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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资讯(2020年第2期)

2020/03/10
3572

目录


一、孚道动态
   二、法规速递
   三、劳资动态
   四、财经要闻
   五、热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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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孚道动态

#孚道:致力于打造全国优秀的律师事务所


近日,广东电视台经济科教频道《广东新焦点》栏目对本所进行了报道,精彩内容摘要如下:

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民营经济提供法治保障,亦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本期“诚信机构,服务为民”主题节目,我们走进了优秀律所代表----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由多名均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资深合伙人联合创办,致力于打造成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孚道采用了卓越的一体化经营模式,突破了绝大多数律所挂靠执业、各自为政的旧有模式,最大限度地整合全所律师的专业知识、执业经验和社会资源,强化了统一的价值观,不惜成本地追求服务的最优化,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体制性保障。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勇讲到:“一体化公司经营模式其优点就是统一接案,打破了每一个律师去跑市场接案子这种模式,接进来之后统一办案,把这个案子交给最擅长的某个律师或者某个团队去处理。再就是统一流程,不是简单的事情就可以省略某些流程,我们觉得有时候单独的“人”是不靠谱的,要靠流程来规避人的惰性,这样才能提高办案的质量。”

孚道是目前采用专业的律所ERP信息系统的少数律所之一,为专业化分工、团队协作、项目管理和客户维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许勇主任表示,“我们的律所文化强调八个字,就是“专业、敬业、团队、正直”,这不仅是对客户的承诺,也是对我们自己团队成员的要求。我们不仅强调如何提供正确的法律判断,还要强调能够帮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我们不仅强调要勤勤恳恳地干活,更加强调要把委托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我们不仅强调自己人在一起的这种互相协作,我们更加强调心在一起的众志成城的抱团的感觉;而正直更是必须要重视的,因为律师面临的诱惑可能比较多,不仅是对客户诚信这么简单,要更加强调永不作恶。”


孚道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基础党组织,荣获团体及个人荣誉十几项。同时,孚道积极与研究机构合作,与中山大学法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就共建实习基地,为孚道的人才梯队建设提供了有效保障。


经过全球精品律所联盟(EGLA)的考察,孚道于2019年9月有幸成为中山市唯一一家入选全球精品律所联盟的律所。EGLA为全球最大的律所协作平台之一,以提供优质高效的跨地域法律服务为使命。目前已有 82 家成员律所,覆盖19 个国家和数十个城市,成员律师超过 9000 名。全球精品律所联盟吸纳孚道加入,不仅是对孚道精品服务品质的认可,也为孚道跨区域一站式法律服务提供了全国乃至全球性的平台。

目前孚道律所已形成八大业务板块,涉及企业法务管家、并购重组、劳动纠纷及劳资事务、知识产权维权托管、房地产和建筑工程、高端商事诉讼和仲裁、刑事辩护和涉外业务等方面,孚道目前服务的客户包括招商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皮阿诺家居和奥园地产等多家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民政局等多个政府机关,精品化的服务受到了众多企业和客户的好评。

许勇主任还告诉我们:“这两年我们主推两个业务板块,一是知识产权维权托管,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大规模的侵权事件越来越多,需要我们代表权利人去维护他们的知识产权。托管式一站式的服务,就相当于只要签个授权书,其他成本投入等所有的事情,全部由律所来承担。二是企业家很容易涉嫌经济犯罪,因此主推的一个特色业务板块,就是刑事辩护,尤其专注于民营企业家的职务犯罪以及经济犯罪。就是希望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不要一不小心踩到陷阱里去。”

孚者,信也;道者,德也。未来孚道将继续秉着“孚信何可暂舍”、“道德之归也有日矣”的信念,致力打造成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二、法规速递
#2020年2月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始或将开始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新法要点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已经使用过的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对不同类型伤残人员进行归口管理。

根据办法,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其中,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为新增证件。

办法明确,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劳资动态
#孚道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可抗力的认定与合同履行
自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为防控疫情,全国各地陆续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实施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如航班取消、铁路停运、企业延后复工等。在此影响下,若企业已经与他人签订了民商事合同,可能会导致合同延迟履行或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或解除,从而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企业对于待履行及履行中的合同该如何处理呢,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根据现在疫情发展的状况,政府及医学界现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治疗疾病和阻断疫情的传播。

因此,至少在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新冠肺炎”肺炎疫情若构成不可抗力,则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发布任何关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性质及相关合同纠纷处理的司法解释和文件。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的相似性,可参考法院对“非典”疫情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及相关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来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相关合同纠纷。

