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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资讯(2020年第11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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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孚道动态
二、法规速递
三、劳资动态
四、财经要闻
五、热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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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孚道动态

#孚道荣誉 | 祝贺孚道所及多名孚道律师在中山市律协2019年度评优中获得表彰
为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中山市律师协会年度评优办法》规定,市律协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2019年度评优工作。

在本次年度评优的11项评选中,我所获得“村居法律顾问优秀律师所”集体奖,我所律师共5人次荣获4项个人奖。

孚道简介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2010年4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孚道合伙人均毕业于名校法学院,具有研究生学历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力图打造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孚道采用先进的一体化经营模式,最大限度地整合全所律师的专业知识、执业经验和社会资源,精益求精,追求服务方案和诉讼方案的最优化,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体制性保障。孚道采用专业的律所ERP系统,为专业化分工、团队协作、项目管理和客户维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孚道是全球精品律所联盟在中山地区的唯一成员所。全球精品律所联盟的办公室遍布数十个国家的一百多个城市,为孚道的跨区域一站式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未来,我所将继续秉持“专业成就价值、敬业呵护价值、团队提升价值”的理念,力求专业上的突破、能力上的提升、服务上的完善,致力于行业服务与建设,积极投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及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等工作,为中山市“重振虎威”作出更大的贡献。
#德和衡简家骢永本金月(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与我所开展交流

    11月7日,德和衡简家骢永本金月(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唐志峰律师、杨琪律师、陈亮律师一行来到我所,与孚道主任许勇律师、合伙人肖静律师、管委会委员黎璇律师进行了律所和团队管理交流座谈会。

    德和衡简家骢永本金月(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是深圳第一家由内地、香港、澳门律师共同合伙经营的律师事务所,其联营所分别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香港简家骢律师行、澳门梁永本李金月律师事务所,三方强强联合,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及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为市场提供高端一站式的跨境国际化法律服务。

    孚道合伙人及管委会成员从律所一体化管理出发,围绕薪酬体系、合伙人薪点模式、专业化分工、专业信息化等方面分享了孚道的经验,双方就一体化合伙人的引进、人才梯队建设及未来如何展开合作进行了讨论。

    粤港澳大湾区是一个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金融力量,也具有深厚的市场基础。与此同时,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三个法域等特殊元素,其面对的法律问题往往跨多个法域,需要境内外律师高度协助予以解决。孚道秉着开放的心态,希望与联营所共同集合境内外律师,整合资源,推动实质性的更紧密的合作。

#黄锋律师带队参加第八届广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论坛
    2020年11月7日上午,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广州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版权、商标、专利、公平贸易四个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的第八届广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论坛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隆重拉开序幕,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强保护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作为省内知识产权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的一大盛事,本届论坛共吸引了省内各地律师、企业家、学者等超过400人参加,我所黄锋律师带队参加了本次会议。
    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邓传远和庄伟燕先后在论坛开幕式上致辞。邓传远副会长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也在不断向前推进,知产人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庄伟燕副会长指出:在当前知识产权强保护的背景下,必须要紧推“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统筹、兼顾、协调知识产权的治理以及强化保护工作的开展。本次会议主题鲜明,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以及实用性,两位副会长寄望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不断进取,努力拓展专业知识,为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出谋划策。

    本届论坛持续两天,分为一个主论坛以及四个分论坛,内容涵盖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互联网版权热点问题探讨、专利诉讼与管理实务、新形势下的商标热点难点问题,新常态下的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新问题等方面的内容;分享嘉宾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主审法官、致力于研究知识产权学术理论的学者、投身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优秀律师、对知识产权布局策略有独特见解的高新企业高管等,为参会人员奉上了一场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知识的盛宴。


    知识产权维权托管是孚道的一大特色业务,孚道知识产权业务团队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且高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强保护政策的正在逐步落实,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更新,为了迎接知识产权强保护新时代的到来,孚道知产团队积极参与各类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实务论坛及会议。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必须要时刻把握住学习的机遇,不断通过对外交流拓宽专业视野,主动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的最新动态,才能在提升专业水平的同时,持续不断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莫国栋律师参加“政协委员和你说——民法典为你守护美好生活”社区宣讲活动

    为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政协组织智力荟萃、广泛联系社会各界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助推法治中山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11月10日晚,由政协中山市委员会组织,中山市司法局,中山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中山市普法办公室共同主办,三角镇党委、镇政府承办的“政协委员和你说——民法典为你守护美好生活”人格权编专场活动在三角镇三角公园文化广场举行。
    活动现场,本次活动的主讲人、市政协民法典宣讲小组成员、孚道莫国栋律师主要围绕民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人格权编的亮点体现以及人格权编对个人生活的启示三个方面,以案说法,为群众深度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编。莫国栋律师认为,《民法典》独立成编使公民人格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从“荷花女案”到“莫言人格权纠纷案”,从最高院对死者名誉权受保护的批复到人格权独立成编,这都彰显了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格权有《民法典》的保障护航,更利于促进每个公民实现个人价值。

   为更加贴近市民心声,倾听市民民意,市政协委员薛焕彬、黄东伟,市委党校法学博士、副教授陈卫林还通过互动问答的方式,为市民日常生活遇到的问题现场答疑解惑,面对面互动交流,使大家进一步了解民法典,学习和运用好民法典。

    本次活动为“政协委员和你说——民法典为你守护美好生活”系列的最后一场活动。据统计,该系列五场活动共吸引了线上150余万人次的浏览。活动还通过中山网进行全程直播,线上线下观众踊跃参与其中,截止目前,网上点击量已突破41万人次。“政协委员和你说——民法典为你守护美好生活”系列活动深入石岐区街道、三乡镇、古镇镇、南头镇和三角镇,政协委员与基层群众面对面宣讲《民法典》,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许勇主任、莫国栋律师随中山律协服务团队赴南京考察学习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律协服务团队综合能力和水平,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11月18日下午,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邓春林,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市律协会长张爱文组织市律协2020年服务团队一行30人赴南京交流学习律所管理体制先进经验。孚道许勇律师作为市律师协会理事兼发展战略委主任,莫国栋律师作为市律协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主任随团考察学习。
    南京律协监事长沈永明、秘书长蔺瑸热情接待了中山律协服务团队。南京律协及中山律协服务团队就律师行业建设、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业务培训、律师人才培养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南京律协副会长席超、北京恒都总部创始合伙人江锋涛分别介绍了南京市律师行业及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公司一体制的现状、运营和规划。

    11月19日上午,市律协2020年服务团队综合素能提升专题培训班在南京大学顺利开班。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邓春林,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林仕尧,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市律协会长张爱文等出席了培训班开班典礼。市律协理事、监事,各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等3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邓春林副局长在开班典礼上作动员讲话,对南京大学法学院的精心准备表示感谢,同时对律师学员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要认清形势,提高对培训班重要意义的认识;二是认真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综合能力素养;三是勇于实践,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再上台阶。


    在培训期间,为提升我市律师事务所建设与发展的整体水平,面向未来探讨律所发展方向和形态,促进律师行业更好更快发展,市律协战略委主任、孚道主任许勇律师主持了11月19日、20日举办“中山市本土律所发展战略”圆桌论坛。在“律所合规管理和税务筹划”主题圆桌论坛上,王向东、成东红、陈旭成、黄嘉焯、陈信行、温观生律师分别结合自身经验,就厘清律所合规管理的红线、降低执业风险,讨论合理的税筹方案,保障律所的合理公共积累的同时,适当降低律师的执业成本等作分享,张爱文会长做了点评和总结。在“律所团队化建设和年轻律师的晋升机制”主题圆桌论坛上,黄嘉焯、刘君雅、吴冠华、陈燕维、孙涛、汪洋律师分别介绍了所在律所在专业化及团队培养方面的先进经验,并就可持续的、稳定的团队建设薪酬机制、文化机制和晋升机制进行探讨,王向东副会长做了点评和总结。

