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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资讯(2021年第12期)

2022/01/06
3516

目录


一、孚道动态
二、法规速递
三、经典案例
四、财经要闻
五、热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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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孚道动态


#孚道荣誉丨 孚道主任许勇律师荣获广东省优秀律师称号


2021年12月14日,广东省第十二次律师代表大会在广州隆重召开。大会对广东省62家优秀律师事务所、95名优秀律师进行了表彰,并公布了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名单。孚道主任许勇律师荣获全省优秀律师称号。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孚道许勇主任作为创始合伙人,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山市优秀律师,并带领孚道多次被评为中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本次许勇律师获得全省优秀律师的荣誉,是广东省律师协会及业内对许勇律师和孚道律师的认可。
今后,孚道律所也将坚持“专业、敬业、团队、正直”的价值导向,向更高的目标不断奋进,继续为追求卓越价值的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许勇律师受邀参加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21年学术研讨会


2021年11月27日,由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广州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及广州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21年学术研讨会在广州畔山酒店隆重召开。本次会议邀请了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成员、论文作者、法律界同仁及学生共计140余人,孚道主任许勇律师作为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之一,也应邀参加本次研讨会。

会议对2021年做出理论研究贡献的优秀人才进行了充分肯定,并在研讨阶段就刑法追诉时效相关问题、网络犯罪司法适用问题、危险驾驶罪及《刑修(十一)》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公、检、法、律、学的各领域精英齐聚一堂分享所思所感,共谈热点。
广东省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是省委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我省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是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纽带。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作为广东省法学会的学科研究会之一,积极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围绕刑法学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学研究。



#许勇律师作为小榄镇人大代表参加小榄镇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2021年11月29日, 中山市小榄镇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顺利召开,孚道主任许勇律师作为小榄镇人大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听取并通过了小榄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小榄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小榄镇属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小榄镇2021年预算调整报告,并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镇人大、镇政府领导班子。新一届领导班子表示,将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坚决维护镇党委的权威和决定,不断提升政府系统的执行能力和服务效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用实际行动彰显对党忠诚。
作为小榄镇的人大代表,许勇律师立足专业,为基层人民群众解决烦恼。他广泛了解选民的诉求,带领律所同事深入基层开展普法工作以及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同时积极为校园安全出谋划策,一心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他多次结合未成年人的思想特点,通过生动的案例在各中小学举办法律知识宣传讲座,致力于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许勇律师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进程的推进,律师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律师在参政议政中的角色不断得到强化。一直以来,孚道律师坚守作为法律人的职责,为国家的法治建设、为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建言献策,在各级党委、政府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始终积极履行律师的社会责任。许勇律师将继续紧扣大局,办好实事,心系民生,砥砺前行,以更加奋发有为的姿态践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使命。



#许勇律师受邀参加中山市名优品牌商务促进会第一届第四次会员大会暨三周年庆典


2021年11月30日,中山市名优品牌商务促进会第一届第四次会员大会暨三周年庆典在小榄隆重举行,孚道主任许勇律师作为促进会监事长受邀出席。

中山市名优品牌商务促进会周慧兴秘书长对促进会2021年所开展的工作进行了汇报。她指出:2021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原材料价格上涨、工业限电等因素的影响,各行各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促进会工作重心随着企业的需求做了相应调整。除了根据行业组织相关规定做好内部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外,促进会重点围绕企业转型、市场开拓、品牌建设、企业联动、对外交流与商务合作等方面开展工作。

中山市名优品牌商务促进会会长、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麦正辉先生对2022年促进会的工作作出展望,他表示,中山市名优品牌商务促进会将重点把握国内外双循环发展格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带来的新机遇,围绕市场开拓、企业转型、品牌建设与传承、对外交流和商务合作等方面开展工作。
会员大会上,全体参会会员表决通过了本年度新增执行会长、新增理事、新增会员及创二代联会相关职务人选,并颁发牌匾。许勇律师作为促进会监事长为创二代联会理事单位长青热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颁发了牌匾。

名优品牌促进会用三年时间,从成立开始之初的38名会员发展到目前已拥有181家会员、覆盖了20个行业。下一年度促进会将进一步深入企业需求,解决企业发展难题,发掘更多各行业中本地的隐形冠军企业,同时整合更多市外、境外的优秀资源,通过结合“引进来,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带领我市企业共同合作联动、共谋发展。孚道律师也将会为促进会各企业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服务,提高中山名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


#肖静律师参加小榄镇“12·4”国家宪法日普法宣传活动



2021年12月3日,小榄镇“12·4”国家宪法日普法宣传活动在小榄体育馆南广场举行,孚道合伙人肖静律师参加了本次活动,为现场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及答疑服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在于:有助于普及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有助于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有助于发扬中华民族的宪法文化,强化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有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尊重宪法的良好形象,扩大中国宪法的国际影响。

2021年12月4日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11月29日至12月5日是第四个“宪法宣传周”。今年宪法宣传周的活动主题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孚道律师从自身专业出发,履行律师的社会责任,响应号召,助力基层普法工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肖静律师表示,律师参加基层普法活动具有多重意义,一方面可以就基层人民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同时可以为他们讲解与基层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引领基层人民群众做懂法守法的公民,有效助力基层普法进程;另一方面,律师在参加普法活动过程中也是对自身业务素质的一种锻炼,通过参加基层普法活动,可以深化律师对专业知识的理解,进一步提升自身专业水平,也有助于律师深入了解基层动态,拓宽自身业务范围。

#孚道团建丨“走进自然,与你同行”——孚道律师与湖南建工联合团建活动



不知不觉,秋天变成了故事,冬天成为了眼前的风景。忙忙碌碌的年末,也到了孚道第四季度团建的时间。12月3日,孚道律师联合湖南建工中山分公司的小伙伴们一起携手徒步金钟水库,走进大自然,释放压力和烦恼,来一场身体和心灵都在路上的短途旅行。


风景秀美的金钟湖公园水库岸线自然曲折,变化丰富,东南有大面积的湿地沼泽,沿岸植物形态优美,更有诗径花语、观光塔、双子桥、粉黛乱子草等景点。虽说全程12公里是个不小的挑战,但丝毫抵挡不住小伙伴们前进的步伐。


广东的冬季毫无寒意,清冽的空气和微风甚至有种秋高气爽的感觉。适量的户外运动,不仅让身体更健康,更让大家在一路的交流中更加亲近、更加熟悉。


12公里的徒步结束,孚道和湖南建工的小伙伴们已经有说有笑、打成一片。美味的晚餐、热闹的游戏、激烈的比赛,联合团建令大家更加有凝聚力、向心力。


“同行者比目的地更重要”是孚道团队建设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团建后,大家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黄钰欣律师应邀参加沙溪镇第三届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会



为深入推进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依据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沙溪镇第三届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会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会议室开展,孚道黄钰欣律师作为沙溪镇人大代表应邀出席会议。


会上,沙溪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卫健分局和应急管理局依次进行履职报告。沙溪镇党委副书记刘威良参加了本次评议会,并发表了重要讲话。评议会还公布了评议结果,由刘威良副书记为各获奖部门进行颁奖。