要明确的是,“不可抗力”应当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如果合同订立时已经预见到“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会发生,或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的,则“新冠肺炎”疫情对该合同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尽管“新冠肺炎”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其在具体合同中是否会认定为不可抗力从而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仍需要结合具体合同的根本目的、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来加以判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也可进一步细分为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延迟履行三种情形,则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因疫情而出现的不能履行情况,结合合同具体情况,会产生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不同的法律后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9日发布《广东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其第六条提出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三、企业该如何尽量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孚道律师建议各企业结合自身业务实际,从合同业务类型、合同已履行情况、合同尚待履行内容、合同未履行部分对经营收入的影响以及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责任等内容入手,评估此次疫情是否已严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

1、全面梳理合同以防控风险

尽快对企业正在履行中及将要履行的合同作及时全面梳理,以判断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受到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比如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竣工;

2、对履行可能受到影响的合同的处理

及时联系法务人员或企业法律顾问进一步审查该合同的具体约定,主要是合同中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将“传染性疾病”或“瘟疫”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明确列明,相关条款是否明确排除了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

3、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的处理

企业可以尽快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函件(若合同中对通知时间和方式有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将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约履行合同或者的情况作出明确说明,并提出按照“不可抗力”情形对合同作出变更,如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义务,并附上有关政府部门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及/或延迟企业复工的行政指令作为证明文件;

如果因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企业可以直接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此次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且此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如对方有异议的,企业可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并可进一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4、注意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相关证明文件的收集

企业还应注意收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包括:(1)有关政府部门因控制疫情而发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2)贸促会等有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其适用范围一般为对外贸易企业与国际贸易合同;公证机关也可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书;(3)如涉及债务人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被隔离观察的,也应保留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被隔离观察的相关证明等。

5、注意研读本地稳企安商的政策,利用稳企安商政策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月9日上午,中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了市疫情防控工作第15场新闻发布会发布和解读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中山结合“稳企安商年”各项工作部署,全力支持积极落实防疫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制定相关措施。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利用政府扶持政策,将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小。
#孚道说法 | 关于疫情期间迟延复工、劳资纠纷问题的解决建议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迅速蔓延,形势严峻。为防止疫情继续扩散,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出台了包括延长假期、延迟复工等一系列应对和防范疫情的紧急措施,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孚道律师就近期客户咨询的相关问题给出以下建议,以期为客户提供有效帮助。

1.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的性质以及提前复工的法律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国家规定的增加的假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延迟复工期限性质上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赋予政府“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

对于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限,虽然没有强制企业必须遵守,以上通知亦未明确不遵照执行是否会被处罚或产生其他后果。但企业违反规定提前复工,仍可能存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风险。

行政责任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民事责任方面,《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方面,提前复工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出于降低因人员聚集导致群体性疫情爆发的风险、防控疫情的考量,也为了避免因提前复工引发以上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在未获政府批准复工前,不要安排员工提前复工。

2.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的处理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根据广东省人社厅1月25日印发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3.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的薪资待遇

(1)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薪酬,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如果安排员工在此期间加班的,应当安排给员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支付不低于2倍的薪酬;

(2)延迟复工期限内的薪酬,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中山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3)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4)对在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5)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6)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员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其中,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7)对因出差或者前往受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地区而无法返回企业出勤的员工,企业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8)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时的员工薪酬: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4.对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保障

1月27日,广东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并结合广东实际,明确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认定为工伤。

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企业应做好复工期限推迟至3月的准备。尽管因本次疫情导致的延迟复工给企业和员工带来诸多困难,政府仍发挥其在经济“有形的手”的作用,力求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2月9日上午,中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市疫情防控工作第15场新闻发布会,发布和解读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从减轻负担、加大支持、优化服务、强化保障四个方面发布合计二十条措施,全力支持积极落实防疫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企业应利用相关政策减少损失,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政策规定有序申请复工复产,同舟共济,与员工携手共度难关!
#中山:一线医务防疫人员每天补助300元

来源:中山日报

2月18日上午10时,中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市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市财政局总会计师林永光介绍财政部门对疫情防控工作和医护人员的支持和保障。

一、市财政落实防疫资金保障

截至2月17日,市镇财政已安排投入资金25279.9万元,其中上级资金7893.54万元,市级资金13386.87万元,镇区财政资金3999.49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救治、防控物资采购、临时防疫病房建设等。

二、落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关于激励医务防疫人员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山办发〔2020〕1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157号)、《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中财社〔2020〕1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配合卫生健康局、人社局等部门落实各项措施:

(一)落实疫情防控的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任务的一线医务防疫人员,每人每天补助300元;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防疫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0元。目前,市财政局已下达市卫生健康局中央补助资金1100万元,准备兑付第一批申请补助资金。

(二)提高经组织选派弛援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医务防疫人员伙食补助。市财政局正商市卫生健康局制定《中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临时性伙食补助管理办法》,适当提高防疫期间经组织选派弛援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医务防疫人员伙食补助,费用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配合人社局、卫生健康局,对承担防疫重点任务、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次性单列增加绩效工资总量。指导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应重点向担当作为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三、落实医疗救治保障政策

