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期刊

世界瞬息万变,我们一直关注着你的关注

孚道资讯(2021年第5期)

2021/06/01
3516

目录


一、孚道动态
二、法规速递
三、经典案例
四、财经要闻
五、热点关注

扫一扫关注孚道微信公众号:孚道一直关注你!

一、孚道动态

#孚道荣誉丨孚道党支部荣获广东省律师行业2020年度“示范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荣誉称号


为健全完善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体系,进一步推动新时代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行业党建引领发展“四大工程”部署,结合广东省律师行业实际,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党建考评工作。在本次考评工作中,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荣获广东省律师行业2020年度“示范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荣誉称号。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对党建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在省、市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孚道党支部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坚持党对孚道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建所建“两手抓”,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部署,积极履行职责使命,主动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群众工作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引领促进律所发展的强大力量,更好地发挥律师职能作用。

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党建工作考评是对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是落实“示范带动”重点项目、实施律师行业党建引领发展“四大工程”的重要部署。因此,从考评工作开始,孚道党支部即进行了详细的部署,组织支部内党员律师按照考评要求做好党建资料汇总以及各项汇报工作,压实责任,强化担当,全力以赴迎接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孚道党支部在此次考评工作中被评为“示范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体现了上级党组织对孚道党建工作的充分肯定。今后,孚道将继续秉承初心,坚持党对律所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功能与组织力,充分彰显党员律师的先进性,创新党建工作形式,进一步通过党建引领律师发挥职能工作,切实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取得实效。



#孚道培训 | 孚道一体化团队开展刑事辩护技能专业培训

4月29日晚,孚道一体化团队成员进行了专业培训系列之一、主题为“刑事案件阅卷效率与相关技巧”的业务培训,团队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法务秘书参加了此次培训。


本次培训的主讲人陈炫臻曾任职于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他结合自身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制作了可视化的刑事案件办理时间节点表以及简易的阅卷模板,从公诉人的角度出发,结合转型以来作为辩护人遇到的问题进行切入,向与会人员解读了在阅卷过程中的优先级问题,以及不同证据类型所应当关注的审查重点,整体性地介绍了阅卷文书的逻辑架构。主讲人采用互动式、案例式的培训方式,引导大家就热点问题或易分歧观点进行讨论和分析,并结合新的刑事规范、政策分享刑事辩护未来的趋势。

追求刑事辩护的精细化、可视化是孚道律师始终坚持的方向,而刑事辩护专业化更是通向刑事辩护有效化的必经之路。接下来,孚道律师还会开展一系列专业培训,在提高法学理论水平的同时,从实务的层面使律师业务得到更感性的认知,使专业能力进一步精进,以更好地服务委托人。
#孚道律师开办社区“两委”和经联社班子成员履职法律通识讲座

#孚道律师为小榄社区开展防范电信诈骗专题法律讲座


5月15日下午,孚道律师参加了东区街道夏洋社区在夏洋社区文化活动广场开展的“忆往昔峥嵘岁月,看今朝百舸争流‘童心向党’”系列活动。


为贯彻落实志愿服务组织化、专业化和群众性的要求,推动文明创建工作常态长效,提升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力,更好地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精神,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向夏洋社区积极申请成为志愿服务队的成员。活动现场,孚道律所接受了夏洋社区党委书记许晓丹的授旗。

夏洋社区党委为满足辖区居民群众的需要,在现场设置多个便民服务摊位,孚道律师在现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积极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


#孚道律师开办社区“两委”和经联社班子成员履职法律通识讲座


为提高村(居)“两委”班子的法律意识,掌握吃透有关涉村(居)两委、经联社法律规范的新精神、新变化、新要求,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更好地指导社区干部履行职务,5月8日,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勇律师在小榄镇西区社区组织开展“社区‘两委’和经联社班子成员履职必需的法律通识”专题讲座。