黄钰欣律师从自身多年从事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和常年诉讼实战经验的角度出发,代表评议团发表点评意见和建议。黄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把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普法重点,做到行政执法和日常普法齐头并进。普法工作不只是以通俗的语言向公民解读法律的内涵,更需要在法治实践、依法行政的全过程同社会公众保持良性互动,让每一个个案实现程序正当、公平正义,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到全民普法工作全过程,让法治信仰在人民群众心中落地生根。

#孚道党建丨孚道党支部与盈科中山律师举行律所党建与文化建设交流座谈


2021年12月2日下午,孚道党支部举行党建与文化建设交流座谈会,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王春刚律师、监事会主任杜朝阳律师、管委会主任邝昕律师、管委会副主任李衢飞律师、行政人员谭泳仪、吴清华、周洁瑜、朱洁蓥参加座谈会。

孚道主任、党支部书记许勇律师、管委会主任黄锋律师、管委会副主任黄钰欣律师、管委会委员黎璇律师、运营总监李杨律师、何胜兰律师、财务主管熊春凤等人出席座谈会,对盈科中山律师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并向一行同仁介绍了我所的党建工作成果、办公场所等。盈科中山律师在亲身感受孚道浓厚的党建文化氛围及律所文化建设后纷纷对孚道所的办公环境、党建工作及律所文化等表示赞许。
在交流中,孚道党支部成员与盈科中山律师共同观看视频学习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并分享交流优秀党建工作经验。两所律师就律所层级框架、人才培养、团队建设以及律所活动开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交流期间,双方畅所欲言,热情分享心得体会,就各自困惑展开热烈讨论,共同探讨其解决方法,相互借鉴经验,寻求更好的管理方法。

本次党建交流座谈会的举办旨在通过参观考察,开拓视野、博采众长,拓宽并展望双方未来发展的空间与前景。会后,孚道律所与盈科中山律所均表示希望以此次交流为契机,今后加强联系,建立长期沟通交流渠道,为律所管理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共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孚道主任许勇律师、孚道何胜兰律师受邀参加2021年中山市城市更新论坛


2021年12月10日上午,“发展新产业,构筑新支柱”2021年中山市城市更新论坛在中山盛景尚峰酒店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共中山市委统战部、中山市司法局、中山市城市更新局指导,由中山市城市更新协会、中山市律师协会、中山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主办,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中山市律师界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中山市公证协会协办。孚道主任许勇律师、何胜兰律师作为中山市城市更新法律服务团成员受邀参加本次论坛。

中山市城市更新协会、中山市律师协会、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中山市公证协会首先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为各行业、各部门齐力同心为城市更新的建设改造过程努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论坛邀请了广东顺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长罗春生、东莞市城市更新协会政策法规专家库专家程正旺、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主任龚军伟律师分别就顺德工业园区改造经验及反思、东莞产城融合经验及反思、工业园区改造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作了专业的主题分享,给中山市的城市更新建设带来很好的启发和帮助。

孚道许勇、何胜兰和黄钰欣律师均为中山市城市更新法律服务团成员。孚道为城市更新打造了“村改”和“工改”股权并购全流程法律服务等产品。孚道律师将不断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中山市的城市更新建设添砖加瓦,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黄钰欣律师应邀参加火炬开发区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集市活动


为扎实推进火炬开发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建设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区群众,提升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1年12月11日下午,孚道黄钰欣律师、黄楚铭实习律师应邀参加由火炬开发区宣传办、火炬开发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主办的“2021年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时代文明实践集市”活动。

本次集市现场设置多个摊位,面向广大群众开展法律咨询、学习强国平台推广、医疗卫生、创业实践、妇女职工服务、创文宣传等,黄钰欣律师、黄楚铭实习律师耐心听取群众提出的问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群众答疑解惑。
本次新时代文明实践集市活动是一次接地气、活泼生动的普法实践,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建设,努力提高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的精准度和群众满意度,引导群众用法律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做到文明守法、知法用法。


#肖静律师受邀为小榄竹源社区企业开展“消除事故隐患 筑牢安全防线”专题法律讲座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为进一步加强辖区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责任意识、创建和谐安全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2021年12月8日下午,孚道肖静律师受邀为小榄竹源社区70多位企业负责人开展“消除事故隐患 筑牢安全防线”专题法律讲座。

肖静律师用生动的漫画及形象的案例展开了本次讲座的内容,首先强调“安全是实现价值的基础”这一重要观点。紧接着,肖静律师向企业负责人介绍了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包括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基础理念、责任主体及生产规章制度内容。随后,肖静律师又结合案例,具体分析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处置措施,生产的不安全状态及不安全行为直接导致生产事故发生,而事故发生后企业若采取瞒报、延报手段将产生严重后果。最后,肖静律师着重讲解了生产事故的法律责任,必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晰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根据不同的安全生产事故类型采取对应的预防措施。

讲座结束后,各企业负责人纷纷表示本次讲座实用性强、具有参考及指导作用,并表示将会把讲座相关内容及时传达给企业员工,提升企业内部整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本次讲座也有效强化了辖区内各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及自我保护意识,共建和谐、安全、稳定、高效的生产环境。

#肖静律师受邀为小榄西区社区开展“交通安全,你我同行”专题法律讲座


道路交通安全重于泰山。为加强社区“两委”及工作人员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社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2021年12月8日上午,应小榄西区社区邀请,孚道肖静律师为小榄镇西区社区“两委”干部及工作人员开展了“交通安全,你我同行”专题法律讲座。

讲座开始,肖静律师首先为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分析了当前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现状,交通安全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紧接着,肖静律师结合真实案例及相关交通法规,着重讲解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如超速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等。讲座过程中肖静律师与大家积极互动交流,为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生动解读了“酒后挪车到底算不算酒驾”、“多喝水可以稀释酒精含量吗”、“婴儿算不算超载人数”等常见驾驶误区,提升大家的交通安全法治认识。最后,肖静律师还向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拓展讲述了交通违法行为可能会触犯的刑事罪名及其犯罪构成、量刑标准、加重情节等,让大家深刻认识到了交通文明行为的重要性。

交通规则作为维护道路秩序、保护道路使用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要屏障,需要每一位道路使用者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通过本次专题讲座,大家表示对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及交通安全法规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对文明出行、安全驾驶的关注度。孚道律师在此温馨提示:交通安全无小事,要时刻保持警惕,才能远离交通事故,构建和谐美好生活。



#肖静律师受邀参加小榄镇第三届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推动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主体责任,12月9日下午,小榄镇在镇政府905会议室举办第三届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评议会。孚道肖静律师受邀参加本次评议会,作为律师代表参与本次评议工作。

履职报告评议活动由镇人大代表、党代表、律师代表、社区代表、媒体代表共5人组成评议团成员,孚道肖静律师担任其中的律师代表。评议团成员通过履职报告现场评议生态环境保护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个普法责任部门的履职情况,相关普法责任部门的普法员依次上台作了普法履职报告并通过PPT展示各部门在服务、执法过程中的普法情况和成效,突出普法工作亮点和特色。各评议团成员依次对报告评议对象作现场点评、提出问题和建议并进行打分。打分结束后,镇普法办现场公布评议结果,三个普法部门均评为优秀单位。最后,由小榄司法所副所长曾宪来分别为评议部门和评议团颁发纪念牌匾。肖静律师作为评议团成员,获赠“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团成员留念牌匾。