    此次交流活动,开阔了与会人员的行业管理视野,学到了同行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理念,进一步引导市律协服务团队不断创新法律服务理念,提供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推动我市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
#黎璇律师带队参加2020年国际调解高峰论坛

    2020年11月17日至19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办,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广东省贸促会、东莞市人民政府承办的2020年国际调解高峰论坛在广东省东莞市举办。本次论坛以“全球化背景下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路径探讨”为主题,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全程直播,近400多位企业界和商事法律服务专业人士出席现场论坛,直播观看人数达17000余人次,来自美国、欧洲及东南亚等近12个国家和地区的律所、商协会组织会员10000余人次在线参会。孚道黎璇律师、韦杏珊律师、刘红实习律师参加了本次论坛。

    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卢鹏起、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章靖忠、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林积和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安娜等现场或线上出席论坛并致辞。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卢鹏起在论坛开幕式中指出,调解作为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展势头强劲。《新加坡公约》的签署和生效,为商事调解提供了跨境执行的法律保障,有效推进调解事业快速发展。

    本次论坛持续两天,设若干分议题,包括“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制度的现状和未来”“不同国家商事争议解决制度的比较”“建立和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经济全球化的作用”“律师在调解中帮助当事人应具备的能力和技巧”“不同争议解决方式在商事争议解决中的综合运用及商事调解案例分享”等,演讲嘉宾有最高院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副主任、广东省司法厅处长、商务部条法司二级巡视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任、对外经贸大学教授以及各国优秀律师、调解专家等资深人士,是了解国际商事调解和非对抗争议解决方式各国发展最新动态的最佳时机,是拓展全球视野、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最佳平台。


    孚道律师致力于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精准贴合客户需求,提供维护以及创造商业价值的优质法律服务。今年是《新加坡公约》的生效之年,公约的生效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国内商界和法律界对商事调解这种便捷、高效、灵活、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关注和选择,亦进一步健全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调解制度。为了迎接这一程序简化、非正式、高效化的争议解决发展趋势,孚道律师将持续学习,秉承初心,砥砺前行,为客户保驾护航。

二、法律新规
#2020年11月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始或将开始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调整单场竞猜游戏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体育总局

《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


#新法要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施行

    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健康管理方面,新《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另外,在运营管理上,新《办法》主要对养老机构的内部工作机制进行规范。包括强调养老机构安全保障工作,增加养老机构应当在相关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的内容等。

    ■全国高速将统一限速标志

    交通运输部在近日发布了《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公告,将进一步规范全国限速标志设计,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行,大量不合理的限速标志将会面临拆除。
在未来,限速标志将会切合实际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做到科学设置:向使用者提供正确、及时的信息,通过一目了然的限速标志及其他标志,引导驾驶人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


    ■“双罚制”,最高可处五十万元!

    2020年9月18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新增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罚则,对违法机构和人员实行“双罚制”,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权或进行虚假宣传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处罚,最高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纳税信用管理新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新措施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这些措施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

    两增加——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两调整——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民事诉讼文书新样式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工作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文书样式,提升文书质量,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文书样式》),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试点文书样式通知》在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基础上,根据试点工作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增补修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样式合计15份。

    ■体彩单票购买金额不得超过6千元

    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单场竞猜游戏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通知》,11月1日起,单场竞猜游戏返奖奖金比例由71%调整为70%,相应将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由20%提高到21%。销售时间调整为:周一至周五销售时间控制在11小时以内,周六、周日销售时间控制在12小时以内。《通知》要求限制大额投注。单票购买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加快推进大额投注实名制,单人单日累计投注金额超过1万元(不含)的,要求购彩者预约和实名登记。

    此外,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还发布了《关于有序退市高频快开彩票游戏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快开游戏、体育彩票高频游戏(含虚拟体育竞猜足球游戏)分别暂保留一款,其余的一律停止销售。2021年春节休市结束后,所有高频快开游戏全部停止销售。

    ■海南非离岛免税商品需申报缴税

    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新规

    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准入管理》规定,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最新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来源:北大法宝

法释〔202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20〕12号)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 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

    (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第五条 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
    (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

    (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第六条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部分,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无须再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条 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下列证据,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判所确认的;
    (二)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

    (三)能够从官方或者公开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等;
 
    (四)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真实性的。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认证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认可的;

    (二)对方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人明确表示如作伪证愿意接受处罚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证人作伪证,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 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不再要求办理该授权委托书的上述证明手续。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

    (二)证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收集;
    (三)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对证明待证事实的影响;

    (四)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证据保全涉及技术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当事人擅自拆装证据实物、篡改证据材料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证据的行为,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也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

    证据为案外人持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持有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制作笔录、保全证据清单,记录保全时间、地点、实施人、在场人、保全经过、保全标的物状态,由实施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保全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笔录上记明并拍照、录像。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对证据保全的范围、措施、必要性等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可以变更、终止、解除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申请人放弃使用被保全证据,但被保全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查明或者其他当事人主张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

    (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现有技术的对应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异同;

    (二)被诉侵权作品与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异同;

   (三)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与所属领域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异同、被诉侵权的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

   (四)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的异同,其不同是否因非遗传变异所致;

   (五)被诉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请求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异同;

   (六)合同涉及的技术是否存在缺陷;

    (七)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八)其他需要委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第二十条 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将鉴定所涉部分检测事项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人对根据检测结果出具的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业务领域未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鉴定人选任程序,确定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并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确定鉴定范围。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变更鉴定范围,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一)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二)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应有的知识、经验及技能;

    (三)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

    (四)送检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且符合鉴定条件;

    (五)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

    (六)鉴定人有无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

    (七)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其提交。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

    当事人申请对接触前款所称证据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七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及当事人的询问。

    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的,技术调查官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询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该公证文书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网站或者宣传册等有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

    (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银保监会:强化信托公司入股资金来源审查

来源:新浪财经

    银保监会官网11月24日披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对外开放工作要求,强化信托公司监管,银保监会结合市场准入工作实践和行业转型发展实际,对《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办法》共计7章76条,本次修订强化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了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强化监管导向,匹配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
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办法》明确了以下要求:一是强化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二是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三是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四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在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方面,《办法》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二是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内容。三是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继续指导信托公司坚定受托人定位,努力探索转型,坚持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三、劳资动态
#2020年中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政府组成人员座谈会召开完善交通体系建设提升城市发展水平

来源:中山日报

    中山日报讯(记者 隋胜伟)11月11日,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政府组成人员座谈会在市会议中心举行,会议围绕“完善交通体系建设,提升城市建设水平”主题进行交流互动,共同研究交通体系建设和城市发展大计。市长危伟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煜荣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关瑞麟围绕会议主题讲话。讲话中指出,今年开展交通大会战以来,我市全力推进铁路、高速、干线、市政道路等43个重点交通项目建设,投资目标达250亿元,是去年完成投资额的近两倍,取得明显成效。尽管我市交通体系建设取得一定成绩,但距离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西翼重要综合交通枢纽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建议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加快完善交通体系建设,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湾区枢纽、精品中山”奠定坚实基础。

    “我们的交通建设面临什么问题,该如何思考、怎么行动,代表们的建议有很高的含金量。”危伟汉说,谋划交通体系建设,对“十四五”的开篇布局和城市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认真谋划。一要围绕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构建交通体系,积极应对深中通道建设对城市人口规模带来的影响,为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创新型城市提供支撑。二要发挥区位优势做好东承西接文章,以大胸怀、大气魄谋划中山在湾区的交通建设,密切与周边城市的交通联系。三要着眼马鞍岛和岐江新城等城市新中心谋划战略留白,为商业、教育、文化、体育等业态的完善发展创造交通建设空间。四要聚焦产业发展科学规划交通网络,围绕产业特点配套物流园区和交通基础设施,逐步破解土地碎片化带来的困扰。五要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交通体系建设的落脚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交通建设带来的交通拥堵、噪音、粉尘等影响降到最低。

