操控”?追责幕后实控人!

某医药公司实控人指使高管高价采购原材料牟利,导致公司年亏损500万元。中小股东G通过内部举报获取证据,起诉实控人与高管连带赔偿,法院判令实控人赔偿公司400万元。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影子董事、影子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8、被迫 “背锅”?可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

公司实控人让员工H代持自己的股权并挂名当法定代表人,H被迫接受该职务和股份。后H离职,公司迟迟不变更法定代表人,H通过《股权代持协议》、股东会记录、财务报表无签名等证据证明其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法院认为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宗旨来看,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主要体现在法定代表人应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H从未实际在公司任职,H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经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未果,其请求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权利有司法介入及予以救济的必要,从而支持了H其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主张。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十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范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9、股权转让遇阻?法律护航退出路径!

中小股东I欲以200万元转让10%股权,大股东拒不配合且拒绝行使优先购买权。I通过律师发函通知,30日后与外部买家交易并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最终配合完成股权过户。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权的自愿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10、违法决议 “甩锅”?无效 + 索赔!

占股70%的大股东擅自通过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导致中小股东J与公司一并被债权人追索承担债务清偿责任。J提供缺席股东会等证据证明其不知情、未参与相关决议事项以及该项担保事宜未经公司股东会表决等事实,依法要求法院认定该担保事项无效。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转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内部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五条【决议的无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结语:

中小股东维权并非 “以卵击石”,而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面对大股东的不公行为,中小股东可以勇敢站出来,主动亮剑,打破僵局,守护自身权益与企业长远发展。同时,留存关键证据,如股东会通知、财务报表、微信记录等,并在时效内提起诉讼。在涉及审计、评估等专业事务时,尽早聘请律师和会计师介入,为自己的维权之路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