通过本次履职报告评议活动,各普法责任部门积极向镇普法办报告普法履职情况,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评议监督,必将有力推进各部门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努力开创小榄镇全民普法工作新局面。孚道律师也将致力于社区普法工作,为构建和谐法治环境贡献力量。

#孚道党建丨孚道党支部与结对共建党支部共同举办“党建帮带 双向共促”之重温红色历史道路主题党日活动



为响应我市律师行业党委关于举办“党建帮带 双向共促”系列结对党建共建活动的号召,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建示范品牌的引领带动作用,2021年12月17日下午,中共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各结对党建共建党支部前往我市卖蔗埔起义旧址举办重温红色历史道路主题党日活动,参加本次党日活动的结对单位有:中山市律师协会直属第六联合党支部、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广东申诺律师事务所、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广东扬真律师事务所、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中山)律师事务所。

活动中,孚道党支部党员代表郭子聪实习律师现场讲解了中山卖蔗埔武装起义的革命历史故事。卖蔗埔起义是中山开始进行武装反抗的开端,起义中的革命先辈们为中共中山组织探索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孚道党支部书记许勇律师将卖蔗埔革命斗争精神总结为以下四点:一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斗争精神;二是敢为人先,冲锋在前的斗争精神;三是听从指挥,团结战斗的斗争精神;四是吸取教训,坚持不懈的斗争精神。许勇书记强调,党员律师要永葆党员的先进性,要在律师行业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参观完毕后,许勇书记带领全体党员重温了入党誓词,带领现场参与活动的入党积极分子及党务工作者学习了入党誓词。

活动尾声,许勇书记进行了简短的总结。他指出,党员律师要主动、坚持不懈地学习党史,铭记党史,从党史学习教育中继续开拓创新;要将党员身份以及律师身份充分结合起来,服务基层群众,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时刻铭记,党员身份要大于律师身份,要坚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办实事,保证工作开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二、法规速递

#2021年12月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或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地下水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01日】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01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01日】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01日】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修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01日】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01日】


#新法要点

《地下水管理条例》

条例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突出等问题,强化地下水节约保护和污染防治,主要从6个方面对地下水管理作出重要制度安排:

一是,规定地下水调查评价、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地下水储备3项基础性制度;

二是,规定建立地下水“双控”、地下水取水计量、地下水资源税费征收等制度,明确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条件、防止地下工程建设不利影响、禁止开采难以更新地下水等措施;

三是,明确规定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推动实施地下水超采治理;

四是,规定了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严格地下水污染管控的措施;

五是,规定建立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六是,对超采、污染地下水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长远看,进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

TLAC监管适用于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的处置实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持有充足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处置实体是指根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计划,处置工具所作用的法人实体,包括银行法人及其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规定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法人。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原保监会于2005年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此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制定《试行办法》的时间较早,财险行业关于准备金计提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相关要求和市场变化,需要通过系统性的修订来进行完善。

与修订前相比,《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及完善:一是将非寿险准备金评估规则与会计准则、偿二代监管制度协调一致;二是总结提炼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实践经验,将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准备金监管的制度进行了梳理,集中体现在《办法》中;三是增加内控管理规定,督促保险公司完善非寿险准备金工作相关制度;四是增加监督管理规定;五是增加法律责任规定,依据《保险法》对非寿险准备金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明确;六是删除修订前文件中的准备金报告章节,作为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现正式发布。《附加监管规定》借鉴了国际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充分考虑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有助于健全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补齐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制度短板,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修订)》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最先于2005年由原保监会制定,并于2010年、2015年两次进行修订。然而近年来,我国再保险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短板问题,表现在:部分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在公司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与意义认识不足,缺少战略层面的安排与制度建设;存在再保险业务分出、分出手续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其中隐藏有重大风险;部分直接保险公司超越自身能力经营再保险业务,增加了其自身与行业的风险;部分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监测与管理不到位等。正是在此背景之下,银保监会发布了本次《再保业务新规》,以适应再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的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法立足我国经济社会新发展阶段,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民生关切,汇聚人民力量,重点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再亮“利剑”。通过鼓励社会监督,推动社会共治,切实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底线,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构筑民生领域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经典案例

#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案例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肇事司机抢救伤者“驶离现场”的行为如何评定?

【案情简介】

2020年某一雨天,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情急之下,张某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而是立即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之后其又报警并驾车随同交警回到事故现场配合调查。

事故造成李某某右胫骨、左肩峰等多处骨折,入院治疗近二个月。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未保护事故现场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是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条款为由,拒绝理赔。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伤者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张某连带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23348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275917.87元。

【案例分析】

保险条款中的相关免责条款约定体现的是当事人自由权的行使,但当当事人的自由权与受害者生命健康权的价值发生冲突时,生命健康权应首先得到尊重和保护。肇事司机张某及时救治伤者李某某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任何合同的约定都不能排斥救死扶伤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行为。法院同时认为,践行善良风俗,构建和睦友善的人际关系,通过司法审判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促使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亦是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应当发挥的功能。本案中,如果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由张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必将导致今后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其首要考虑的是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而非积极救治伤者,造成肇事司机因担心承担事故责任而尽最大可能采取各种现场保护措施,从而延误伤者的救治时机,将造成一种漠视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社会导向,损害和睦友善的人际关系。张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然离开现场,但其目的是积极救助伤者,避免伤者生命健康受到更大的损害,这种行为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倡导的,其与人为善的行为理应得到肯定与鼓励。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对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司机驾车离开现场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当然理由。如果行为人为了及时救治伤者驶离现场,并通知他人报警,可认为肇事司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从法的价值位阶分析,保险条款中“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约定,属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意思自治,系自由意志的体现,但自由权行使应以不违反社会正义及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为界限。其次,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分析,肇事司机在事发后虽驶离现场,但其目的是积极救助伤者,避免伤者生命健康受到更大的损失,这种行为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倡导的,其与人为善的行为理应得到肯定与鼓励。

【典型意义】

新时代的司法裁判更应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张某虽未保护事故现场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其目的是积极救助伤者,避免伤者生命健康受到更大的损失,这种行为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倡导的,其与人为善的行为理应得到肯定与鼓励。新时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更应突出“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本案,我们既看到了法院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对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予以肯定及鼓励,也看到了对守望相助、与人为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案例2:删减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会影响其证明力?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开始,吴某与欧某、周某建立合作关系,由其向欧某、周某提供花边布、胚布。双方建立微信群,欧某在微信群里向吴某下订单,吴某托运货物并将发货单、货运单通过微信群告知欧某、周某。吴某通过微信向周某发送欧某、周某结欠货款2871860.4元的对账单,周某予以确认。后欧某陆续付还货款,吴某也有继续向欧某供货价值120536.4元,并将发货单、货运单通过微信群告知欧某、周某。交易期间,周某多次与吴某通过微信对账、沟通买卖事宜,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还货款。双方停止交易后,欧某、周某对吴某在微信里的信息不予回复,也没有付还货款。截至2019年12月,欧某、周某结欠吴某货款2801254.8元。2020年3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与欧某、周某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的买卖关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成立、有效。欧某、周某结欠吴某货款有送货单、运输公司结算单、微信聊天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双方对结欠货款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于2021年11月9日做出(2020)粤0514民初372号判决,欧某、周某应共同偿还吴某货款2801254.8元及利息损失。