    3年之内,交通建设怎么干?危伟汉强调,2020年至2022年,我市将投入1100亿元推动交通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稳扎稳打,全力以赴完成任务。一要坚持把补历史欠账和建新项目同步推进,争取2021年打通“瓶颈路”,为新项目建设提供优先保障。二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好资金、管理、交通承载能力的压力测试,统筹好全市的交通建设。三要坚持前瞻规划、系统布局,提高项目建设效率,补强技术力量,提高能力水平,确保投资不盲目、不失误。四要坚持把推进轨道交通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同步研究城市形态和功能布局,辐射人口聚集地,长远谋划闭环建设,调动全社会力量打好轨道交通这场硬仗。五要坚持提高公共交通的承载能力,专项研究交通设施、线路对承载能力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使公共交通发挥更大作用。六要坚持立足长远解决停车难题,以城市更新改造推动老城区停车楼建设,发挥政策作用引导企业配建停车场,释放市政道路及绿化带空间,畅通交通网络的“毛细血管”。七要坚持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全力以赴为交通体系建设创造条件,最大限度满足交通建设的需求。当前,我市正在加快推进交通项目建设,希望市人大代表加强监督,提出建议,共同推动中山交通建设再上新台阶。

    座谈交流环节,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围绕交通建设瓶颈、交通发展规划、交通体系建设等方面提问,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现场做出回应。
    市领导林凯、陈符英、高瑞生、徐小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黄超,市政府秘书长李俊参加会议。

#“2020华商南粤行(中山)”对接交流座谈会举行 看好中山发展前景把握机遇合作共赢

来源:中山日报

    中山日报讯(记者 王欣琳)11月11日,由广东省侨联、广东国际华商会、中山市侨联组织的“2020华商南粤行(中山)”对接交流座谈会举行。中国侨联副主席、广东省侨联主席黎静,广东省侨联副主席邵瑾,以及来自19个国家和港澳地区的百余名华商汇聚一堂,就“双区”建设重大机遇下,中山经济社会发展及投资营商环境、政策等方面深入交流。市领导梁丽娴、雷岳龙、郭惠冰出席座谈会。

    副市长雷岳龙向华商代表团详细介绍了中山的区位优势、产业发展与布局、科技创新、对外招商引资引智、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以及中山参与大湾区建设的定位和思路举措。他表示,中山正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双区建设”工作部署,从更高层次、更大格局上推动城市发展,培育助力优质产业发展的优良环境,夯实聚集高端要素资源的承载基础。未来,中山将一如既往地为广大企业提供放心投资、放手创业的优质环境和高效服务。

    座谈会上,华商代表畅所欲言,对中山不断优化的营商环境给予充分肯定,对中山广阔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美国美东华人社团总会主席梁冠军表示,随着“双区驱动”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广大华商迎来巨大机遇,而中山突出的区位优势、良好的产业基础、日益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在湾区建设中的战略定位,吸引了不少华商投资兴业、寻求合作的目光。“通过考察交流,我看好中山教育事业的前景,并有意向在中山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拓展更广阔的合作空间。”

    广东国际华商会会长郭泽伟对中山正在筹划的园区项目颇为关注,也对高端制造业企业落户中山的情况表示关心。他谈到,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山在制造业、特色产业、生物医药等方面成绩突出,希望今后能把生物医药、互联网、高端制造、工业自动化等领域的优质项目和资源带到中山。同时,立足“双区”建设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未来广大华商定能为国家和家乡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作为阿联酋广东商会会长,张钦伟则是“有备而来”,“这次我们带来4个项目,欲在中山这片沃土上谋得落地生根的机会,重点想将迪拜打造国际智慧城市的先进经验和优势资源引入中山。”张钦伟介绍,项目欲在中山铺开两张“网”,一是新能源充电桩的网络建设,希望能整体布局提前谋划;二是通用航空的低空飞行网络,希望借鉴其他城市经验打造出中山特色。

    活动期间,华商代表团还前往岐江新城(石岐总部经济区)、翠亨新区规划馆、中国科学院药物创新研究院中山研究院、中科富海(中山)低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实地考察。

#资源下沉服务“上云”市民健康更有“医靠”

来源:中山日报

    我市着力打造互联网医院等,让特殊患者足不出户解决求医难题

    “如果没有医护人员及时上门的帮助,我真不知道如何是好!”近日,南头镇的张先生在广济医院上门护士的帮助下脱离困境,他向医护人员连声道谢。因车祸术后致双下肢不能活动,张先生近日忽然无法自行排尿。南头镇广济医院有“互联网+护理服务”,该医院护理部接到家属申请时虽然已是傍晚6点半,然而医护人员不到半小时就上门为张先生解除了痛苦。

    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着力打造“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市民享受优质的医疗健康服务提供更多便利。通过健康中山APP,市民可以轻松预约专家门诊,“处方流转”实现了患者就近取药,甚至可快递上门,“家庭病床”服务,让特殊患者足不出户解决求医难题。

    ■互联网医院让患者看病、取药更方便

    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各地蔓延,避免市民扎堆看病成了疫情防控工作其中一重点难题。作为中山首家互联网医院,市人民医院随即增加了免费的发热门诊,医院儿科、内科、呼吸内科的15位医生志愿者从大年初三开始正式上岗,为全市有就医需求的市民带来了极大便利。如今,互联网医院发热门诊模式已逐渐在全市其它医院铺展开来。

    信息化工程建设是我市一项重要的便民工程。市人民医院信息科副主任陈晓铖介绍,早在2015年,中山就将全市所有的医疗机构数据汇总创立了“健康中山”APP。中山市人民医院每天的门诊量约为1万人次,为尽可能减少患者奔波,市人民医院2019年获得了全市首家互联网医院的执业许可,“健康中山”APP的推出让预约、取药均在家门口的设想成为可能。

    每天下午6点半,市人民医院在客户端准时放出预约名额。“我们每天放出的预约名额并非恒定,以每一位医生实际的接诊量为依据,将定期适当增加名额。”陈晓铖表示,尤其是行动不便的患者,前来医院就诊并不容易,额外的名额使他们能现场预约、跑一趟就完成就诊。

    目前,全市“健康中山”APP注册用户已达到46.7万,预约挂号服务已接入全市30家公立医院、58家接种门诊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市30家公立医院支持线下扫码支付,29家公立医院支持诊间线上支付,累计交易1041.9万次。

    此外,“处方流转”制度也为患者提供了更多便利,当医院或医生为患者开出处方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全市范围的医院中流转,方便患者就近取药,自费将药物快递到家的方法同样可行。

    ■足不出户享受优质护理服务

    近日,民众镇的周伯向该镇裕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生黄宇星送上了印有“医术精湛”4个大字的锦旗。77岁的周伯患有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为照顾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儿子,他无暇住院治疗,健康状态每况愈下。2019年,周伯入选民众镇的家庭病床名单,由黄宇星为他提供服务。

    与坐诊不同,“家庭病床”服务要求医生为患者做更多工作,每次入户探访后,黄宇星也会将治疗计划、效果等详细记录下来,“在我们的努力和周伯的配合下,他主动减少烟酒的摄入,咳嗽、气喘的情况越来越少。”黄宇星说。

    健康中山“互联网+护理服务”平台是我市今年的十大民生实事之一。市卫健局医政医管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9年7月平台上线启用至今,我市预约上门护理服务已达1151人次,在线护士914人,上门护理总时长达1573小时,越来越多像张先生、周伯一样难以前往医院就诊的患者得到救治和服务。

    “‘互联网+护理服务’平台主要面向出院后患者,高龄、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以及其他有居家护理需求的特殊病患人群,如果这些患者身上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和正确处理,后果或将不堪设想。而‘互联网+护理服务’平台的推出有效整合专业护士的碎片化时间,也满足了患者和家属的需求。目前,我市已有29家医疗机构正式开展这一服务,覆盖全市24个镇街。”
 