为确保疫情防控和救治的医疗费用保障,市财政局配合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医疗保障政策和操作指引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9号)文件,按照“两个确保”做好救治资金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对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住院医学观察者及新冠肺炎筛查对象的发热门诊患者进一步明确医保特殊报销政策和指引。为加大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市财政局联合市医保局印发《关于预拨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治医保费用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6号),对参与药品集团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在原已增拨医保预付资金一个月基础上再增拨一个月医保预付款资金,在此基础上对指定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增加预拨100万元。以后根据疫情防控和救治需要,再增加预拨。目前已预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9亿元、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2000万元,市财政局启动应急拨款机制,资金已全额拨付到位。

另外,市人社局也出台了政策,一、加大医务防疫人员激励力度。一是给予绩效工资倾斜。二是给予嘉奖以上奖励。三是给予职务晋升激励。四是给予职位激励。五是给予职称评审倾斜。

同时,依法保障医务防疫人员工伤待遇。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的,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的,全额报销,住院期间发放每天50元的伙食补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我市开辟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随报随办原则优先处理。
#中山发布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这部分员工可暂不返岗

来源:中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及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现就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通告如下。

一、企业复工复产前准备

(一)完善疫情防控机制。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架构,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复工复产疫情应对预案,明确企业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

(二)做好员工返岗排查。企业复工前,应全面排查所有员工,按照“一人一档”做好建档筛查工作,分类指引员工有序安排返岗。对疫情重点区域有“两史”(疫情重点区域旅游史和疫情重点区域人员接触史)的员工,落实点对点提醒要求,引导员工暂不返岗。

1.对无“两史”,已返回中山但未满14天的员工,根据体温检测进行分类安置:体温检测显示37.3℃以上的员工,立刻转送医院检查,并向属地政府报告。无“两史”且体温检测显示37.3℃以下的员工,予以返工。

2.对有“两史”,已返回中山的员工,根据体温检测进行分类安置:体温检测显示37.3℃以上的员工,立刻转送医院检查,并向属地政府报告。体温检测显示37.3℃以下的员工,要求在企业隔离区进行14天隔离。隔离期满且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予以返工;隔离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转送医院检查,并向属地政府报告。不具备自设隔离区的企业由属地政府协助。

(三)落实防控设施设备。做好口罩、测温计、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发放工作,返岗员工必须佩戴口罩。有条件的企业根据员工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设置医学观察点,观察点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生活设施齐全、通风情况良好的区域,工作人员负责体温检测和发热人员管理。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属地政府寻求协助。

二、企业复工复产中防控

(一)开展日常卫生消毒。企业应每日对人员接触型设备、办公用品、餐具等进行消毒,保证洗手设施正常,员工进入办公区域、车间、宿舍应先洗手,上班前对手进行消毒,做好防疫措施。

(二)开展日常体温检测。员工每日在进入办公场所、车间前要筛查体温和健康状况。在工厂、食堂、宿舍、车间等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根据员工体温检测显示情况分类、分流处理。对体温检测显示37.3℃以上的人员,立刻转送医院检查,并向属地政府报告。

(三)开展员工日常健康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安排人员,负责每天收集掌握人员健康信息,观察是否存在发热、咳嗽等症状。建立员工病假记录制度和员工出行报备制度,动态掌握员工身体健康状况和出行轨迹,发现发热37.3℃以上的人员立刻转送医院检查,并向属地政府报告。

(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有宿舍的企业应按照封闭式管理要求实行防控,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没有宿舍或宿舍条件不完全满足员工居住需求的企业要与社区联动,做到员工的工作地点、居住地点、交通路线“两点一线、轨迹可循”。做好企业集中生产线、住宿区、厂房等人员密集区防疫工作,要求按时消毒。保持通风,建议每2-4小时开窗通风一次,每次20-30分钟,人员较多的办公室,可适当增加开窗通风次数。鼓励以错峰上班、居家办公、网络会议等形式复产复工。禁止举办人员密集型培训、聚会。用餐应尽量采取错峰就餐,避免聚集,落座间隔应保持1米以上,有条件可以使用分餐制。

三、发现新冠肺炎病例的应急处置

如复工企业发现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属地政府将立即安排应急处置团队,会同医疗人员对病例进行隔离、检查、治疗,对工厂相关区域进行消毒,结合专业疫情防控建议,给予企业正常复工、部分复工或责令整改的防控意见,请各企业予以支持配合。

企业在复工复产期间遇到实际问题可向属地政府咨询反馈。
四、财经要闻
#工信部:支持互联网交通、快递等企业率先复工复产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19日电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18日发布《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支持互联网交通、物流、快递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率先复工复产。

