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事实胜于雄辩

关于梁某某探望权纠纷的法律咨询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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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梁某某与前夫在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前夫对女儿的探望时间为每周六的8:00-14:00,前夫不能带孩子过夜,并应每月向梁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离婚后,前夫一直有按约支付孩子抚养费,但认为探望时间过少,要求增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梁某某于2024年8月收到法院的诉前调解短信,被告知其前夫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增加前夫对4岁女儿的探望时间,将周末的探望时间增加为周六8:00至周日20:00,周六过夜一晚,同时要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孩子寒暑假的一半时间内有权探望。据梁某某反映,前夫并不存在暴力倾向等对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不利的情况,双方目前都有工作,工作日孩子主要交给梁某某父母照料,周末是双方与孩子相处的主要时间。梁某某按照短信指示添加了法院调解员的微信,被告知原告不愿意调解。为了解如何处理调解、答辩事宜,梁某某向社区法律顾问寻求了法律咨询帮助。                                  
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本案梁某某与前夫在协议离婚时已经对女儿的探望时间、方式达成协议,离婚后梁某某也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前夫探望女儿,因此,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对女儿的探望。现前夫提出增加探望女儿的时间,是否合理,应从女儿的身心健康考虑。       。                                 
服务结果:


   一、从离婚协议的效力来看,如果梁某某无法接受前夫对探望时间的更改,可以主张双方已经平等协商通过离婚协议确定了其前夫对子女的探望时间,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现也不存在女方违约或对孩子不利的情况,前夫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无故违约,以此主张驳回前夫的诉求。这是本案答辩主要有利的理据。
   二、关于前夫要求增加周末探望时间并和孩子过夜的诉求。目前梁某某女儿只有4岁,年龄较小,心智尚不成熟,此前一直由女方照顾生活起居,未离开梁某某单独过夜。梁某某前夫要求增加周末的探望时间看似不多,但冒然更换陪伴孩子睡觉的人员,改变小孩的居住环境,很容易引起小孩的不安或恐惧心理,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即使前夫主张要和小孩过夜,也至少应当等到孩子8周岁后具备一定的承受、辨认能力之后再行主张。梁某某可以此为由主张驳回前夫的诉求。
   三、关于前夫要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孩子寒暑假的一半时间内有权探望孩子的诉求。目前我国在法律上仅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有探望权,并未规定离异父母对照顾、探望孩子的时间应该对半分。从情理的角度,负责照顾孩子的一方将承担孩子生活起居的主要责任,也要对孩子外出、运动、教育等各项活动进行合理的时间安排,因此,前夫要求直接以孩子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一半时间来探望女儿势必会影响到孩子抚养义务的妥善履行。梁某某可以此为由主张驳回前夫的部分诉求。
   四、关于调解方案。在不影响女儿学习、休息、身心健康等前提下,梁某某可以向法院主动提出调解方案,例如将前夫的探望时间调整为每周六的8:00-20:00,同意前夫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孩子有1日的探望时间,同意前夫在孩子寒暑假有10日的探望时间等。如果原告仍不愿意调解,案件裁判结果也会适当向女方的调解方案倾斜,从而保障女方和孩子的权益。

典型意义及建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父母均享有抚养、教育和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时间以双方协商为主进行确定,任一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对方有权要求减少该方对子女的探望时间。本案中,据梁某某反映,父母双方是基于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前夫并不存在暴力倾向等对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不利的情况,梁某某无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减少前夫对子女的探望时间或中止前夫的探望权。从构建和谐亲子关系、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的层面出发,父母双方应该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相互体谅的方式确定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时间。在行使探望权时,父母应根据子女的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探望方式。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尊重子女的意愿,即在子女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后,应尊重其关于探望方式的意愿。
   2.避免冲突,在探望过程中,父母双方应避免在孩子面前发生争执或冲突,以免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
   3.保持沟通,父母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机制,就探望时间、方式等事宜进行协商和安排。
   父母双方都应当认识到,探望权的意义在于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定期与子女见面、联系、短暂共同生活的方式来实现离异家庭之间的亲子互动,唯有双方相互体谅、友好相处,才能最大程度降低离婚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