     截至2020年9月底,全市30家公立医院、26 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入了卫健局搭建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平台共计采集医疗数据10.45亿条,实现了健康信息、诊疗信息、检查检验结果及影像数据的互联互通。随着互联网平台的不断建设和发展,智能导诊、床位查询等功能也将在未来普及,健康有了“医靠”,全面奔向更高质量的小康更有了奔头。

#将纳税服务“搬”到银行里

来源:中山日报
    中山税银合作,让市民在家附近就能够办理涉税业务
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客户通过自助设备办理业务
    “没想到在家旁边的银行就能自助打印了!”11月18日上午,在位于中山三路的中山农商银行一楼的营业网点,市民李女士在“超级柜台”服务专区,只需出示身份证通过自助操作就打印了个人完税证明。“少跑路,易办事”,中山农商银行与中山市税务局携手把三大类28项常见涉税(费)事项的纳税服务“搬”到了银行里,实现了“税务+金融”超级柜台办理,让市民在家附近就能够办理涉税业务。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当天上午,中山市税务局与中山农商银行签订《“银税互联”自助办税业务合作共建协议》。这标志着继我市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拥有674台具有自助办税功能的机器后,纳税人也可在中山农商银行全市181个营业网点的“超级柜台”设备上完成自助办税费业务。
    ■“超级柜台”可办28项涉税业务
    “‘银税互联’自助办税项目的启动,让市民在办理金融业务的同时,就能快速完成常见涉税(费)事项的办理。”现场,中山农商银行董事长吴诰锦对“超级柜台”进行了介绍,表示后续将把“超级柜台”运行范围扩大至全行存量设备,提供更高效、有温度的税务及金融服务。
    通过“银税互联”自助办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轻松办理包括查询缴费工资、打印个人社保费完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电子税票查验、实名认证等在内的28项税费业务。纳税人无需填表,无需提供额外纸质资料,最快1分钟可办妥,获得“少跑路、多办事”的办税体验。
    据介绍,早在2016年,中山农商银行与中山市税务部门签署“银税互动”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深化银税合作,共同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在“银税互动”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中山农商银行推出“税融贷”产品,为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提供“以税核贷”的融资方式。
    截至2020年10月末,累计发放金额突破50亿元,服务全市1686家企业,为广大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疫情期间,投放1959笔税融贷,累计金额25亿元,平均每月发放163笔,平均每户授信165万元,全力支援企业渡过难关。
    ■“银税互动”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中山市税务局自2015年起逐步推广“银税互动”项目,该项目是依托每年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A级、B级纳税人提供融资服务。“银税互动”范围已覆盖全市金融机构,多家银行也陆续推出“银税互动”贷款产品,助力企业以良好的纳税信用换来“真金白银”,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持续向高质量发展。
    今年疫情期间,中山市税务局主动加强与市银保监、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走访市内“银税互动”业务量较大的金融机构,积极推动银行加大“银税互动”融资服务力度。今年以来,市内多家企业通过“银税互动”获得信用贷款,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为企业复工复产增添动力。
    目前,企业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银税互动”平台上就可自主选择贷款产品,足不出户就可获得融资服务。据统计,2020年前三季度,“银税互动”项目受惠企业超过6600家,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守信企业发放贷款超过79亿元。

    此次中山税务局与中山农商银行联合共建的“银税互联”自助办税,是在开展“银税互动”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税银合作,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推出的又一便民办税服务,将自助办税功能部署到银行机构智能设备,把办税场景延伸至银行网点,为纳税人构筑起“随处可得、就近即办”的新型实体办税服务体系。截至目前,纳税人通过“银税互联”渠道自助办理的业务已超过26000笔,仅次于东莞、广州、佛山。“银税互联”自助办税这一方式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欢迎。

四、财经要闻

#内需复苏为消费市场打牢基础

来源:中国经济网

    内需复苏为消费市场打牢基础

    日前,“新消费·醉杭州”2020杭州休闲购物节启动暨杭州中国丝绸城步行街开街仪式在浙江杭州举办。图为消费者在杭州中国丝绸城步行街的“丝绸夜市”上选购油纸伞。

    日前,商务部消费促进司负责人就2020年10月份消费市场情况进行了介绍。10月份,在国庆黄金周及各类促消费活动带动下,居民消费需求充分释放,社零总额加速增长,显示出中国消费市场的巨大潜力、强大韧劲和旺盛活力。

    具体来看,10月份消费市场主要呈现五方面特点:

    一是消费增速进一步加快。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4.3%,增速较上月加快1.0个百分点,为今年以来最快增速,连续3个月保持增长。商务部重点监测的8000家零售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长2.2%,增速较上月加快0.4个百分点,连续5个月增长。“十一”黄金周,全国零售和餐饮重点监测企业销售额约1.6万亿元,同比增长4.9%。

    二是汽车等商品消费快速增长。10月份商品零售额3.4万亿元,同比增长4.8%,增速较上月加快0.7个百分点。在限额以上单位15大类商品中,有12类增速较上月不同程度提高。其中,汽车市场需求旺盛,销售继续加快,同比增长12%,增速连续4个月超过两位数,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翻倍增长;化妆品、文化办公用品销售分别增长18.3%、11.7%,持续7个月保持增势;服装鞋帽、日用品、通讯器材销售加快复苏,分别增长12.2%、11.7%和8.1%。

    三是餐饮等服务消费加快复苏。10月份餐饮收入同比增长0.8%,比上月回升3.7个百分点,今年以来首次实现正增长。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娱乐等服务业市场活力旺盛,商务活动指数处于59%以上较高水平。全国快递业务量达80亿件,同比增长38.9%,连续7个月增幅超过30%。

    四是网上消费持续高速增长。1—10月全国网络零售额9.1万亿元,同比增长10.9%,比1—9月提高1.2个百分点。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7.6万亿元,同比增长16.0%,增速比上月加快0.7个百分点,占社零总额比重24.2%,比去年同期提高4.8个百分点。

    五是居民消费价格明显回落。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0.5%,涨幅较上月回落1.2个百分点,自2017年4月以来首次降至1%以下。据商务部监测,10月份全国猪肉批发价格同比下降4.1%,较上月回落34.1个百分点,自2019年2月后时隔19个月首次下降。

    “当前,疫情在全球持续扩散蔓延,‘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仍然较大,国内外形势复杂严峻,消费市场发展还面临诸多制约因素。与此同时,我国经济较快实现恢复性增长,助企纾困、有效投资、惠民利民等政策落地见效,内需复苏明显,为消费市场更快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持续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组织实施好岁末年初消费促进活动,保障市场供应稳定,进一步巩固消费市场稳步复苏、持续回升的良好势头。

#RCEP推动我国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RCEP的签署,将为我国在新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巨大助力。

    RCEP签署国都获得了一部分新的市场,亚洲内部各国市场的隔离也被进一步打破。

    11月15日,在历经8年谈判之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日前表示,该协定的签署为全球多边贸易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

    RCEP签署后,对我国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意味着什么?协定从签署到落实还将经历哪些步骤?又该如何看待RCEP与全球其他自贸协定之间的关系?经济日报记者日前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助力我国形成新发展格局

    “RCEP的签署是我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取得的重大进展。”商务部国际司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这将为我国在新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巨大助力。

    据介绍,RCEP一体化大市场的形成将释放出巨大潜力。同时,RCEP将促进我国各产业更充分地参与市场竞争,提升我国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此外,通过RCEP我国与自贸伙伴贸易覆盖率增加至35%左右,提升了我国自贸区网络的“含金量”。

    “RCEP的签署,意味着一个包括15个国家在内的广阔新兴市场的建立。”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新兴经济体研究室主任沈铭辉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根据协定,我国与日本建立了自贸关系,这是我国首次与世界前十的经济体签署自贸协定。对日本而言,也意味着其获得了两个新的市场,即中国市场和韩国市场。“参与国都获得了一部分新的市场,亚洲内部各国市场的隔离也被进一步打破。”沈铭辉表示,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亚洲各国单独面对外部危机冲击时难以独善其身,统一的市场十分重要。