许勇律师从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即自治类事项、协助政府工作类事项和负面清单入手,着重讲述了村(居)“两委”议事规则导读,“三资”管理与规定,渎职风险防范及人民调解的一般规定,并针对社区干部的日常工作,深入浅出地分析了社区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必须掌握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风险,提醒大家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基层各种纠纷的能力。通过许勇律师的讲解,社区干部们表示法律知识的储备和法律风险意识的提高是提高履职能力的重要基础,在未来的履职过程中会更加重视法律法规的指导作用,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服务。


#孚道律师为小榄社区开展防范电信诈骗专题法律讲座


为坚决打击黑恶势力,提高村民的防骗意识,防止村民财产遭受损失,应小榄镇西区社区的邀请,5月14日,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黄锋律师在小榄镇西区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法治专题教育讲座之电信诈骗 扫黑除恶”知识讲座。

本次讲座,黄锋律师从电信诈骗的概念入手,结合生活实际深入分析了电信诈骗的多种形式,以及怎样防范电信诈骗,避免上当受骗。黄锋律师深入阐述了扫黑除恶的重大意义和打击对象,讲座中引用中山本地打击黑恶势力的典型案例,使社区居民深刻认识到国家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态度和决心,以及中山市政府近年来扫黑除恶的成果和决心。黄锋律师提醒社区居民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及反诈骗意识,社区居民纷纷表示要将防诈骗的相关知识向家人及身边的朋友进行宣传,共同构筑防范电信诈骗的安全防线。


#孚道律师参加《你好,律师》快闪情景剧普法活动


5月16日上午,由中山市司法局、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联合组织策划的“学党史 跟党走 我为群众办实事”之《你好,律师》快闪情景剧普法活动在紫马岭公园开展了第二场表演,孚道律师参与了本场快闪活动。


《你好,律师》快闪情景剧普法活动,是市司法局、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联合开展的党建品牌活动,创新普法新形式,使法治文化以时尚快闪的方式走进市民身边,让普法“更接地气”。活动还设置了互动回问答以及现场免费法律咨询环节,律师们在现场摆摊设点开展法律咨询、有奖问答等活动,为群众提供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劳动保障等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为响应上级机关以及市律师协会的号召,落实律师行业“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系列实践活动,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积极动员所内律师、实习律师报名参与到本次活动当中,在切实利用自身专业法律知识服务基层群众的同时,为基层群众带来更多的正能量,向群众喊出“法律在您身边,温暖伴您前行”的法律服务口号。

据市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杀猪盘”、“卖茶女”这种以网络交友诱导股票投资、赌博等类型的诈骗方式时有发生,利用单身人士对情感与钱财的向往与贪恋进行诈骗,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故第二场的快闪活动有意地紧贴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由本市律师自编自导自演,通过轻松诙谐的表演方式,结合法律法规,以快闪情景剧的方式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说,使现场群众深刻理解情景剧所体现的法律内涵。接下来,情景剧普法活动还将融入了宪法、民法典、禁毒等更多相关法律常识,走进学校,厂企等场所,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更丰富的法治文化盛宴,孚道律师也将继续积极参与到相关的活动当中,继续为系列活动贡献力量。


#孚道律师为夏洋社区群众开展“提防诈骗,捂好自己的钱袋子”防骗讲座

为了提高村民的防骗意识,防止村民财产遭受损失,应东区夏洋社区的邀请,5月21日,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文蕾婷在夏洋社区的组织下,开展了主题为“提防诈骗,捂好自己的钱袋子”的法律知识讲座。


主讲人文蕾婷从电信诈骗的概念入手,结合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向社区居民讲解了电信诈骗的多种形式,并指导大家怎样防范电信诈骗,提高法律意识和反诈骗意识,避免上当受骗。讲座结束后,社区居民们在文蕾婷的指引下,安装了可拦截诈骗电话并及时报警的国家反诈中心的APP,有效增强了社区居民的反诈能力。