【案例分析】

微信作为即时通信软件,当事人若进行撤回、删除操作,会导致聊天内容不完整,意思表示容易造成误解,从而导致聊天记录不能真实地反映相关案件事实,因此法院在审查微信聊天记录时会审查其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内容的完整性,从而确保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会结合其他证据以及证据形成时间等来确定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本案中,虽然吴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出现内容删除情况,但由于删减的内容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不影响事实认定,该微信聊天记录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生活节奏加快,微信、微博等电子媒介已被广泛使用,其形成的电子数据也被列为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微信作为即时通信的一种,通过微信客户端聊天所保存的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生活中,在使用微信与他人联系业务、沟通重要事项时要特别注意保护好聊天记录,不要随意删减,以免影响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给维权带来不便。

案例3: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林某、李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林某将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三层东侧房产转让给原告陈某某,转让金额为3017600元。合同签订同日,原告陈某某向被告林某支付定金200000元,之后又多次付款,合计付款2482600元,未付购房款为535000元。

郑某某诉林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平法院判决林某、李某付还郑某某购房款17356267元及自2014年6月25日起计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该案执行期间,金平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301号房。原告陈某某遂提起执行异议,金平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异议请求。原告陈某某不服该裁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陈某某为确保购买的房产不被强制执行,与郑某某于2020年签订关于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301房东侧房产异议之诉一案的《协议书》,约定原告陈某某代被告林某、李某向郑某某支付执行款1700000元,该款由原告陈某某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代付的上述执行款超出其尚欠被告林某535000元房款的部分(即116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自行与被告林某协商处理、主张权利;原告陈某某承诺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郑某某主张上述1700000元款项。在此前提下,郑某某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该房产享有相应权益,承诺不再将其作为被告林某的可供执行财产。原告陈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将上述1700000元划入法院指定账户。基于原告陈某某与郑某某达成的前述协议,金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于2013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陈某某划入法院指定账户的款项作为执行款;不得执行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301号房全套;被告林某协助办理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号301号房全套房产的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该判决于2020年8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

至此,郑某某对林某、李某享有的该部分债权已转让给陈某某,因林某、李某至今未付还该款,故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林某、李某付还其代二人支付的执行款1165000元及相应利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林某、李某共同付还原告陈某某欠款1165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合同法》分别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涉他合同,即“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第三人接受履行或代为履行的前提均是有合同约定。但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第三人在无合同约定情况下,又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而自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即“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合同法》的前述规定明显不能用于解决此类纠纷。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对“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作了新增规定。其主要特点是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且根据债务性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也未明确将第三人代履行排除在外。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确立了“有利溯及”的例外情形。而长期审判实践和一系列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还发展形成了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在以前的法律有空白时,新的法律可以追溯,该规则实际上是一个法律漏洞填补规则,其合理性在于,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一般并不损害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合理预期,还会起到统一裁判尺度、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鉴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本案中,陈某某与林某、李某虽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但陈某某为确保购买的房产不被强制执行,保障对该房产享有的物权,基于对被执行标的物存在权益与林某、李某的债权人达成合意而代林某、李某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属于典型的“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陈某某的代付行为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仍可依法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裁判。据此,陈某某依法取得对林某、李某的追偿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对“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情形作了新增规定,故对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第三人于民法典施行后向原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法院可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裁判。本案中,对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的“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行为”,第三人于民法典施行后向原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法院予以支持。该案的判决有利于债权实现,减少纠纷,明确了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行为的法律效力,保障了代为履行后第三人的追偿权。

案例4:债务人无偿处分责任财产的司法审查——黄某与王某、陈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陈某红(案外人)向王某借款100万元,陈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双方先后三次对借款进行展期,但期届后陈某红和陈某均未履行义务。债权人王某于2018年8月向金平法院提起诉讼[下称前案]。金平法院判令陈某对借款及其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于同年12月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冻结陈某的财产远远不足清偿债务。

另查明,2018年3月,陈某与黄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陈某将其持有的某物业公司10%股权共5万元的出资额以1元转让给黄某。同日,某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同月21日,工商登记机关就股权转让事项予以核准变更登记。

2018年10月,王某以陈某与黄某的股权转让行为侵犯了其债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二人之间股权转让行为。一审诉讼期间,黄某提交了会计所对某物业公司2018年1-2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作出的《审计报告书》,以证明其受让股权时股权实际价值为负数,系承债式受让。据该报告:某物业公司截止2018年2月28日所有者权益为-195053.26元,资产负债率为150.52%。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以象征性1元的转让价格与某物业公司注册资本所对应的股权价值相比较而言,应视为无偿转让。陈某在前案执行过程中,被发现可以查封、冻结的财产数额远远不足清偿债务,故上述股权的无偿转让行为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王某的利益。遂判决撤销陈某与黄某的股权转让行为。宣判后,黄某提起上诉。而后汕头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这一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前述客观要件与“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主观要件。因此,确定王某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首先应判断陈某与黄某的股权转让行为是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公司股权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方可确定其价值。虽然黄某提交的会计所《审计报告书》能够反映某物业公司2018年1-2月的所有者权益及财产状况,但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值并不能体现公司资金的流转等公司运作的重要指数,因而也不能客观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前景,故不应依据所有者权益为负值的审计结论确定本案股权转让为黄某所主张的承债式转让。因此,黄某和陈某以1元价格转让股权无异于无偿的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行为。结合本案陈某所负债务的形成时间和过程、偿债情况以及法院强制执行情况,陈某无偿向黄某转让本案股权,该行为已导致陈某的清偿资力减少,使得王某的债权不能完全受偿,构成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之客观要件,王某已完成了其应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由于《审计报告书》并不能证明黄某所主张的本案股权价值为负或没有价值这一事实,王某当然也没有提供反驳证据的举证义务。陈某作为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届后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他人,已使得股权无法作为偿还债务的责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因此,王某有权撤销损害其债权的股权转让行为。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务人以诈害行为处分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屡见不鲜。如何在保护债权人权益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寻求保护法益平衡,也往往成为了此类案件司法审查的难点。

在债权人撤销之诉中,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和五百三十九条明确区分了“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以及“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的情形,并以此为基础,对相对人的主观恶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为了规避债务的执行,债务人大多会采取各种方式以掩盖其无偿转让责任财产行为的实质。本案的审理和裁判贯彻了民法典的有关精神,对部分外观上看似有偿实则无偿等变相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坚持透过形式看到实质,扣紧“纯获益”的行为要点,用穿透式思维予以审查判断。对无偿处分行为,坚持以债务人存在主观恶意的成立条件,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和“无资力”为判断标准,结合恶意行为实施时和撤销权行使时两个重要时点予以综合判断认定。同时注意在债务人放弃抗辩的情况下可赋予相对人抗辩权,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使之权利义务相一致。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当以保险人的询问内容作为判断依据,保险人是否对超出制式调查表的内容进行询问,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18年12月以其本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美丽一生两全保险”并附加女性特定疾病保险,保险期间30年,交费期5年,王某某在电子保单中签字,并交纳保险费。某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的女性特定疾病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次日,某保险公司将制作的投保单、保险条款等交付王某某,在保单中具有向王某某的询问内容,其中包含过去一年健康体检是否有异常,王某某勾选否。2019年12月,王某某支付第二期保费。2020年6月,王某某经医院治疗被确诊为“中-高分化子宫内膜样腺癌Ia期”,同年9月,王某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知不予赔付,某保险公司的理由为王某某2018年4月在某体检机构的体检报告中显示“宫颈肥大,盆腔超声提示子宫肥大,为排除宫颈管病变,建议定期做宫颈TCT检查,观察变化”、“宫腔内偏强回声,考虑息肉,建议进一步检查”,王某某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拒绝承担理赔责任。