    RCEP在细节上也有诸多突破。“比如关于电子商务的条款,数字产品暂时不征收关税,在本地化上不做强制要求等有新突破。”沈铭辉表示,这有利于我国通过竞争推动国内产业进一步转型升级,有利于巩固我国在整个区域供应链、产业链中的地位。“伴随着国内产业不断升级,国内市场也会相应扩容。”沈铭辉说。

    推动取得经贸合作先期成果
    RCEP签署后,如何实施成为各方关注的话题。对此,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顾学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未来各方需要努力推动RCEP生效实施,尽早取得经贸合作的先期成果,吸引其他新成员加入,进一步放大协定的贸易投资促进效应,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据了解,RCEP签署后生效方可落实。首先,各成员国需要依照国内法律程序批准RCEP,并将其签署的批准文件交存于东盟秘书长。其次,至少需要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非东盟成员国批准。也就是说,只要有60%的东盟和非东盟成员方均完成国内程序,RCEP就能正常生效。一旦满足这一条件,RCEP将在60%的东盟和非东盟成员方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后生效。

    顾学明解释说,如果进展顺利,协定有望于明年生效。在这一过程中,各国还需调整国内政策,按照约定时间,对与RCEP要求不一致的国内法律、法规、文件等修订或更新。同时,各国也要抓紧做好RCEP的宣传解读工作,使更多企业能知悉并利用其原产地规则以及市场开放政策,从而提高RCEP的利用率与受惠面。

    “RCEP现在只是签署,实施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沈铭辉表示,从法律条文上看,签署和实施是两回事,而且协定实施后,再过18个月,会开放新成员加入的环节。“包括印度在内其他有意愿的国家可以再次考虑加入。”沈铭辉说。

    此外,协定实施还涉及减税等问题。沈铭辉表示,除去510页的协定文本,RCEP还涉及货物贸易的减税目录、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等四大附件。“比如,在货物贸易的减税目录里,一部分商品立即实现零关税,一部分商品则要经历10年至15年时间的逐步降税过程,企业要注意商品税率变化。”沈铭辉表示。

    RCEP示范效应将更加明显

    RCEP签署之后,与全球其他自贸协定之间是什么关系?

    对此,顾学明表示,RCEP将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现有的10+1自贸协定为基础,遵循WTO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约定,同时也将与现有全球各类自贸协定并存。如果两者之间出现不一致情况,则需要通过磋商达成解决方案。

    顾学明认为,值得关注的是,东亚区域已经形成了纵横交错的自贸协定网络,企业在开展贸易投资时,也因此面临不同的协定规则。RCEP在东盟现有的10+1自贸协定基础上进行整合,目的就是为了减轻这种效应,为企业带来更多便利。

    虽然在市场准入领域,目前RCEP还难以高于区域内所有自贸协定的水平,但在原产地、贸易便利化、服务贸易和投资以及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电子商务等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区域经贸规则体系,这是一个良好开端。

    未来,随着后续谈判和补充更新以及新成员的加入,RCEP的示范效应将更加明显。

    沈铭辉表示,RCEP是开放式协定,没有排他性和针对性。签署RCEP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不是威胁,反而提供了共享亚洲经济增长红利的巨大机遇。与此同时,RCEP未来也会进行相应的升级谈判。
 
    “对于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接受起来比较困难,现在还处于合作领域和对话领域的新议题,也会在恰当的时候纳入到规则条款中。这既考虑了当前亚洲经济体的多样现状,也适应了亚洲经济增长快、变化快的现实。”沈铭辉说。

#2030年我国数字经济体量有望突破百万亿元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11月19日,在武汉举办的2020中国5G+工业互联网成果展上,参观者了解一台自动驾驶飞行器。

    最近和此前一段时间,广东、北京、浙江、河北、江西等多地陆续发布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今年以来,数字经济为各地经济恢复性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线教育、远程办公、无接触配送……一大批新业态新模式加速发展,展现出数字经济的强劲韧性和巨大发展潜力。据预测,到2030年我国数字经济体量有望突破百万亿元。

    近日,广东省发布《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此前北京、浙江、河北、江西等多地也陆续发布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今年前三季度,数字经济逆势而上,有力支撑了经济复苏。如何看待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态势,着眼未来应如何布局?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数字经济发展态势强劲

    在线教育、远程办公、无接触配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大批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展现出强劲韧性和巨大发展潜力。近日发布的《百项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报告》显示,我国线上服务新模式蓬勃兴起,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加速应用于生产、物流、教育、医疗等领域;产业数字化加速转型,“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将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引向深入;新个体经济快速发展,共享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

    从全国来看,今年前三季度,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9%,3月份以来,月均增速达到9%。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现收入同比增长11%,其中大数据服务和云服务收入分别增长16%和7%。
数字经济为各地经济恢复性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前三季度,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4893.9亿元,增速从一季度的-1.8%、上半年的9.4%快速提升到前三季度的11%;规模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完成增加值1644.5亿元,同比增长14.4%,创2019年以来新高,对全省工业增长贡献率超过六成。

    在重庆,前三季度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增长56.7%,提高11.6个百分点;以5G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信息传输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投资增长141.2%。在海南,前三季度高技术制造业投资较去年同期增长60.7%,高技术服务业投资较去年同期增长15.7%;在湖北,三季度以来,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月度增速均超两位数,9月份达13.6%。

    “宅经济”还引爆了“云经济”。前三季度,浙江全省电商实现网络零售13968亿元,同比增长12.1%;省内居民网络消费7194亿元,同比增长9.1%。1月份至8月份,北京市在线教育、在线娱乐、在线游戏、在线体育4个领域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4%,远高于服务业平均水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说,“疫情之下,很多原本只专注线下的店铺开始走线下线上结合的道路,偏远地区与乡村同样如此”。

    各地抢抓数字经济新优势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至9月份,广东省新建5G基站6.9万座,为全年建设目标的143.9%;累计建成5G基站10.6万座,数量居全国第一,基本实现深圳5G网络全覆盖、广州主要城区连续覆盖、珠三角中心城区广覆盖。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认为,疫情期间,各地积极推动本地经济的数字化转型和社会的智能化改造,这既是推动现代化发展的应有之举,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今年以来,多地陆续发布数字经济相关规划,加强顶层设计。例如,《北京市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2年)》提出,将北京市建设成为国际数字化大都市、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到2022年数字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5%。浙江省今年推动出台了《浙江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等多项政策举措。前三季度,浙江已实施重点新基建项目74项,包括建设5G基站5.5万个。“数字新基建”重点项目加速上马,带动了通信等相关产业高速增长。

    “数字经济时代成就了更多的可能性。传统经济往往更注重热门行业、顶尖行业,容易造成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同质化现象。数字经济不只关注热门行业,数字经济能更好地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各地即使经营非热门行业也有利可图。”盘和林说。

     对于各地争相布局数字经济,盘和林认为,各地在设立数字经济发展目标和路径时,一定要多了解自己的地区、城市,走差异化道路。因为差异化既能提高收益,又能及早打造“护城河”。

    着眼未来推动数字化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持续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5.8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6.2%,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67.7%。

    今年以来,相关政策举措继续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为生产要素;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则首次明确提出了15个新业态新模式。

    数字经济潜力巨大。据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技术团队预测,2020年至2025年,中国数字经济年均增速将保持在15%左右。到2025年,数字经济规模将突破80万亿元,占GDP比重达55%。到2030年,数字经济体量有望突破百万亿元。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刘向东认为,既要在技术研发方面下功夫,更要在应用方面提出新举措,包括构建多种数字化场景、建设数字经济试验区等,逐步形成具有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引领地位。