为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支持疫情科学防控

(一)支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服务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患者追踪、人员流动和社区管理,对疫情开展科学精准防控。

(二)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医疗防疫物资的供需精准对接、高效生产、统筹调配及回收管理。

(三)组织信息技术企业与医疗科研机构联合攻关,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加快病毒检测诊断、疫苗新药研发、防控救治等速度,提高抗疫效率。

(四)引导企业加强互联网应用能力,充分运用网上疫情防控资源和信息化工具,建立线上线下、联防联控的管理体系。

(五)支持完善疫情期间网络零售服务和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电子图书、影视、游戏等领域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形成丰富多样的“零接触”购物和娱乐模式,确保百姓生活必需品和精神营养品供应。

二、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企业复工复产

(六)针对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停工停产问题,指导企业用好信息技术手段和信息化工具,增强软件应用能力,创新思路和方法,用两化融合提升生产管理水平,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七)推动制造企业与信息技术企业合作,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工业APP)、 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应用,推广协同研发、无人生产、远程运营、在线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恢复制造业产能。

(八)发挥大型平台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保障供应链的完整,做好生产协同和风险预警。对于可能停产断供的关键环节,提前组织柔性转产和产能共享,以信息化手段管控好供应链安全。

(九)面对疫情对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严重影响,支持运用云计算大力推动企业上云,重点推行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视频会议、网上培训、协同研发和电子商务等在线工作方式。

(十)支持互联网交通、物流、快递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率先复工复产。支持工业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企业高效协同,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完善智慧物流体系,打通生产生活物资流通堵点,保障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有效供给。

(十一)大力推动产融结合。加快发展基于生产运营数据的企业征信和线上快速借贷,推广应用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资金需求,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

三、强化服务保障

(十二)助力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利用互联网技术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快速部署、快速落地,基于大数据技术开展政策实施跟踪和成效精准分析,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做好相关咨询服务,围绕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十三)强化提升企业两化融合能力。针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暴露出的应急响应、供应链管控、产业链协同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标准宣贯、展示推广、系统培训和精准引导,加快推动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新型能力体系,提升企业应急响应速度和平稳快速复工复产能力。

(十四)强化数字基础设施保障。协同推动网络和计算等数字资源的有力保障,优先保障基础软硬件企业复工复产,满足全面恢复生产对数字基础设施扩容增量等需求。

(十五)搭建数据融通平台,对企业复工率、到岗率、开工率等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测,面向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复工管理、防疫培训、招工用工、财税支持等精准服务。

(十六)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一批好经验好做法。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中国经济战“疫”录:说转产就转产,中国企业为什么能?
来源:中国新闻网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不少企业迅速调整产业方向,转而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为抗击疫情提供了有力支撑。专家表示,企业迅速转产不仅是市场需求的反映,也是企业民族精神和中国不断提升制造能力的体现。

在众多转产企业中,国有企业堪称领头羊。本来生产无纺布的国机集团所属恒天嘉华正月初二就开始复工,转产医用口罩;本来制造军需用品的新兴际华集团春节期间抓紧购置设备、日夜抢产医用防护服;本来生产化学污染防护服的中国化工所属曙光院仅用55小时便研制出可重复使用的医用隔离服;中粮生物科技借助乙醇和白酒的生产优势,转产医用酒精,已累计向市场供应消毒酒精1万余吨……

“国有企业是转产医疗物资的排头兵,也是由其特质和社会责任决定的。”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春节期间,也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很多企业都在放假,这个时候就需要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肩负起生产物资的重任,此外,各级国资监管部门成立了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专门统筹国有企业应产尽产、能转尽转医疗防疫物资。

中国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任洪斌18日对外发布,目前新兴际华集团每天生产医用防护服达4.5万套,占全国医用防护服总产量的1/3以上,国机集团、中国石化、兵器工业每天合计生产医用口罩达130万只,对医疗物资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

除了国有企业,其他类型企业也在快速调整生产线。比如汽车企业上汽通用五菱、广汽集团、比亚迪都宣布转产口罩。其中比亚迪预计,到2月底口罩日产量可达500万只;以富士康集团为首的不少科技企业也开始生产口罩。

此外,不少服装类、卫生用品、日化企业也开始转产。据统计,1月1日至2月7日,共有近4000家企业经营范围新增了“口罩、防护服、消毒液、测温仪、医疗器械”等业务。

何以如此多企业转产医疗物资?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向记者表示,一方面是由于口罩需求量巨大带来的市场机会驱动,另一方面是政府鼓励一些企业进入口罩生产领域,对医疗生产企业采取减免增值税、减免土地税、降低贷款利率、允许延期还贷等支持政策。

张春晓表示,还有一些民营企业是在统一调度之下或自发转产,购置新设备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些企业转产也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月11日,口罩产能利用率已达94%,一线防控急需的N95口罩产能利用率已达128%,较好地缓解了疫情防治初期医疗物资短缺的情况。