#孚道主任许勇律师受邀参加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私董会



5月22日,孚道主任许勇律师和全国各地其他律师同行约30人应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的邀请,在春城昆明就律所和团队的管理举行Dream Maker私董会。私董会上,许勇律师结合孚道的管理实践进行了“律所一体化薪酬制度”主题分享。

许勇律师作为孚道创始合伙人之一,以孚道的发展和探索为例,对律所一体化薪酬制度进行了阐述。许勇律师指出,律所一体化薪酬制度的核心在于合伙人共享利润,而不是分担成本,合伙人选择何种经营模式取决于其本身的职业规划。同时,许勇律师也与各位同行交流了一体化薪酬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细节。来自北京德恒(重庆)律所的陈昊主任、广东五美律所的李小非主任、北京康达律所的彭伟律师、北京百朗律所郑刚主任以及东道主云南微行律所熊斌主任也分别作了主旨发言和致辞。

通过私董会及随后一系列交流活动,Dream Maker的同行者们就律所和团队的管理进行了深入、无私的分享,加深了同行者之间的情谊。Dream Maker的同行者们每年均举行私董会,期待未来有更多优秀的、充满激情的同行加入,一起探索律师业界管理和发展的更多可能。


#孚道黄钰欣律师受邀为中山市应急管理系统开展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


2021年5月25日上午,孚道公共法律服务和行政诉讼部主任黄钰欣律师受中山市应急管理局邀请,为中山市应急管理系统作“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带来的新考验”专题法律培训讲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为主会场,市应急管理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讲座,全市24个镇街应急管理分局设视频分会场,同步直播学习。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即将在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给执法人员工作带来的新变化进行讲解,黄钰欣律师分别从新《行政处罚法》的十大亮点、典型案例分析以及广东省2019年行政诉讼白皮书简介三个方面开展法律实务培训。

黄钰欣律师表示,希望通过本次专题讲座,能对应急管理系统未来的行政执法技能提升有所帮助,助力执法人员注重规避处罚风险、提升办案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市应急管理系统执法的公信力,促进我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的顺利开展。

讲座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杜挺表示,行政处罚工作是应急管理局的重要任务之一,黄律师从办案实务角度出发针对新行政处罚法提出了自身的独特见解,对推进建设高效型、服务型、规范化的一流执法体系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孚道主任许勇律师为小榄镇人民调解员开展“企业劳动用工调解”专题业务培训


5月27日,孚道主任许勇律师应邀为小榄镇人民调解员开展2021年第一期《企业劳动用工调解实务与技巧》业务专题培训。

本次培训聚焦于劳动人事纠纷的相关问题。许勇律师首先明确,人民调解员调解的基本原则是中立,其主要作用是打破僵局,促成当事各方坦诚交流,达成和解,这需要调解员能够理解当事人要利益、要倾诉、要面子的三大诉求,在调解工作中穿针引线,消除当事人要求中带有情绪化的成分,使当事人将讨论焦点集中在利益诉求。而后,许勇律师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知识,针对一些疑难复杂情况,结合现实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析理,并提醒大家在调解中需要给出倾向性的意见。最后,针对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许勇律师提醒大家需要注意协议签订的主体合格、诉求金额合理以及劳动争议的一次性解决。

此次培训直击人民调解员在劳动争议中的痛点难点,讲座结束后,调解员就现在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许勇律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参会调解员纷纷表示,此次培训加深了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提高了调解业务水平,增强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对今后的调解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孚道党建丨孚道与东区街道共建“党领人生,重塑初心”党建品牌走访帮扶活动正式启动


2021年5月26日至5月27日,中共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东区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联合共建的党建品牌“党领人生,重塑初心”系列帮扶活动正式启动,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共十名党员律师会同东区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社工在东区街道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天的走访慰问活动。