    “过去数字经济发展更多是通过数字化手段将线下经济未释放的经济活力激活,是润滑作用。未来数字经济一定要着眼于实体经济,变润滑作用为改变作用,真正赋能实体经济,一方面对已有产业提质增效,另一方面创造更多新兴产业。”盘和林说。

#政策利好持续释放 新能源汽车迎高增长时代

来源:中国经济网

    今年以来,随着疫情影响逐步消退,车企产销提升,新能源汽车市场表现强劲。Wind数据显示,年初至今,新能源汽车指数涨幅达到66.59%。随着后期政策利好效应持续释放,机构预计新能源汽车将在2021年迈入高增长时代,并有望成为增长最快的细分市场。

    根据中汽协统计数据,2020年10月,新能源汽车销量为16万台,同比增长113%。今年1至10月,新能源汽车累计销量为87万台,同比下降8%,降幅收窄。

    华泰证券分析认为,今年以来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速转正主要原因在于上海、北京等地区推出政策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及以特斯拉为代表的造车新势力推出了智能化程度强、用户体验好的新能源车产品。

    在“双积分”政策接棒补贴继续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以及车企继续降低新能源汽车成本,整体提升新能源汽车性价比的背景下,华泰证券预测,随着新能源汽车产品力的提升和政策的持续支持,新能源汽车销量有望保持快速增长。预计国内新能源汽车2021至2023年销量分别为175万辆、231万辆和320万辆,同比增长幅度分别为39%、33%和38%。

    宏观层面,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扶持呈现出持续性的布局,从早期的财政补贴扶持产业发展,培养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到中期双积分政策接力,鼓励企业推出更多新能源乘用车车型,最后逐步实现产业市场化。

    在政策引导下,补贴逐步退坡的同时,新能源汽车市场已经平稳过渡到需求驱动阶段。华泰证券指出,新能源汽车发展已经告别单纯靠补贴的第一阶段,进入奖惩结合的第二阶段,随着技术进步、产业链成本下降,未来将进入市场化产品驱动发展的第三阶段。根据国家规划,2025年国内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将达到20%。

    与此同时,在新能源汽车产销形势持续向好的大环境下,以蔚来、小鹏、理想为代表的头部造车新势力今年以来的市场表现同样抢眼,不仅股价攀升,三家企业市值均跻身全球车企TOP20。2020年三季报中,新势力车企分别披露了各自在车型潜力、毛利率转正、突破盈利拐点方面的预期,以及自动驾驶领域的战略布局。

    东吴证券认为,新能源汽车将在2021年进入高增长时代,并有望成为2021年增长最快的细分市场。随着需求端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和供给端车型数量、质量的提升,中性情景假设批发销量有望达166万辆,乐观情景假设批发销量预计达204万辆。

    华泰证券预计,2021年是大众MEB和特斯拉Model Y国产化元年,造车新势力将直面特斯拉、大众及自主品牌竞争,进入大规模放量期,整个电动车消费结构顺势由营运主导向需求主导转换。该机构建议关注两方面机会,一是市值高企的新势力将拔高国内整车估值中枢,二是持续上量的造车新势力将带动配套汽零厂商业绩上行。

#旺季需求或超预期 煤炭年底有望量价齐升

来源:中国经济网

    煤炭板块估值优势凸显且近期行业基本面改善明显,11月23日,煤炭板块继续走强。截至当日收盘,大同煤业、西山煤电、陕西黑猫、兖州煤业等相继涨停;阳泉煤业上涨8.83%、平煤股份上涨7.11%、露天煤业上涨超6%。

    业内人士指出,冷冬天气来临,叠加全国性安全检查导致产地增产不及预期,煤价看涨情绪依旧浓厚,行业有望出现量价齐升的局面。

    价格持续上涨

    近期国内动力煤市场整体高位运行。截至目前,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报收于566元/吨,环比上涨1元/吨。现货平仓价方面,秦皇岛动力煤现货平仓价为616元/吨,环比上涨2元/吨。长协价方面,11月,动力煤长协价(Q5500)为575元/吨,相比上月每吨上涨28元。

    据业内人士透露,由于雨雪天气影响短途汽运受限,以及煤矿安检等多因素叠加刺激,近来产地煤价上涨提速,涨价幅度在每吨5元-20元不等。

    具体来看,产地煤矿稳中有涨。卓创资讯数据显示,11月20日,榆林神木地区三大主流煤矿进行竞拍,最高成交价上调14元/吨-51元/吨不等,其中N煤矿洗中块起拍价460元/吨,环比上调10元/吨,最高成交价531元/吨,环比上调51元/吨。因当地部分小型煤矿受检查影响暂停生产,加之下游用户需求良好,支撑坑口煤价上涨。鄂尔多斯地区多数在产煤矿生产正常,销售情况较为稳定,部分煤矿因月底煤管票不足,开始减量生产,区域内煤价稳中上涨5元/吨-10元/吨。山西晋北地区多数煤矿价格高位坚挺运行。

    在供应方面,目前陕西榆林神木地区大矿生产情况良好,鄂尔多斯地区少数矿煤管票开始紧张,晋北地区大矿多数以供应港口及直达电厂为主;山西平鲁地区部分煤矿还在停产中,周边市县在产小矿安全检查频繁,整体供应紧张。

    下游需求或超预期

     中国气象局在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受“拉尼娜”现象影响,我国今冬总体冷空气比较频繁,势力偏强。今年我国大部分地区气温是正常到偏低的分布。


    业内人士指出,气象部门对今年“冷冬”的预判,或将使得今年冬季煤炭市场需求提升,整体供应趋紧。据了解,伴随“冷冬”临近,目前华东部分地区气温下降,居民用电和供暖的需求提升,火电耗煤负荷增加。而华南部分电厂进口煤配额已经耗尽,北上拉运的积极性也在明显增强。


    此外,由于供暖期采购积极,加之部分产地仍受安全检查影响,港口煤炭现货资源紧缺问题严重。天风证券分析指出,短期内煤价仍有支撑。总体来看,煤炭供给延续偏紧,下游需求仍有支撑。

    平安证券指出,我国冬季供暖仍然以煤炭为主,在“冷冬”天气预期下,煤炭消费量将边际提升;叠加经济复苏,非供暖用煤呈现较好的增长态势,同时供给端受到安全检查、进口煤平控政策等因素影响,如果出现极端天气或影响煤炭运输。整体来看,煤炭价格易涨难跌,“冷冬”天气下,煤炭行业有望出现量价齐升。

    机构看多四季度煤价

    由于市场预计今年冬季煤炭市场整体供应或将趋紧,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表示,为确保冬季煤炭稳定供应,目前有关部门及煤炭上下游企业已开足马力,全力确保冬季煤炭供应充足。

    该协会预计,四季度煤炭市场供应将保持总体充足,冬季取暖煤需求增加以及稳增长措施落地显效将使煤炭需求保持增长,煤炭市场供需总体将维持相对平衡局面,煤炭价格将以稳为主、小幅波动,但不排除局部区域、个别时段出现供应偏紧的情况。

    此外,近来,多家机构发布了四季度煤炭价格强势、看多煤炭板块的报告。国投安信期货能源首席分析师高明宇认为,四季度,“冷冬”状态下中东部气温较往年同期偏低的概率较大,加上水电出力挤压火电的高峰期已基本结束,预计全年火电耗煤同比增长0.1%。

    华西证券研报指出,煤炭价格将维持强势。供给方面,“蓝天保卫战”开始,同时晋陕两省发布暴雪预警,两因素叠加,供给和运输将持续紧张。需求方面,多项经济数据延续恢复进程,煤炭需求进入季节性顺周期,预计煤价强势将维持到年底。