【案例分析】

某保险公司对其向王某某进行询问通过电子投保过程进行的事实没有异议,故王某某所进行的告知仅限于某保险公司制作的电子询问内容,其中对王某某过去一年体检状况询问较为模糊,仅仅表述为是否存在异常,但“异常”的指向不明,某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该项询问内容的具体情况,故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对王某某主张的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保险合同体现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当具有明确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实践中,保险人的询问一般以调查问卷形式进行,除制式问卷之外,投保人(被保险人)并无其他的法定告知义务,不应对如实告知的义务进行加重。另外,保险人对其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该项抗辩,即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询问(包含询问内容及与所购保险产品相关情况)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保险人无法证明其详细询问的,不能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2:保险人应当对其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2日,段某某为其父段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并交纳保险费6056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13日零时起至2021年9月12日二十四时止,基本保险金额为50000元/份×4份=200000元。

2017年5月17日,段某因肺部恶性肿瘤入住医院治疗,同年6月25日病故。某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投保前疾病未如实告知,违反保险法第十六条为由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投保前,段某曾因病于2016年7月12日入住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原发性支气管肺癌(右侧)阻塞性肺炎,同年7月23日出院。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是 “理赔决定通知书”是否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某保险公司在核查的过程中发现段某在投保前已经确诊肺部肿瘤,随即作出了理赔决定书,其中所体现的日期2017年11月23日,系某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自行书写,段某某对此不予认可,陈述其几个月后才收到。某保险公司对其以上陈述意见,应当提交证据佐证,但无其他证据证实段某某签收日期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间。

故某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在法律规定的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故理赔决定书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典型意义】

因投保人未能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保险人不予承担保险责任需以保险人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作为前提条件,即保险人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随后才具有拒绝理赔的理由。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除应当在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内之外,还应当符合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

案例3: 残疾保险金与残疾赔偿金的区别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日,杨某在某游乐园参加娱乐项目时从高处滑落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某游乐园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00000元;投保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每人保额10000元。事发后,某保险公司向杨某赔付医疗费用10000元和残疾保险金50000元。杨某再次向某游乐园、某保险公司主张各项损失126944.64元。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某游乐园已为消费者投保了相应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及附加医疗费保险,故杨某的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某游乐园承担赔偿责任。支持杨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3252.17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杨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杨某残疾保险金50000元和医疗费用补偿10000元,已经履行保险理赔责任。二是杨某与某游乐园之间的侵权关系。某游乐园开设的蹦床和旱雪项目,具有较高危险性,其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游客在运动游玩时的人身安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某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杨某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杨某在娱乐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义务,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某游乐园应赔偿杨某91951.3元。

【典型意义】

残疾保险金与残疾赔偿金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前者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承担责任所给付的是残疾保险金;后者系由侵权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的赔偿项目之一。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案中,杨某基于保险合同获赔残疾保险金后,仍有权以某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4: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保险人通过电子投保展示条款并告知投保人免责事项的,该免责条款对受让人发生效力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0日,李某驾驶冀G××××/冀G××挂重型半挂车行驶过程中,为躲避路上障碍物与中央隔离墩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不具备驾驶中型半挂车辆的资格,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事故致使车辆发生维修费79460元、施救费18000元、路产损失15640元,共计113100元。事故车辆登记于王某某名下,王某某为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被保险人也为王某某。事发前,李某向王某某购买事故车辆,并办理过户登记。现李某向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等,某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主体身份不适格,且符合免赔情形,不予赔付。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通过受让保险标的车辆,对保险标的车辆享有保险利益,享有赔偿请求权。某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应当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其所抗辩的免责事由未能举证证明提示告知,故不能成立。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主张的各项损失113100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王某某投保的保单及签字确认的投保人声明。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投保,从投保的流程来看,某保险公司已经展示了全部条款,并且对责任免除部分予以加粗、加黑,王某某亦通过电子方式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字,表明其知悉条款内容,故某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提示和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免责条款发生效力。李某通过受让保险标的车辆而承继保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免责条款亦对其发生效力。李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具备驾驶资格,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以此类事由作为责任免除情形的,仅需对条款进行提示即可发生效力。故李某的行为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某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保险合同属于较为特殊的合同,但仍应当以合同的思路进行审理,保险标的的受让,基于标的签订的保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也发生转让。法律所规定的提示、告知义务相对人仅为投保人,受让人抗辩其对免责事由不知情的,不能作为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的理由。另外,电子投保的方式已经成为主流,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应当对所购产品进行详细了解,且对保险条款内容进行阅读,以保障自身的权利。随着市场的发展,保险已经与生活息息相关,如片面的强调保险人的义务而忽视投保人的义务,不仅会显失公平,也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财经要闻

#金观平:精准“滴灌”提升纾困政策实效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采取市场化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确定加大对制造业支持的政策举措,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发展。这些政策措施更加注重针对性,精准“滴灌”中小微企业和制造业,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注入重要能量。

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关系民生和就业,是需要大力扶持的市场主体。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根基,受疫情反复、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多种因素冲击,面临严峻考验。要实现经济稳中有进,必须有效为中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纾困解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从减税降费、融资支持等方面对保市场主体进行了明确部署,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瞄准中小微企业和制造业出台一系列具体措施,传递出宏观政策发力的明确信号。

首先是加大支持力度,稳定市场预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计划管理,无缝对接今年年底到期的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有助稳定市场预期。

同时,明确实施减税降费政策要向制造业倾斜,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力度。近年来,我国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效果十分明显,有力支持了企业创新和减负。此次会议明确要加大力度,显示出继续通过减税降费助力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的政策意图。

其次是建立长效机制,注重稳健有效。一系列政策安排,体现出运用市场化办法和建立长效机制的特点。比如,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鼓励增加普惠小微贷款。

这项政策对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形成正向激励,有效引导其持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缺信息缺信用是普惠金融的痛点难点,此次会议部署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快推动信息共享,是补齐金融基础设施短板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银行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

再次是加强政策联动,形成纾困合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要协调联动,跨周期和逆周期宏观调控政策要有机结合。中小微企业、制造业面临多方面的困难,需要财政、货币等政策共同发力才能有效纾困。在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中,除了增加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的措施十分必要。加大对制造业助企纾困的措施中,包含了减税降费、信贷支持、“放管服”改革、产业政策等,可谓“攥指成拳”力撑制造业。

尽管面对多重压力,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通过宏观政策发力、市场主体努力,中小微企业和制造业一定能克服眼前困难、加快恢复发展,推动经济行稳致远。