专家表示,企业能够实现大量转产并快速形成产能也反映出中国制造水平的提升。

中国制造业规模全球居首,具有全球最完整的产业链条,是全世界唯一拥有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世界500余种主要工业品中,中国有220余种工业品产量居世界第一。

“举例来说,新兴际华本来是生产特种装备的企业,现在让它转产劳动密集型的医用防护服就会很容易。”张春晓表示,医用物资大部分为劳动密集型,中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制造业水平已经从产业链低端走向中端,这是当前很多中国企业能够顺利转产的经济社会背景。此外,大多数转产企业都和医疗物资生产有一定关联性,相关的产业链也是转产的必要条件。

张春晓提醒,此次抗击疫情医疗物资生产中也反映出中国在高端制造上还有诸多短板,中国需要进一步提升产业能力,向高端迈进,做全产业链。

任洪斌18日也表示,目前中国生产口罩和防护服的机器“一机难求”,为破解这一问题,国机集团、通用技术集团等国有企业已火速开展研制生产,国机集团平面口罩生产设备预计2月底前可实现量产,同时,正在研发的医用N95口罩机和压条机也将尽快投入制造。

对于进行转产的企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魏际刚建议,企业在转产医疗物资抗击疫情的同时,也要注意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战略,做好长期定位,不断提升产业水平,实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会:2019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2万亿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17日电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银保监会17日发布2019年四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数据显示,2019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2.0万亿元,平均资本利润率为10.96%。


银行业和保险业总资产平稳增长

2019年四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290.0万亿元,同比增长8.1%。其中,大型商业银行本外币资产116.8万亿元,占比40.3%,资产总额同比增长8.3%;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外币资产51.8万亿元,占比17.9%,资产总额同比增长10.1%。

2019年四季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20.6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2万亿,增长12.2%。其中,产险公司总资产2.3万亿元,较年初下降2.3%;人身险公司总资产17.0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6.1%;再保险公司总资产4261亿元,较年初增长16.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641亿元,较年初增长15.0%。

银行业和保险业持续加强金融服务

2019年四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36.9万亿元,其中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1.7万亿元,较年初增速24.6%。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6.5万亿元,同比增长为8.4%。

2019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3万亿元,同比增长12.2%。赔款与给付支出1.3万亿元,同比增长4.9%。保单件数高速增长。2019年前四季度保险业新增保单件数495.4亿件,同比增长70.5%。

信贷资产质量保持稳定关注类贷款

2019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法人口径,下同)不良贷款余额2.41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463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86%,与上季末持平。

2019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余额127.2万亿元,其中正常类贷款余额123.5万亿元,关注类贷款余额3.8万亿元。

商业银行利润基本稳定,风险抵补能力较为充足

2019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2.0万亿元,平均资本利润率为10.96%。商业银行平均资产利润率为0.87%,较上季末下降0.10个百分点。

2019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4.5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493亿元;拨备覆盖率为186.08%,较上季末下降1.56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为3.46%,较上季末下降0.03个百分点。

2019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92%,较上季末增加0.08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95%,较上季末增加0.11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4.64%,较上季末增加0.10个百分点。

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保持稳健

2019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为146.63%,较上季末上升9.34个百分点;流动性比例为58.46%,较上季末上升1.44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2.61%,较上季末上升0.65个百分点;存贷款比例(人民币境内口径)为75.40%,较上季末上升1.04个百分点。
#国家税务总局:确保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顺利落实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陆进18日介绍,目前国家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总体顺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工作平稳有序,税务部门疫情防控工作扎实有效。

当天,国家税务总局以“抗击疫情同聚力?落实优惠促发展”为主题举行在线访谈活动,介绍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措施。参与此次访谈时,王陆进作了上述表示。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发了4个税收政策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制发了一揽子征管配套公告。此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速度快、涉及税费多、减免方式活、针对性强、受益群体广。国家税务总局督促各级税务机关,不折不扣落实新出台的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落实落细前期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的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近日两次视频连线部分省、市、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了解当地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研究税收支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切实保障发票供应等措施。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创新方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王陆进介绍,税务机关正按照“四步走”的步骤,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第一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除湖北省外,全国范围内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在此前已延至2月24日的基础上,再次延长至2月28日(周五);

第二步,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拓展“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范围;

第三步,对纳税人、缴费人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渠道给予耐心细致解答,争取帮助解决;

第四步,对确需到办税缴费场所办理业务的,引导先到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进行办理,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无法办理的,税务机关通过主动预约服务,错期错峰办理,并做好办税服务厅防护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安全办理、放心办理、高效办理、快捷办理。
五、热点关注

#战疫情,重温这些话: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

来源:新闻联播

四年前的今天,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用48字概括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