慰问过程中,走访团队为帮扶对象送上了悉心准备的帮扶物资,在提供物质帮扶之余,党员律师和社工还十分关切帮扶对象的近况,询问帮扶对象近段时间的生活是否存在急需解决的难题,有无遇到法律上的问题。对于帮扶对象反映的生活难题,走访团队进行了认真记录,并提供了建设性建议;对于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则由随访的党员律师从专业角度为他们进行了分析,作出法律风险评估后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指导意见。本次帮扶活动得到了各帮扶对象的充分认可,他们对走访团队表示感谢,同时表示日后如果遇到生活难题或者法律问题,一定会第一时间与社工或者结对的法律导师取得联系,寻求正确的解决办法。
“党领人生,重塑初心”党建品牌是孚道党支部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的重要一环,宗旨是为东区街道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特殊帮扶对象提供生活帮扶与法律援助服务。指定的党员律师与帮扶对象结成一对一的“引领小组”,引导帮扶对象更好地重返或融入社会,实现人生价值的重塑。
本次活动较好地彰显了律师事务所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了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孚道律师的社会责任感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接下来,“党领人生,重塑初心”党建品牌的系列活动将继续按计划开展,为帮扶对象以及其他基层群众提供更多有意义的法律特色服务活动,积极响应上级党组织的号召,继续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相关工作。


二、新法速递


#2021年5月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或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年51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日期:2021年5月1日】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施行日期:2021年525日】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施行日期:2021年51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5月1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日期:2021年5月1日】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1年5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

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1年5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1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1年520日】


#新法要点


出门遛狗不拴绳?违法!


5月1日起,出门遛狗不拴绳的行为可能违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另外,法律还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骗保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国内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条例首次明确参保人员义务,若个人以骗保为目的,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明确要求,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直播带货”主播应满十六岁


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办法》划定了多条红线,将网络直播营销“台前幕后”各类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纳入监管范围。


这其中包括提出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

手机应用程序无权过度索要个人信息


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印发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将于5月1日施行。


新规明确了39种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如,婚恋相亲类,必要个人信息包括: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婚恋相亲人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即时通信类,必要个人信息包括: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账号信息:账号、即时通信联系人账号列表。


上述规定还明确,APP不得因为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上市公司应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与修订前相比,虽名称相同,但有许多亮点,其中包括将被纪检机关留置列为重大事项须发布临时报告、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明确所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明确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制定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等。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对于市场关注热议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此次《条例》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根据《条例》,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均属于资金清退范围。


另外,《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工作,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此前发布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两份公告。


两份公告作为《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规定,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和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履行产品注册、备案义务,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


《意见》共二十四个条文,主要分为四部分内容,即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开展区域及适用范围;破产程序的申请与受理;裁定认可破产后的法律后果;以及其他条款。


一是规定跨境协助破产程序的试点地区及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一般为注册地)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且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且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在试点地区存在营业地或设有代表机构的,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可申请认可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条例》规定的集体清偿程序(含公司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自动清盘以及由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提出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第673条批准的公司债务重组程序)。


二是规定跨境协助破产程序的申请与受理。跨境协助破产案件,由试点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可依意见具体指引准备相关申请文件。


三是规定裁定认可破产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五点: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待香港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香港管理人可依据《意见》履责;可依香港管理人或债权人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债务人在内地的破产财产清偿其在内地依据内地法律规定应当优先清偿的债务后,剩余财产在相同类别债权人受到平等对待的前提下,按照香港破产程序分配和清偿。


四是规定不予认可或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情形、救济途径及诉讼收费规则,根据《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利害关系人如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连续存在未满6个月的、债务人具清偿债务能力未达破产条件、债务人对内地债权人不公平对待或债务人存在欺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或者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此外,存在违反内地法律基本原则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跨境协助破产程序也将不被认可或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补充安排》主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作出如下五点补充:


一是明确《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


二是调整《安排》序言及第一条表述,将其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现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一、内地人民法院执行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三是将《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四是增设当事人可在相关法院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按照执行地法律规定申请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的条款。