    信达证券研报认为,当前正处在煤炭经济新一轮周期上行的初期,基本面、政策面、公司面共振,现阶段配置煤炭板块正当时。中长期看,供给端受“十三五”期间新增产能释放接近尾声,煤炭生产严格要求合法合规的限制,供给缺乏弹性;同时在“能源安全”战略下,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占比降幅有望明显收窄,随着经济逐步恢复,煤炭需求有望继续提升,展望明年煤炭供需形势更为趋紧,全面看多煤炭板块,继续推荐关注煤炭的历史性配置机遇。重点推荐两条投资主线:一是具备显著成长性同时受益限制澳煤进口催化的平煤股份、盘江股份、西山煤电、淮北矿业;二是现金流强劲的低估值、高股息动力煤龙头的陕西煤业、兖州煤业、中国神华。

    此外,也有分析认为,由于当前煤价已经处于高位水平,为缓解国内煤炭供需紧张的局面,后期进口煤不排除有放开的可能性,若进口煤额度增加,煤价继续上涨动力不足,不排除有回落的风险。

#33万条负面信息直指直播带货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双11”国内消费的带动效应,显示出中国旺盛的消费能力。

    一份来自中消协的消费维权舆情报告,揭开了“双11”狂欢背后的“不开心”。

    在10月20日至11月15日共计27天的监测期内,中消协利用互联网舆情监测系统共收集到“双11”相关“消费维权”类信息1430万条,日均信息量约53万条。

    除了促销规则仍令许多消费者不满意,直播带货作为今年“双11”商家“标配”,“吸粉”的同时也被许多人“吐槽”。

    数据显示,有关“直播带货”类负面信息33.41万条,每日负面信息量较为平稳,日均在1.24万条左右。

    观看人数“吹牛”、销售数据“注水”

    直播带货的“槽点”主要集中在明星带货涉嫌刷单造假,售后服务满意度低、体验较差两个方面。

    “双11”过后,网上接连爆出“双11”期间主持人汪涵、脱口秀演员李雪琴等人参加的直播活动,出现了疑似“刷数据”的问题,有网友称不知直播间里几分真几分假,“吐槽”直播销售还能如此操作。

    随后,李雪琴等人作出回应,李雪琴表示自己第一时间向平台了解情况,因为当时仅是作为嘉宾参加直播进行互动,其本人和团队并未参与直播间的运营,所有数据上的操作并不知情。这个事情让她本人意识到,自己有责任,要更加谨慎选择合作对象。

    在中消协看来,部分商家对直播营销的盲目期待与非理性投入正不断被冷静而清醒的“数据真实”修正,这也将倒逼各类“直播秀场”逐步加强自我检视与行为匡正,以避免“昙花一现”、黯然收场。各相关主体必须要有敏锐的感知、清醒的判断、积极而正面的反应。

    事实上,观看人数“吹牛”、销售数据“注水”等“影响力”指标的造假,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恶意刷单、花式踢馆、虚假举报等同业竞争也污染了直播生态。商家、主播之间责任界定不清晰,遇到售后问题时互相“踢皮球”,进而引发消费者围观吐槽。

    首先要明确和压实平台责任

    网络直播营销业态确实非常火爆,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更丰富的消费体验,但目前还存在不少虚假或夸大宣传、商品质量不过关、退换货难保障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早在今年上半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针对直播带货进行了消费调查(多选),数据显示,出现消费纠纷时,62.46%的受访者选择找平台维权,46.32%的受访者选择找销售商家维权,31.23%的受访者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29.82%的受访者选择找主播维权,23.86%的受访者选择找厂家维权,9.82%的受访者选择向法院起诉,8.07%的受访者选择自认倒霉。

    一名消费者告诉记者,今年“双11”自己在商家直播间购买的面膜和护肤品,到货后都出现了“缺斤少两”的问题,“发来的赠品数量比直播间里承诺的要少。”收到货后,消费者还要再找客服去维权,“幸好当时自己把直播的页面截图,有据可查,但客服和我说,这个问题是直播销售团队负责,还要先找他们沟通才给答复,时间耗费很长。”

    在今年11月11日前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经营主体的责任划分、规范直播营销和查处违法直播营销行为等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建立带货主播黑名单制度,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现有法律法规加上两个指导意见,在规范直播营销活动的制度层面上有了更多依据,但关键是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问题,“如何织牢监管网络,形成监管合力,直接关系到最终的监管成效。”陈音江认为,要明确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能,同时建立多方协同治理机制,确保监管不留死角。

    具体到监管方面,陈音江建议,首先要明确和压实平台的责任。“凡是为直播商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服务的,尤其是开通入驻功能的,必须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其他情况主要根据平台是否参与运营、分佣以及其对用户的控制力等情形,判定其是否需要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其次,是要抓住明星、网红等重点监管对象,让其承担与流量相适应的责任。“如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行为的,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根据广告法承担相关责任。同时对其违法违规带货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并根据侵权严重程度列入信用黑名单。”

    陈音江提醒消费者,选择直播带货方式消费时,首先要查看直播平台公示的商家信息,查看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如果平台没有公示商家营业执照,建议尽量不要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尤其是不要听信主播的诱导进行私下交易,否则,一旦权益受到损害,很难依法维权。

    “不要轻信主播的产品功效宣传和超低价承诺,要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理性消费。”陈音江表示,消费者更要保存好直播视频、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遇到问题及时联系商家和平台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消协组织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

五、热点关注

#专利法新修亮点之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变化

来源:孚道律师 黎璇、郭子聪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专利法继1992年、2000年、2008年后的第四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专利法修改涉及的条文多达29条,修改内容涵盖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专利侵权赔偿制度等。经过孚道知识产权专业团队的研究讨论,目前已初步总结归纳出此次专利法修改的主要亮点及其意义。笔者首先聚焦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相关修改,在新专利法视野下讨论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变化与完善。

    变化一:局部外观设计被明确予以保护

    从前述法条修改前后的对比可以看出,本次修改前我国专利法对(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仅局限于整体的外观;修改后,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也将得到保护。以外观设计问题的讨论中最常被提及的茶杯为例:某个茶杯,当前专利法下保护的仅仅是茶杯的整体外观设计;而在新专利法实施后,一个完整的茶杯外观设计中可以拆分为杯体、杯盖和杯把三个部分,那么这三个部分就可以分别作为三个局部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从而分别获得授权并得到保护。本次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扩大,将在更大的范围内激励外观设计的创新。当然,随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扩大,随之而来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以及侵权判定等程序也将会变得更加复杂。

    变化二:外观设计专利将在国内享有优先权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外观专利设计的优先权仅限于在国外主张,且是基于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协议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我国并不享有优先权。经过修改后,分别在第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条加入了外观设计专利在国内享有六个月优先权的规定,即专利申请人在中国首次提出申请的六个月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享有在中国首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

    此次修改使得外观设计专利在国内也可以享有优先权,笔者认为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如果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发现其外观设计存在缺陷,由于其在先申请享有国内的优先权,则可以在在先申请的基础上对缺陷进行填补;另一方面,国内优先权为申请人在日后进行外观设计专利合案申请提供了便利:如存在一种情况,申请人进行外观设计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系列相似的设计,而由于先后设计存在的时间差异或者专利申请策略的影响,申请人未能及时在前一申请提交时将相似的设计方案写入到申请文件当中,若此时申请人就后出现的相似外观设计再提交一次申请,则使得在后的申请出现重复授权的风险,不利于申请人的外观设计得到全面的保护。在新专利法实施后,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就可以通过行使优先权,实现先后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使其外观设计得到更大范围的保护。

    变化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延长至十五年

    新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在对现行专利法第一款的内容进行修改的同时增加了两个条款,但后两个条款与外观设计无关,本文暂不讨论。对于修改后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新法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原来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此举的立法意义在于推进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后的相关工作。

    海牙协定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的简称,该协定是巴黎国际公约成员国缔结的专门协定之一。根据协定的约定,来自缔约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只需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提出一次国际注册申请,其外观设计专利即可以在所有缔约方的范围内(目前缔约方共有65个,范围覆盖接近90个国家)受到保护,且专利申请的费用会比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进行申请时更低。

    因此,如果我国能够成为海牙协定的缔约国之一,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将极大地获益。但根据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国际注册首期为五年,后续申请人可以以五年为期就其外观设计注册续展两次,这就意味着,所有缔约方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上,至少要给予申请人十五年的保护期限。而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无法满足加入该协定的条件。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延长至十五年,克服了现存的阻碍,这对于我国加入海牙协定的相关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结语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有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在国内的年申请量已经超过71万件。随着中国外观设计不断走向世界,要在世界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稳步前进,除了鼓励中国企业将更多精力投放于世界范围内的专利布局外,更需要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保驾护航。我们期待,在新专利法实施以后,能够进一步发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中的作用,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继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号召。

    而对于法律服务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者而言,此次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修改,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孚道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将抓住机遇,勇于面对新法实施带来的挑战,为企业和个人有针对性地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维权与管理布局中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什么样的遗嘱是一份有效的遗嘱?