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恢复生产是当前十分重要的任务,新闻舆论工作在这其中能发挥怎样的作用?习近平在最近的讲话中多次谈到,要深入宣传党中央决策部署,营造万众一心阻击疫情的舆论氛围,凝聚起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要多层次、高密度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群众关切。

强信心


让群众更多知道党和政府正在做什么、还要做什么,对坚定全社会信心、战胜疫情至为关键。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

要多层次、高密度发布权威信息,正视存在的问题,回应群众的关切,增强及时性、针对性、专业性,引导群众增强信心、坚定信心,着力稳定公众情绪。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

要统筹做好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经济形势等重大宣传,为当前舆论融入更多暖色调,营造风雨无阻向前进的浓厚氛围。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

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

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增强舆情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依法防控,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能力。

——2020年2月10日,习近平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

要广泛普及科学防护知识,引导群众正确理性看待疫情,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

——2020年2月10日,习近平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

要加强舆情跟踪研判,主动发声、正面引导,强化融合传播和交流互动,让正能量始终充盈网络空间。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

暖人心

深入宣传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湖北和武汉的关心重视,宣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精神,宣传一线医务人员、基层干部、公安民警、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的感人事迹,展现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的坚强意志。

——2020年2月10日,习近平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

要关心关爱广大医务人员,他们夜以继日、连续奋战,非常辛苦,也有医务人员不幸被病毒感染,有的甚至献出了生命,体现了医者仁心的崇高精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关爱他们,大力宣传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生活、安全、人文关怀都要保障到位。

——2020年2月10日,习近平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

聚民心

充分报道各地区各部门联防联控的措施成效,生动讲述防疫抗疫一线的感人事迹,广泛普及科学防护知识,凝聚众志成城抗疫情的强大力量。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

主动回应国际关切,讲好中国抗击疫情故事,展现中国人民团结一心、同舟共济的精神风貌。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

要深入宣传党中央决策部署,营造万众一心阻击疫情的舆论氛围,凝聚起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2020年2月10日,习近平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

#被疫情撕扯的知情权与隐私权 防控不能脱离法治轨道

来源:检察日报

●谁可以公布确诊病例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小区是否有权发布患者的信息?

——小区里的物业属于私的主体,如果进行确诊患者信息发布,需要得到公权力的委托,比如某个区的疫情防控小组。

●披露患者行程轨迹是否必要?

——公开患者行动轨迹,可以让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比如尽量早点发出信息,让其他的人员尽量减少到其周边活动,减少乃至避免与其接触,及时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措施等。

●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如何平衡?

——在疫情发生时,不能单纯地分析患者隐私权优先还是公众的知情权优先,要基于科学的数据和实验进行判断。

2月9日,一组记录陕西宝鸡首例出院新冠肺炎患者21天与病毒抗争的日记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网友点赞她的勇敢,却也看到作为这场疫情的受害者,患者无端被作为了暴力的对象:“我们一家三口和我大弟的个人信息全部泄露……一些不明真相的人恶毒指责,谩骂一片……我不知道我活着怎样面对别人,我这样一个祸害别人的罪魁祸首有何脸面教书育人?”

疫情来得突然,防控却不能脱离法治轨道。在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提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保障公众知情权重要,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权益也不能漠视。谁有权公布确诊病例相关信息?患者信息可以公布到哪种程度?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如何平衡?对于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谁有权公布患者信息?

不久前,本应在抗疫工作中守责站岗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庆国却被党纪立案调查。原来,1月28日,他通过微信将“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转发出去,内容涉及市民章某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经过微信群的几轮传播,当地多个业主微信群收到信息,引发部分市民恐慌。

同样的情况出现在云南。2月3日,云南省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职工)、谢某(护士)、关某(护士)三人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用手机拍摄医院电脑记录的新冠肺炎患者的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行程轨迹、接触人员、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并公开散布。文山市人民医院财务人员刘某、余某通过微信转发传播。这些患者信息经过层层传播,造成相关小区住户人员恐慌,也严重影响患者的家庭安宁和人身安全。文山公安局依法对上述人员作出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

“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告诉记者,公职人员或医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随意公布确诊患者信息,已经触犯了法律。

疫情发生初期,微博、微信群、朋友圈中陆续出现疑似包含湖北返乡人员身份证号、地址、电话等个人隐私的文档及照片。社交平台上流转的确诊患者信息,不少后来被证明为谣言,不仅给社会造成恐慌,还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负面影响。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究竟谁可以公布确诊病例信息?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作为长期研究行政法的专家,杨建顺向记者详细介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对于不少人来说,社区是他们获取确切信息的有效途径,更是检测本小区“安全”与否的重要指标。记者注意到,有居民要求物业对本小区确诊病例的情况作出说明。但因为涉及到患者隐私,物业拒绝的也不在少数。

对于小区是否有权发布患者的信息,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授赵宏称:“小区里的物业属于私的主体,如果进行确诊患者信息发布,需要得到公权力的委托,比如某个区的疫情防控小组。”她解释称,如果没有受到委托,物业和确诊患者之间属于私人和私人之间的关系。要获取住户的信息,需要征得其同意。“私法中的信息收集和使用是以知情同意为原则的。”

披露患者行程轨迹是否必要?