五是对《补充安排》各条款施行日期的规定,《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自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国家统计局2021年5月19日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7379元;日平均工资为373.10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0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


三、经典案例


#关于“竞业限制”实务适用的经典案例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再现】


案例1:叶某某与A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情简介


叶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入职A公司,2016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叶某某的离职竞业限制期限自从公司处离职之日起开始,具体时长以公司的书面文件为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叶某某必须履行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或者协助他人(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似、相竞争的业务等竞业限制义务。


2020年1月14日,叶某某从公司处离职。但叶某某离职后一直拒绝提供新的就业信息。经公司多次催告后,叶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发来了人力资源外包公司B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和《劳动合同》封面页,明确叶某某在2020年1月15日入职B公司,并被派遣至C公司工作。通过查看A公司与C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现两家公司的业务内容存在高度重合。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A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原、被告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叶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2.要求不予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60,000元。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原告叶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9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原、被告双方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并就离职后原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第二,根据A公司与C公司的经营范围,两家公司的业务内容存在高度重合,仅凭原告提供的几份C公司与B公司的服务合同,无法证实C公司的经营业务与A公司的经营业务不同,无法排除C公司与A公司的同业竞争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为竞业公司提供服务,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直接入职同业组织的行为,以及以劳务派遣、挂靠等方式进行的隐蔽性较强的竞业行为,都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通过劳务派遣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与竞业限制的违约形式性质上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即使竞业限制没有明确约定禁止的工作形式,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原单位已依法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进入用工单位也应视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2:A公司、李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9日,A公司向李某某在劳动合同填报的通讯地址邮寄《履行竞业限制通知书》,称李某某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也不得自己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竞业限制补偿金为2940元/月,按月转账支付。《妥投回执单》显示上述邮件已妥投。


A公司按月向李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合计71344元,在代缴个人所得税10152.80元后,实际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金额61191.2元。但截止至2019年10月15日,李某某已经将61191.2元全部返还给A公司。


后,A公司主张李某某入职B公司后被劳务派遣至C公司工作,而C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为此,A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委托律师向李某某邮寄《律师函》,要求李某某停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


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李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19年9月8日;二、李某某向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8800元;三、驳回A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某某、A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审查,最终判决李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00000元。


典型意义


因此,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否需要以存在双方签署的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为前提呢?一般情况下是需以双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为前提的。但在不存在双方签署的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是否对竞业限制进行了约定,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民事行为进行认定。在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实际行动达成了关于劳动者离职后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其期限,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等的合意,且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实际行动达成了关于劳动者离职后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劳动者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3:A公司、谢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情简介


A公司系知名物联网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主要从事各类物联网相关的智能管理的开发、生产等业务。谢某某在A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12月1日,A公司与谢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资深市场经理。同日,双方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一份,约定谢某某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6个月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不得从事或借助“关系人”(近亲属、以及乙方或近亲属投资或担任管理工作的公司等)从事包括成为“竞争者”的高管、投资者、雇员、代理人、顾问、咨询服务提供者等一系列竞业禁止行为。谢某某利用配偶李某某名义,于2019年3月24日投资设立了B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企业经营范围与A公司部分相同或相近,构成竞争关系。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谢某某向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77931元。最后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关于员工配偶开办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是否构成对竞业限制的违反呢?应当视情况而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劳动者配偶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那么构成对竞业限制的违反。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未禁止劳动者的近亲属从事竞业行为,用人单位亦未举证证明劳动者实际上是借用配偶名义参与竞业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配偶的行为违约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执行代持股权实务适用的经典案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案例再现】


案例1:A银行申请B公司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简介


A银行是申请执行人,C公司是被执行人,B公司是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执行标的是C公司名下登记的某公司1000万股份。


根据陕西高院的生效民事判决,C公司为该股权的名义持有人,B公司才是该股权的实际权利人。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B公司系非工商登记的股权持有人,A银行是否可以基于商法外观主义原则,作为善意第三人对抗B公司,对涉案股权申请许可执行?