#12月份多地消费券登场 有城市带动消费破亿元

来源:证券日报

一大波政府派发的红包正陆续在居民手中兑现。

为抢抓岁末年初这一重要消费旺季,推动消费市场持续复苏,近期,各类消费券再次在多地闪亮登场。记者采访发现,餐饮消费券似乎颇得民心。

民生银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应习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短期内,消费券对消费的拉动作用直接且传导迅速,可以说是真金白银式的刺激。但总体来说,提振消费还需要从长效措施入手,以提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主。

新一轮消费券发放

有地区带动消费破亿元

12月22日上午8时,总额300万元的衡水市政府消费券正式发放。记者梳理发现,除衡水外,仅12月份以来,已有南京、郑州、合肥、成都、重庆等多地相继发放消费券,涵盖餐饮、娱乐、购物、旅游等多场合使用。

如合肥市于12月17日在全市开展“皖美消费·合肥购”消费券发放活动,首轮投入4000万元,其中餐饮业1500万元,商场超市1500万元,汽车业1000万元;12月17日至12月26日,郑州将联合市内重点美食街区、购物中心、品牌餐饮企业共同举办“品味中原”美食节,推出特色美食市集、特色菜品、暖冬小食盲盒等活动,并由银联云闪付配合发放500万元餐饮消费券。

应习文表示,政府发放消费券,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短期消费、恢复消费信心;另一方面也是对商家进行间接补贴,增加其短期收入、缓解经营压力。此外,如果限定消费券的使用渠道,如通过云闪付或数字货币等形式,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特定渠道的推广。

记者注意到,在消费券的带动下,已有地区交出了亮眼的消费成绩单。以伊宁市为例。12月3日至12月14日,伊宁市人民政府共发放消费券19.6万张,核销券数15.81万张,核销金额838.45万元。据了解,每日在线参与抢券的人次超过10万,成功报名参与活动的商家共400余家,直接及间接带动消费破亿元。

“按照2020年上半年的经验,在消费市场回暖过程中,消费券确实发挥了关键作用。”星图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一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机制上讲,消费券能在短期内刺激相关领域消费的复苏,进而带动企业生产经营好转,缓解经济运行压力。

提振消费

还需长效措施

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1043亿元,同比增长3.9%,比上月回落1个百分点;两年平均增长4.4%,回落0.2个百分点。若从全年来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已由年初的两位数增长回落到个位数。

在付一夫看来,11月份消费数据低迷,主要是疫情对消费市场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扰动,并影响到了线下消费市场的经营状况。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受疫情反复影响,11月份消费恢复不及预期。整体上看,目前服务业生产仍未回到疫情前水平,部分接触型服务业受疫情影响比较明显。因此,发放消费券有利于尽快促进消费回升,提振年末消费。预计12月份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有望保持4%以上的同比增长。

虽然消费券带来的短期刺激效果立竿见影,但在多位业内专家看来,提振消费不能只靠短期措施,更要从长远角度考虑。

付一夫表示,消费券只是一次性提升消费者支付能力,无法为消费市场注入长久动力。从长期来看,若想真正推动消费市场的发展壮大,还应从稳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优化商品服务供给质量、完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力。

畅通消费堵点

专家建议“抓大头”

消费作为我国经济稳定运行的“压舱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刘向东看来,明年促进消费市场的进一步恢复,关键就是要畅通制约消费的堵点、断点。同时,要积极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消费水平。从中长期看,需要通过更多方式来促消费,除发放消费券外,还要深化消费商品价格改革,增加流通环节的便利性,降低流通交易环节的税费和成本等。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郑后成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历史经验以及实际效果看,消费是“慢变量”且具有较强的顺周期性,因此,通过“稳就业”进而“稳收入”,是促进消费增长的根本途径。此外,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居民的预防性需求,进而释放更多收入用于消费。最后,要全力推进“共同富裕”,提升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推升必选消费的消费力度。

对于促消费,郑后成从“抓大头、强弱项、防风险”这三方面提出建议:“抓大头”方面,汽车类、石油及制品类、房地产后周期类消费在限额以上消费中位列前三,可重点促进相关领域消费;“强弱项”方面,书报杂志类、中西药品类零售额累计同比增速较低,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相对较大;“防风险”方面,从预防的角度看,应加大对新冠肺炎疫苗的研发力度,为消费尤其是场景式、积聚性消费提供良好的氛围与环境。

付一夫亦持类似观点。他表示,想要进一步促进消费,需要加快破除抑制消费的一系列障碍,让居民消费潜力得到释放。如继续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着力缩小收入差距,切实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妥善处理居民养老、医疗问题,以此来解决民众消费的后顾之忧;此外,还要改善偏远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商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并规范消费市场秩序,优化消费环境,以此来激发国人的消费潜力等。

#20省份上调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你涨了多少?

来源:中新经纬

2021年即将收官,据中新经纬不完全统计,已有20省份上调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快看看你涨了多少钱。

20省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中新经纬梳理发现,2021年以来,上海、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天津、山东、湖北、内蒙古、宁夏、陕西、辽宁、新疆、山西、黑龙江、江西、西藏、海南、甘肃、安徽20个省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从工资水平看,上海、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天津、山东、湖北8地的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其中,上海最高为2590元。

具体来看,上海从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80元调整到2590元,增加110元。

北京8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调整为2320元,上调120元。

广东从12月1日起调整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标准为2300元,二类标准调整为1900元,三类标准调整为1720元,四类标准调整为1620元。分别上调200元、180元、170元、210元。

浙江8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四档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前三档分别上调270元、270元、180元。

江苏8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二、三类地区分别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分别上调260元、240元、220元。

天津7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2050元调整为每月2180元,上调130元。

山东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别为2100元、1900元、1700元。

湖北自9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四档,分别上调260元、300元、270元、270元。

内蒙古从12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980元,涨了220元;二类地区1910元,涨了250元;三类地区1850元,涨了290元。

宁夏自9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50元、1840元、1750元三档,分别上调290元、280元、270元。

陕西5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二、三类区分别调整为1950元、1850元、1750元,均上调150元。

辽宁自11月1日起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1710元、1580元、1420元四档,分别上调100元、100元、100元、120元。

新疆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从4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标准分别为1900元、1700元、1620元、1540元,均上调80元。

山西自10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先的四档调整为1880元、1760元、1630元三档,前三档分别上调180元、160元、130元。

黑龙江从4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分为三档。第一档为1860元,第二档为1610元,第三档为1450元,分别上调180元、160元、180元。

江西自4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最低为1850元,二类区域最低为1730元,三类区域最低为1610元,分别上调170元、150元、140元。

西藏7月1日起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0元,涨了200元。

海南12月1日起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

甘肃自9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调整为1820元、1770元、1720元、1670元,均上调200元。

安徽12月3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550元调整到1650元,第二档由1380元调整到1500元,第三档由1280元调整到1430元,第四档由1180元调整到1340元。

打工人如何受益?