1月26日,武汉市市长周先旺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数据令人揪心——因为春节或疫情的影响,有将近500万人离开武汉。这些人流向了哪里?离开者是否有人已被感染?同行者是否存在风险?公众急需了解相关信息,缓解焦虑情绪。

随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I级响应,信息发布方面也变得越来越透明。不仅确诊病例乘坐的交通工具在全网发布,提醒同乘客人注意居家隔离,多个省份也开始公布确诊患者的行动轨迹。例如,2月5日,北京首次公布当日确诊患者行动轨迹,主要是患者有无外省接触史以及所在的小区。河北省每天公布的确诊病例行程轨迹中,除了患者居住的小区,还包含性别、年龄、发病前逗留过的场所。

信息透明固然给公众提了醒,但公布患者具体的行程轨迹,会不会有侵犯其权益的情况,也让一些人担忧。多数情况下,传播病毒并非患者本意,而针对他们“恶意”却在蔓延。

“若是按照平时适用的相关法规范,凡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般都不得公开。但在疫情防控的特别时期,应当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特别法规范,确诊患者信息等个人隐私保护的法益往往要受到克减。”杨建顺说,按照上述法规范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等。

除了在法律上给出了公布信息的保障,杨建顺还指出了公布确诊患者行动轨迹带来的好处。“对于传染病防治来说,最关键的就是要切断传染源。了解传染源,隔离传染源,远离传染源,是毋庸置疑的选择。”他表示,公开患者行动轨迹,可以让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比如尽量早点发出信息,让其他的人员尽量减少到其周边活动,减少乃至避免与其接触,及时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措施等等。

赵宏对此表示赞同。她认为,防控部署中国家机关公布确诊患者的行动轨迹,具体到患者居住的小区,患者的年龄、性别是否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干预,要放在具体情境下参酌具体要素判断。

“首先要考虑的是公益保护的迫切性。”赵宏说,一般说来,国家对个人信息权利干预的强度和公众利益保护的迫切性互相均衡。公众利益保护的迫切性越强,对于个人数据信息的干预尺度就会越大一些。

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如何平衡?

在澎湃新闻2月8日的报道中,武汉多个社区已接到街道统一通知,陆续安排人员公开社区疫情信息,包括“四类”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无法明确排除的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的分布情况,具体到哪座楼栋、几单元,以及属于四类中的哪一类。新闻发出后,不少地区居民要求效仿,让公众知情权优先。

在杨建顺看来,在疫情发生时,不能单纯地分析患者隐私权优先还是公众的知情权优先,要基于科学的数据和实验进行判断。“疫情刚刚出现的时候,得到的信息是不存在人传人,那时做任何的事情都是多余的。随着认识的深入,发现人传人是很严重的,这种情况下,个人的隐私权就要让位于公众的知情权。”他解释称,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张力的状态。

“目前各地政府的工作已经做得不错,公布患者的轨迹信息,让其他人心里有了防范,有了基本的自觉和认识。接下来要不要公布更详细的信息,要看防疫自身的规律。”杨建顺认为,传染病防治一个重要原则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从相关医学专家发布的信息来看,还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如果当地认为,确有必要公布到小区的某一栋,会更符合公共利益,也可以公布,但不能让信息具体到可以判断是哪一户。”

在赵宏看来,单纯谈论患者隐私和公众知情权,已不能涵盖数据社会之下所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信息,这个话题更应该放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国家机关数据发布的框架下去了解。

对于信息公布的程度,她认为,如果从公布的信息中,可以完整地识别出到某个具体的个人,比如把患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的头像公布出来,能迅速锁定到某个人,是绝对不允许的。

“虽然我国民法典还没有出台,但民法典草案中已经把个人信息保护写入其中。为疫情防控等公益目的,国家可以限制公民信息权,但要有限度。”她介绍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合目的性。国家机关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时候一定要合目的,一定要向公众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其实目的是一种约束,它约束不能超范围使用和收集信息。”

二是比例原则。国家机关如果干预到个人数据权利,即使目的正当,选择的手段也应该相对适宜,做到对当事人的干预最小。

三是安全性原则。国家机关为了公益的目的,可以去收集个人的信息,但是同样要确保对这些信息的收集、使用、传递、储存整个链条环节的安全性。“现在公众在微博、微信群里获知的很多湖北籍人员的个人信息,也有一些是公权力在收集这些信息的时候,因为工作人员的管理疏忽而泄露的,这种情况下也是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违反。”赵宏说。