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涉案股份属B公司所有,如将该财产清偿A银行的债务,将导致B公司的所有权无法行使,有悖法律原则。综上,A银行依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主张的信赖利益并不能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之立法目的,故其要求许可执行,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关于公司股权实际权利人能否对抗该股权名义持有人的债权人对该股权申请司法强制执行问题。商事外观主义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实际上是一项在特定场合下权衡实际权利人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所应遵循的法律选择适用准则,通常不能直接作为案件处理依据。外观主义原则的目的在于降低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但其适用也可能会损害实际权利人的利益。据此,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非交易第三人。


案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A银行并非针对C公司名下的股权从事交易,仅仅因为债务纠纷而寻查C公司的财产还债,并无信赖利益保护的需要。若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将实质权利属于B公司的股权用以清偿C公司的债务,将严重侵犯B公司的合法权利。故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 郭某、谢某、卢某、施某、邓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简介


郭某系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24.5%。后郭某与谢某签订《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约定郭某将其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股份的4.5%转让给谢某,并代谢某持有。后谢某依约支付了价款,郭某向谢某出具《出资证明书》,写明收到该投资款。


卢某、施某、邓某作为郭某的债权人,依生效的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后谢某提起诉讼,请求停止执行郭某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股权中的4.5%,并确认其股东资格。
本案的争议重点是谢某主张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在本案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审理。


一审江西高院认为执行异议之诉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二者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审理而应另案解决,并据此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最高法院认为审查股东资格,是判断能否排除执行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股东资格进行审理,且一并作出裁判。但最高法院最终认为谢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确认其享有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资格,据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最高法院裁判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系审理大多数民事案件的一般性规则,其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即为特殊性规则。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列入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按照该条规定,无论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审查实体权利的归属和性质,都是判断能否排除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且一并作出裁判。

四、财经要闻

#1.52万亿元 四大行抛出2990.84亿元“红包”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年来,A股现金分红持续创新高。据Wind数据统计,2020年度A股总分红预案首次突破1.5万亿元,创历史新高,且已连续4年分红总额突破万亿元大关。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理念的觉醒,上市公司逐渐注重现金分红,只有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分红,才能让投资者充分分享到中国经济发展以及公司发展的成果。”业内人士称。

连续4年分红突破万亿元

我国资本市场30年来发展成就瞩目,上市公司从最初的13家发展到4300余家,目前市值已经超过80万亿元,排名全球第二。上市公司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最活跃、最富有创造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本,保护好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践行初心使命的内在要求。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21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讲话中提到,“大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继续引导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切实回报投资者”。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伴随上市公司成长、发展,逐步创造条件,促进股东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既是上市公司履行股东受托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从实践来看,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意识逐步增强,现金分红和投资者回报水平逐年提升。A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创近年新高,且连续4年分红总额突破万亿元,分红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约70%。根据年报数据,截至4月30日,4246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2020年年报,营业收入合计约53.07万亿元,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合计约3.98万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2.45%、4.63%。累计分红总额将达1.52万亿元,同比增长约11.8%。

具体来看,2020年沪市主板公司共有约1200家公司推出分红方案,占全部盈利公司家数近85%,现金分红总额接近1.14万亿元,保持较高水平。其中,130余家公司派现10亿元以上,20家派现100亿元以上。580余家公司连续3年分红比例超30%,约100家公司连续3年分红比例超50%。科创板有227家公司分红,总额约165亿元。2020年深市公司共有1490家公司推出分红预案,占全部盈利公司家数的71%,其中,分红比例保持在30%以上的有659家,50%以上的有290家,连续3年分红的有1155家。

316家央企拟分红6774亿元

从企业属性看,2020年,316家中央国有企业拟分红总额约6774亿元,553家地方国有企业拟分红总额约3199亿元,1847家民营企业拟分红总额约2881亿元,112家外资企业拟分红总额约316亿元。