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省份的最低工资将于明年起实施。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两档制,两档分别比原标准1800元/月和1700元/月提高了300元。

除了上述省份外,吉林、四川等多个省份今年也曾提及计划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有律师此前对中新经纬记者表示,最低工资上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保障其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不平等的收入差距,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工资克扣现象的发生。

#银行今年融资超万亿元 创纪录“补血”充实“钱袋子”

来源:上海证券报

今年以来,银行融资已经超过2万亿元,扣除存续债券到期偿还量后,全年净融资预计超过万亿元。

据上证报资讯统计,从各项数据来看,今年银行“补血”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可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再融资(IPO、定增、配股、可转债)十分活跃,已实施规模超过1400亿元,为去年三倍以上,而披露预案的拟融资规模也有1300亿元。

在当前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之下,银行如此大规模融资的原因有二:一是受疫情、减费让利等因素影响,同时又要加快资产投放,银行通过内源性资本(利润留存)补充能力有限;二是受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框架(中国版TLAC)影响等,部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承压。

市场分析师人士预计,2022年银行仍会保持相当大规模的融资体量。

再融资活跃 可转债最受青睐

银行补充资本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内源性补资本,主要是通过利润留存;另一种是外源性方式,主要包括IPO、定增、配股、可转债等再融资方式,可以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而其他资本补充工具,例如二级资本债、永续债等,可以补充一级资本。

从2021年银行“补血”情况来看,再融资最为活跃。上证报资讯统计显示,上市银行通过IPO、定增、配股、可转债四种方式,全年合计募资约为1431亿元,占比分别为11%、28%、19%、42%。同时,已披露预案待实施的再融资规模也有1300亿元,其中,可转债发行热度不减,规模达850亿元,配股融资达230亿元。

上市银行如今最青睐通过发行可转债进行融资,原因无他——发行难度较低、风险较小、市场窗口期较好,发行成本也比较低。不过,通过可转债的方式也有“不足”之处——需要转股后才能补充资本。据市场机构统计,截至12月20日,银行存续可转债共14只,余额为2122亿元,占全市场可转债余额比例达到34%,远超其他行业。

“要转股就需要股价表现比较好,否则过程可能会特别长。”招商证券首席银行分析师廖志明解释,如果强制转股也需要股价明显上涨来支撑。

今年,配股也在沉寂7年后“重现江湖”。这种方式对部分估值相对偏低的银行而言,是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有效手段。去年,江苏银行率先配股并成功实施,紧跟其后的宁波银行也已实施完毕,青岛银行、浙商银行目前还在路上。

债券类补充资本工具常态化

在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中,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毫无疑问已经实现常态化发行。上证报资讯统计显示,2021年至今,银行发行135只二级资本债,规模为1.24万亿元;永续债62只,规模为6390亿元。扣除存续债券到期偿还量后,净发行量大约为7000亿元至8000亿元。

二级资本债的核心优势在于发行便利,成本较低,近年来发行数量持续井喷,最近还频现“大单”。工商银行12月6日披露称,该行已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190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

永续债是指无固定期限债券,于2019年正式开闸,发行也十分活跃。三年来,永续债的发行量基本持平,发行人主要以中小银行为主,当然,大行和股份行也在积极参与其中,且发行节奏较快。12月8日,招商银行完成430亿元永续债发行,而这只债券11月25日才获批发行。

还有一种专门针对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的融资工具——地方专项债,今年的发行规模为1594亿元。地方中小银行专项债是由财政部去年下发,额度合计2000亿元,定向用于支持化解地方中小银行风险。

核心一级资本承压明显

今年以来,商业银行保持较快资产投放,亟须补资本充实“钱袋子”。

近两年,银行通过利润留存补资本的能力有限。根据东亚前海证券分析师王刚测算,今年10月商业银行总资产同比增速为9.23%,环比上升0.5个百分点,总资产投放速度加快,风险资产消耗带来资本补充压力,RWA(风险加权资产)增速持续快于净利润同比增速,商业银行通过留存收益补充内源性资本承压。

受访人士表示,目前来看,银行面临的核心一级资本压力明显。Wind统计显示,截至2021年9月末,在41家A股上市银行中,有25家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较去年末减少;有11家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在警戒值徘徊,无锡银行、青岛银行、浙商银行、成都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35%、8.41%、8.45%、8.34%。

“有不少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面临压力。”廖志明认为,特别是今年中国版TLAC(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落地,以及监管部门发布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19家银行在名单内,被分为五组,每组有不同的附加资本要求,这都需要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对银行资本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这些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有一定提升压力。

这解释了银行今年为何再融资活跃,也解释了今年11月以来的融资活动中,为何系统重要性银行融资相当活跃——例如,二级资本债市场本来是中小银行的“主阵地”,最近却出现大行身影。

廖志明表示,债权类资本补充工具未来几年发行量都会比较大,预计每年的净发行量可能会在9000亿元左右。

#严管“假外资” 促进真投资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近日,证监会就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交易行为,对所谓“假外资”从严监管。

依法加强对“假外资”的监管,既是持续完善沪深股通机制、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的需要,更是我国资本市场统筹开放和安全的必要之举。

设立沪深股通交易渠道,本意是便利境外投资者通过香港经纪商投资A股市场。自从沪深股通开通以来,这一机制整体运行平稳,在引入境外长期资金、推进市场互联互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出于获取更低配资成本、躲避监管等动因,近年来,有部分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及北向交易权限,通过沪深股通交易A股,给市场造成了北向交易中有“假外资”的印象。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数据,目前此类交易总体规模不大,交易金额在北向交易中的占比保持在1%左右。投资者数量约有170万名,大部分无实际交易,近3年有北向交易的内地投资者约有3.9万名。

虽然这一数字看上去不足为道,但潜伏的危害却不容忽视。北向资金一向有“聪明钱”之称,资金动向对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一定影响。内资披上“外资马甲”,较容易躲避内地监管,对A股普通投资者投资决策进行干扰,存在跨境操纵等潜在风险。

从证监会过往披露的查处案件看,有的投资者利用多个香港账户和内地账户,大搞暗箱操作,通过快进快出、盘中拉抬等手法,操纵股票非法牟利。比如前几年的唐汉博跨境操纵“小商品城”案、吕乐等人操纵“菲达环保”案,都是此类手法的典型代表。此外,内地账户和香港账户两种途径交易,还可能为部分不法投资者提供洗钱通道。

可见,对“假外资”进行严监管很有必要。“假外资”的产生既有悖于沪深股通交易的初衷,干扰了有关部门对外资流入规模的认知,还扰乱了两地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增加了市场监管成本。封堵内地资金冒充外资的渠道,让沪深股通真正属于境外投资者,外资流向、规模等将更加真实透明,市场交易也将更加公平有序,有助于沪深股通和两地市场的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还有人担心从严监管“假外资”将导致北向资金大面积流出,造成A股市场震动,笔者认为倒也不必多虑。当前“假外资”规模较小,活跃投资者不算多,难以对资金走向造成决定性影响。同时,监管部门在制度安排上也作了充分考虑,设置一年过渡期,防止政策“紧急刹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尽可能地减少市场波动。

总而言之,监管部门严管“假外资”,短期并不会明显影响北向资金动向,长远看更有利于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我国资本市场不断走向规范与透明,无疑将为外资布局中国资产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有助于吸引越来越多“真外资”通过沪深股通、QFII等进入中国市场。

五、热点关注

#孚道说法丨新法速递:《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又发放福利了!