相关立法有待完善

据国家卫健委统计的疫情数据显示,截至2月17日24时,除湖北以外,其他地区新增病例连续14天呈现下降态势。防控手段的作用正在显现。

随着各省逐步复工,一些新的防控措施也在不断出台。2月14日,河南省洛阳市公交车实行实名登记乘车,乘客需扫二维码上车。这样可以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疑似人员行程轨迹进行及时有效追溯、防止疫情扩散。2月15日起,深圳市地铁线也将全网全面启用实名制乘车。疫情当前,为了安全,多数人表示理解收集个人信息的需要,但也希望收集数据信息的部门能够做好信息保护。

“信息保护是一个整体的过程,除了收集和使用外,未来还涉及到信息的更正,信息的删除。”赵宏称,对患者来说,没有公布到具体可识别他的情况,可能涉及不到对个人隐私的影响,但是未来可能会涉及。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完成了病理分析、疫情防控,可能就会涉及信息删除问题。

杨建顺表示,17年前抗击“非典”过后留下的经验,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为如今抗击新冠肺炎提供了法律保障。公权力机关要在落实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公布传染病信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防控新冠肺炎。

“随着社会的变化,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还要与时俱进,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构建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杨建顺说,现有的法律都是制度性的建设,具体操作起来实用性不佳。比如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具体如何责令,哪个部门去做并没有细化,没有详细规定。

“对于传染病防治下,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如何平衡,也不能一概而论,未来立法还可以做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杨建顺说。

#疫情防控期间有人“医闹”,必须严惩!

来源:江苏高院

疫情防控期间,一男子酒后到医院探望父亲,值班医生提醒其戴口罩、制止其抽烟,男子心生不满,与医生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医生头面部及颈部……

2月18日上午,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结一起暴力伤医案,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修伟有期徒刑一年。

建湖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6日22时许,唐修伟酒后至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望其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抽烟,唐修伟心生不满,与周某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周某头面部及颈部,并致其衣物损坏。后唐修伟又先后殴打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群众姚某和唐某。经建湖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周某、王某和姚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唐修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周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王某、姚某的谅解。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修伟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法官提醒】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合力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特别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成千上万的医务工作者争当最美“逆行者”,义无反顾坚守岗位,奋战在人员流动密集的抗疫一线,更加值得全社会尊敬和守护。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7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本案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但做出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还对好心劝诫的医生及群众实施暴力,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在此倡议,共同致力于构建良性医患关系,切实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的诊疗环境。

#孙小果被执行死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罪犯孙小果执行死刑。

孙小果于1995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孙小果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保外就医,导致孙小果被判刑后未被收监执行。在非法保外就医期间,孙小果又于1997年4月至11月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1999年3月作出改判,判处孙小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孙小果有期徒刑二十年。

因发现该案原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再审决定,对该案涉及原审被告人孙小果的犯罪部分进行再审,并于同年10月14日对该案依法开庭审理。

该案再审期间,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孙小果2010年4月出狱后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孙小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维持原判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公开宣判,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一审判决中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与孙小果新犯罪行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孙小果在强奸犯罪中具有强奸妇女多人、奸淫幼女、在公共场所劫持、强奸未成年女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当众实施强奸、强奸再犯等特别严重情节或从重处罚情节。孙小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与新罪所判刑罚进行合并并无不当。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孙小果回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孙文斌故意杀人上诉案二审宣判 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0年2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孙文斌故意杀人上诉案并当庭宣判,依法裁定驳回孙文斌的上诉,维持原判,对孙文斌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0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文斌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孙文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孙文斌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安徽泾县杀医案罪犯卫敏被执行死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2月12日上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卫敏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4日14时许,卫敏陪同妻子在泾县人民医院就医期间,与医生赵某发生冲突。卫敏不顾家人劝阻,掏出一把折叠弹簧刀,捅刺赵某胸部,致使赵某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另据查,卫敏自1995年起,先后因犯投毒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法院4次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10月刑满释放。

2018年10月16日,宣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卫敏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卫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卫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卫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死刑前,宣城中院依法安排卫敏会见了近亲属。检察机关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

#广东决定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24日电 据广东卫健委网站消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广东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自2020年2月24日9时起,将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


附:孚道简介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2010年4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多名资深律师合伙创办。孚道合伙人、多名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毕业于国内外名校法学院,具有研究生学历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孚道采用国际先进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律师共享专业知识、执业经验和社会资源,专业化分工,团队协作,追求服务方案和诉讼方案的最优化,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根本保障。孚道系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孚者,信也;道者,德也。秉着“孚信何可暂舍”、“道德之归也有日矣”这一古老信念,孚道期待成为您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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