从分红规模上看,拟分红总额超10亿元的A股上市公司有194家,其中24家公司分红总额超100亿元。

从行业分类上看,金融行业102家公司披露分红方案,共计约6350亿元。工商银行以948.04亿元拟分红总额排名第一,其次分别为建设银行(815.04亿元)、农业银行(647.82亿元)、中国银行(579.94亿元),上述四大行拟合计分红2990.84亿元。

非金融行业2901家公司披露分红方案,共计拟分红约8857亿元,其中,1994家制造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4844亿元,采掘业1239亿元,房地产674亿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612亿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65亿元,建筑业332亿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15亿元。

从上市公司所属辖区看,北京辖区有269家公司拟分红,总额约5906亿元,排名第一。拟分红总额超过千亿元的地区还有深圳和上海,两辖区上市公司分别拟分红1617亿元、1363亿元。其后是广东辖区(不含深圳)942亿元,江苏辖区756亿元,浙江辖区(不含宁波)652亿元。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不仅反映了公司经营业绩和规范运作的水平,也关系资本市场良好生态环境的形成。”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我们鼓励上市公司在专注主业、提升实体经济竞争力的同时,积极回报股东,使广大中小投资者能够分享经济发展和上市公司成长带来的收益和回报。”

#资金保障力度加强 基建投资提速可期

来源:中国经济网

二季度以来,地方大基建项目陆续开工。分析人士认为,基建投资往往会在二季度出现季节性回升。在投资资金保障力度不断加强、专项债发行等因素支撑下,二季度基建投资增速有望加快。有机构测算,二季度基建投资规模略超6万亿元,同比增速将达5.8%。

大基建项目加快推进

近期基建投资明显回暖。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至4月,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18.4%,两年平均增长2.4%。

随着天气转暖、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二季度以来,地方大基建项目加快推进。

基建通大数据16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近1个月内,湖北、山东、江苏、云南、广东等地的27个大基建项目接连开工,项目累计总投资额超1668.5亿元。其中,轨道交通类项目1个,总投资267.8亿元;公路类项目7个,总投资459.07亿元;生态治理类项目4个,总投资106.07亿元;水利电力类项目2个,总投资96.7亿元;城市开发类项目13个,总投资738.86亿元。

重大项目建设是今年地方稳投资的重头戏。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超表示,作为补短板的重点方向,传统基建领域的重大项目对基建投资有一定支撑。

基建投资增速料回升

“进入二季度,基建投资增速有望反弹,支撑经济继续强势复苏。”光大证券首席宏观经济学家高瑞东认为,去年地方项目支出进度慢于专项债资金下发进度,估计约有1万亿元的专项债资金留存在地方。随着建筑业加快施工,这部分留存资金将陆续转换为实物投资,叠加财政部3月下达地方的“提前批”专项债开始发行,共同发挥效力,基建增速有望反弹。

基建投资加快从企业中长期贷款数据变化上也得到印证。央行数据显示,4月企业部门中长期贷款新增6605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1058亿元。“企业部门中长期贷款同比多增超千亿元,说明企业中长期资本开支需求改善,制造业、基建等投资有望加快增长。”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说。

东吴证券宏观经济分析师陶川表示,基建投资往往会在二季度出现季节性回升。今年一季度,受专项债发行节奏滞后、项目审批进度不及预期等影响,基建尚未发力。如果把一季度基建投资完成进度与近五年来基建投资最弱时期进行对标,那么二季度基建投资占全年的进度有望达29.2%,由此测算,二季度基建投资规模略超6万亿元,同比增速将达5.8%。

天风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孙彬彬认为,从投资节奏上看,一季度基建投资偏弱,二季度基建投资增速将回升。

专项债力挺 资金有保障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至4月,投资到位资金同比增长24.2%,高于全部投资4.3个百分点。以2019年1至4月为基期,两年平均增速为7.6%,比一季度提高0.6个百分点。其中,国家预算资金增长4.6%,两年平均增速为10.8%,比一季度提高3个百分点。

