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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关于调整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要怎么做?

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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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张伟乐、李杨

2025年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决定从2025年3月1日起,对广东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可见,相比于以往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一类标准的城市包括广州和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广州从2300元/月提高至2500元/月、深圳从2360元/月提高至25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从22.2元/小时提高至23.7元/小时;

执行二类标准的城市包括珠海、佛山、东莞和中山,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从1900元/月提高至20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从18.1元/小时提高至19.8元/小时;

执行三类标准的城市包括汕头、惠州、江门、湛江和肇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从1720元/月提高至18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从17元/小时提高至18.3元/小时;

执行四类标准的城市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从1620元/月提高至17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从16.1元/小时提高至17.4元/小时。

《通知》还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调整对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标准,以及劳动合同、工资单等相关文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的基本工资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免面临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而对于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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