来源:孚道律师 陈少梅

案情简介

    郭某与王某婚后生育一子小郭。郭某于2005年5月去世,王某于2019年7月去世。2019年12月,法院判定小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了社区居委会为小郭的法定监护人。

    王某去世后,郭甲(小郭的堂兄)拿着自称王某于2015年6月7日订立的《遗嘱》,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某和郭某名下的全部遗产。《遗嘱》的内容是由郭甲打印出来的,《遗嘱》上载明:郭甲自2014年起开始照顾王某和小郭,王某和郭某名下的遗产均由郭甲继承,郭甲承诺今后会继续照顾王某和小郭的起居饮食和生老死葬。《遗嘱》落款处有王某、小郭、郭甲和两名见证人的签名。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的《遗嘱》是否为有效的遗嘱。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郭甲提供的《遗嘱》是由郭甲打印,并非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且两位见证人是郭甲的朋友,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故郭甲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同时,《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王某将其全部遗产交给郭甲继承,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郭保留必要份额,故涉案的遗嘱无效。法院判决驳回郭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一、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打印遗嘱不属于现行的《继承法》中法定的遗嘱形式,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遗嘱类型之一,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要将打印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进行核实,以确保打印的内容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就本案而言,涉案的遗嘱在形式上虽符合打印遗嘱的特点,但因打印遗嘱不是现行的《继承法》中法定遗嘱形式,故涉案遗嘱实际上是一种代书遗嘱,不过其又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以确保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一致。因此,见证人见证的事项不能仅仅是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的签字过程,而更重要的是见证遗嘱的内容完全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涉案遗嘱并非由代书人书写,而是由郭甲到打印店提前打印好。同时,两位见证人是郭甲的朋友,与郭甲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涉案的遗嘱并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难以认定该遗嘱为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遗嘱的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

    除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外,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 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而涉案的遗嘱中,立遗嘱人王某将其名下的遗产全部留给郭甲 一人继承,而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郭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涉案的遗嘱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无效。

    温馨提示

    以上案例是孚道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想了解更多遗嘱的相关资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广东查处涉黑恶腐败和“保护伞”人员2816人

来源:中山日报

    新华社广州11月13日电 记者13日从广东省扫黑除恶办了解到,今年1至10月,广东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人员281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102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374人。

    广东省扫黑除恶办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今年1至10月,广东打掉涉黑组织51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91个;起诉涉黑恶案件538件3484人;判决涉黑恶案件1141件8170人。各部门紧盯群众提供的线索和反映的问题,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的凌厉攻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广东省纪委监委对各地“惩腐打伞”短板、漏洞进行集中梳理,通过电话提醒、实地督导等方式进行全覆盖约谈,推动“惩腐打伞”工作迈上新台阶。截至10月底,“伞网清除”存量案件1117件,已办结1107件,办结率99.1%。

    广东警方运用智慧新警务推进涉黑恶逃犯缉捕工作,发动群众,加大教育劝投、悬赏力度,2名公安部A级通缉犯及公开悬赏的7名重点涉黑恶目标逃犯全部到案。截至目前,广东314名目标逃犯到案313人,到案率99.7%。

#房屋空置该不该交物业费?法院判了(含《民法典》新规)

来源:北大法宝

    导语

    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住人

    房子成为空置房

    这些人总是有疑问

    “为什么没有住进去,也要交物业费?”
    “我没住就没享受物业服务。”

    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在下面这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中,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缴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缴,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庭审中,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缴纳物业费。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法院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审理法官认为:“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审理法官解释,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

    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直播不仅要带货,更要带上责任!

来源:北大法宝

    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因疫情防控需要,线下商业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由此催生了直播经济的空前繁荣。但在直播带货异常火爆的同时,部分带货主播销售信息不公开、对商品虚假宣传、以及售后没有保证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层出不穷。网络主播直播带货行为如何定性?主播“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其乱象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制?

    主播“直播带货”的行为定性
 
    “直播带货”行为是否属于商业广告以及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直播带货”行为是否符合广告特征,应看其是否符合传播性、介绍性、商业性三个要件。传播性,要求广告需借助一定的媒介进行推广传播。介绍性,建立在传播之基础上,向受众群体介绍产品。商业性,要求传播人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销售活动。

    实践中,网络主播通过网络直播平台传播商品信息,介绍商品性能、功能、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获取经济利益,符合传播性、介绍行为、商业性三要件,应当属于商业广告的范畴。

    网络主播的身份界定
    实践中带货主播往往身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多重角色,不同的行为方式导致其身份随之发生变化。如何界定其身份值得探析。

    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主播在直播中带自己的货,无论其经营的是网店还是实体店,产品是自己生产还是其作为经销商,此时的主播身份不仅是广告主,还是电商经营者。

    若直播带货中的主播与网络商家签订服务协议,网络商家仅提供简单的信息,主播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对商品进行推广销售,通过个人形象吸引消费者做出购物决策,此时的主播为广告发布者,也应承担部分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义务。

    若主播是受雇于商家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带货,以自己名义和形象对商品或服务作出推荐、证明的,其角色更符合广告代言人。

    网络直播者的责任

    为了规范网络直播带货行为,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已出台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笔者通过检索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数据库,发现有如下法律法规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三)压实网络直播者法律责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网络直播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新兴的销售方式,其可以帮助消费者提升消费体验,为产品打开销路。但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带货主播不可信马由缰,其宣传推广行为在“带货”的同时也须带上责任。


    附:孚道简介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2010年4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多名资深律师合伙创办。孚道合伙人、多名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毕业于国内外名校法学院,具有研究生学历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孚道采用国际先进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律师共享专业知识、执业经验和社会资源,专业化分工,团队协作,追求服务方案和诉讼方案的最优化,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根本保障。孚道系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孚者,信也;道者,德也。秉着“孚信何可暂舍”、“道德之归也有日矣”这一古老信念,孚道期待成为您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创辉煌。

孚道愿景:打造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孚道使命:为追求卓越价值的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孚道价值观:专业成就价值、敬业呵护价值、团队提升价值、正直引领价值;

专业——不仅仅是做法律评判,更是提供解决方案。

敬业——不仅仅是勤勤恳恳,更是把受人之托当成自己的事业。

团队——不仅仅是协同工作,更是众志成城。

正直——不仅仅是诚信,更是永不作恶。

孚道战略:一体化、专业化、纯研究生化。

孚道荣誉:

Ø 中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2013年-2015年、2017年、2018年)

Ø 中山市优秀律师(2013年、2014年、2016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Ø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2019年)、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2019年)

Ø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党员(2019年)、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19年)

Ø 全省律师行业参与法援工作优秀党员(2019年)

Ø 中山市优秀青年律师(2014年、2015年、2017年、2018年)

Ø 中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优秀主任(2014年、2015年)

Ø 中山市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7年、2018年)

Ø 中山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会主任(2014年、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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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中山市首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赛团体二等奖(2011年)

Ø 中山市法律服务民营经济贡献奖(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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