来源:孚道律师 黎璇、文蕾婷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条例的修改,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条例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鼓励生育在法律制度、福利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

虽然国家开放了三孩政策,可是很多已婚已育有一孩的家庭,并没有要二孩、三孩的打算,甚至出现越来越多“丁克”夫妻。生活成本增加、职场竞争压力加剧、收入状况不稳定、对生活品质的高追求、养老压力增加、人们生育意愿逐渐降低等各种各样的现实的或主观的因素,导致我国生育妇女规模的人数逐渐减少,从而也影响了我国的人口年龄结构的优化。本次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从相关法律制度、配套政策上给予生育的福利保障以及支持措施,缓解人们生育、照护子女的身心、时间与经济的压力,详细请见如下新增条款:

一、新增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父母假
1、增加第三十条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增加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二、提供多方面支持措施,减轻生养教育负担

1、增加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三、为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以及安全、健康保障制度

1、增加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人口出生情况,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托班学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范,经依法登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对托育机构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2、增加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提升婴幼儿预防接种和疾病防控服务质量,为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提供保障。”

四、除前述新增条款之外,新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从优生优育宣传教育、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疾病预防与医疗条件、各项帮扶与奖励、完善行政管理等其他方面为鼓励生育提供制度与措施保障。

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其中一个方面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次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愿望,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具体落实,是增进人民福祉的良好体现,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


#孚道说法丨养子女不孝,养父母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来源:孚道律师 余柳


案例
王某夫妇因膝下无子收养一子名小王。由于小王为家中独子,王某夫妇对其关怀备至,倾尽所有供养小王成人。王某夫妇原以为收养小王能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美好愿景,但小王成人后非但未感念王某夫妇的恩情,反而肆意“傍老”、“啃老”,频繁出入棋牌室等场馆参与赌博,负债累累,登门讨债者扰乱了王某夫妇的正常生活。王某夫妇曾多次尝试与小王沟通修复双方关系,劝说小王踏实工作还清负债,却遭到小王不耐烦的训斥及谩骂。王某夫妇伤心失望,也觉得小王再无浪子回头的可能,欲与小王“断绝关系”。

一、王某夫妇能否诉求解除与小王之间的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前述法条,解除收养关系可通过协议解除、诉讼解除方式实现。就能否解除收养关系上,主要围绕双方关系是否恶化,是否无法共同生活展开。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互动、交流情况、是否具有家暴、虐待情形、双方之间的纠葛纷争是否在小范围内被乡里知悉(是否有经村、居调解矛盾)、养子女的为人品行及年龄等因素都会作为法官判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的参考因素。

本案中,小王已经成年并具备劳动能力,但终日流连赌博娱乐场所,不照顾、赡养王某夫妇,在无法协议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情况下,王某夫妇即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

二、收养关系解除后,王某夫妇能否诉求小王按月向其支付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根据前述法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仍应支付生活费。但是生活费的支付标准在实践中会参照养父母、养子女的经济状况(如养父母是否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其它收入来源,养子女的学历水平、劳动能力等因素)及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综合判定。

在本案中,即便王某夫妇与小王解除收养关系,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可以划上句号,但王某夫妇多年来的付出不应被无视,王某夫妇可以诉请小王按照一定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生活费,具体的支持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PUA、女德班等将被禁止

来源:北大法宝

12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这也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的又一次重大调整。这次修订,首次对“歧视妇女”的具体含义进行规定。同时,法律还将丰富人格权益保障内容,对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的行为作出禁止的规定。

看点1:增加“歧视妇女”含义,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该法实施近30年来,有力促进了妇女在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同时不可否认,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介绍,面对这些情况,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亟待进一步拓展和强化。此次修法立足国情实际,逐步健全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力争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合;尊重地区差异,为地方立法留下空间。

据介绍,我国现行法律中“歧视妇女”的含义不够清晰,而这一立法空白多次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被指出,成为敦促我国完善法律政策措施的关切重点。

修订草案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推进男女平等的现状,修订草案还新增了关于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时特别措施的规定。

看点2:明确列举5项就业领域性别歧视,不得询问调查婚育情况

“职场女性”的权益保护,一直广受社会关注。如何有针对性地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问题,也是此次修法的一个看点。据悉,由于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矛盾争议多。

此次修法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便于实践中识别和处罚。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针对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看点3:保障妇女“人格权益”,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同时,完善了相关人格权类型,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

修订法律旨在解决经济社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实际上,非暴力化手段是近年来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新特点。通过洗脑驯化,操纵女性精神,教唆女性自残自杀等事件屡屡见诸报端。

在一些地方,执法部门还查处了一批开展PUA培训、网售相关课程的组织和个人。此外,“女德班”以言语自侮、自轻自贱摧毁女性人格尊严、荼毒女性,屡禁不止。

针对这些情况,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禁止出卖、非法送养女童的规定。

此外,结合妇女特点和实践中出现的因未付医疗费、男方不在剖宫产手术单上签字,医院拒绝提供医疗救助的案例,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孕产妇本人同意,在孕产妇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孕产妇本人意愿。

看点4:明确“实施性骚扰”方式,展示有明显性意味的文字、语音都算

在社会中,女性仍然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作出原则性规定。针对实践中性骚扰“认定难”问题,修订草案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以便于识别和界定。

这次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鉴于实践中存在接受性骚扰投诉的主体消极对待投诉的情况,修订草案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薇娅偷逃税被罚13.41亿

来源:北大法宝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依法严肃查处黄薇偷逃税案件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黄薇偷逃税案件。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种偷逃税行为,坚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税务部门就薇娅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杭州市税务部门要对黄薇进行检查?

答: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重视并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我们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黄薇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3.请问本案中的不同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黄薇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4.是否会对黄薇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黄薇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加强网络主播税收监管将对平台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答: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在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网络主播的税收违法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平台经济长期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会谈纪要

来源:新浪新闻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法律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活动现场。徐志毅 摄

图为周强、贺一诚同出席签署活动代表合影。徐志毅 摄

12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广东珠海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法律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首席大法官周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贺一诚出席签署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杨万明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分别代表双方签署《会谈纪要》。

澳门回归祖国22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深化务实合作,签署一系列司法协助安排,建立定期化、常态化交流机制和交流平台,创造性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实现更紧密协作和更深入融合,丰富完善了“一国两制”实践,为保持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促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次《会谈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首次签署的司法法律交流合作框架性文件,为双方进一步加强交流、深化合作规划了路线图。《会谈纪要》对两地共同推进司法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建立完善跨境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融合发展,更好地发挥澳门联系葡语系国家和地区的桥梁纽带作用等作出了全方位、系统性规定。《会谈纪要》的签署,是对两地司法法律交流合作经验的总结提升,对新时代进一步深化两地交流合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龚稼立参加签署活动。


附:孚道简介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2010年4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多名资深律师合伙创办。孚道合伙人、多名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毕业于国内外名校法学院,具有研究生学历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孚道采用国际先进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律师共享专业知识、执业经验和社会资源,专业化分工,团队协作,追求服务方案和诉讼方案的最优化,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根本保障。孚道系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孚者,信也;道者,德也。秉着“孚信何可暂舍”、“道德之归也有日矣”这一古老信念,孚道期待成为您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创辉煌。


孚道愿景:打造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孚道使命:为追求卓越价值的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孚道价值观:专业成就价值、敬业呵护价值、团队提升价值、正直引领价值;

专业——不仅仅是做法律评判,更是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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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战略:一体化、专业化、纯研究生化。

孚道荣誉: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基础党组织(2019年)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2019年)、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2019年)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19年)、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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