“截至4月末,已有超过2.2万亿元的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到使用单位,已组织发行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2206亿元,资金要素保障不断加强。”国家统计局投资司首席统计师罗毅飞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专项债迎来发行窗口期,对基建投资形成支撑。

陶川表示,今年新增专项债3.65万亿元,一季度仅发行264亿元,预计后续专项债发行将较平均,二季度发行规模在1.2万亿元左右。去年二季度专项债基建杠杆在6倍左右,预计今年二季度基建杠杆为5至10倍左右。

“从专项债投向来看,政策鼓励各地申报文旅类专项债,包括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重点景区基建等,预计此类专项债占比将上升。”陶川表示。

中信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程强认为,在全年新增专项债3.65万亿元政策支持下,财政对基建投资的支持力度有保障。同时,今年重大建设项目储备较充足,能够支撑基建投资稳健增长。

#楼市拐点隐现 房贷利率仍有上涨空间

来源:中国经济网

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最新一期LPR报价。与居民房贷利率密切相关的5年期以上LPR为4.65%,已连续13个月未变。而根据融360大数据研究院、贝壳研究院等19日和20日最新发布的监测报告,多个主流城市的首套房贷利率和二套房利率均较4月有所提升,部分银行贷款放款周期延长。

2021年以来,涉房金融监管持续收紧的态势明显,涉及房企、金融机构、中介等多方。业内人士预期,房地产信贷环境面临进一步收紧的压力,预计房贷利率继续上调,带动市场量价进一步调整。

部分地区房贷利率环比上涨

放款周期拉长

5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新版LPR报价:1年期品种报3.85%,5年期以上品种报4.65%,两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连续13个月保持不变。

“若接下来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特别是一线城市房价上涨势头向二、三线城市扩散,未来不排除5年期LPR报价单独小幅上调的可能。”谈及主要针对居民房贷的5年期以上LPR报价,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

实际上,根据融360大数据研究院、贝壳研究院等最新发布的监测数据,多个城市的房贷利率已经较此前明显提升。

贝壳研究院20日发布重点城市主流房贷利率数据显示,5月贝壳研究院监测的72城主流首套房贷利率为5.47%,二套利率为5.73%,均较4月提高6个基点。

广州、深圳地区房贷“涨价”明显。记者了解到,建行深圳市分行5月上旬下发调整房贷利率的通知。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5.10%,二套房贷执行5.60%,相比之前分别上调15个基点和35个基点。为了体现对中低收入人群购买保障性安居型商品房的支持,安居型商品房贷款利率维持不变。融360大数据研究院报告称,其他银行在短暂观望后也开始跟进,目前已有近10家银行深圳地区分支行执行首套5.10%,二套5.60%的利率水平。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报告指出,4月底至5月初,广州地区包括国有大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再度上调房贷利率。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为最低5.40%,二套房最低5.60%,均较之前上调10个基点。

与房贷“涨价”同步的是部分地区银行房贷额度进一步收紧,放款周期进一步拉长。记者了解到,广东金融机构对个人房贷额度增幅和增量都在严格控制,对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审核放款更为严格,很多银行施行“旧还新贷”,用提前还款的额度来发放二手房贷款,尽量减少新增房贷。

“5月在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叠加通胀压力下,银行收紧购房信贷、上调房贷利率;房贷“加息”带来5月二手房市场成交平稳回调。”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表示,广州、东莞、中山、嘉兴、南通等城市房贷利率提高幅度较大,放款周期延长,导致二手房成交活跃度降低。

涉房金融监管持续收紧

利率上行仍有空间

2021年以来,涉房金融监管持续收紧的态势明显,涉及房企、金融机构、中介等多方:1月起,一线城市严查经营贷违规入楼市,3月银保监会、住建部、人民银行三部门则联合印发《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全面“围堵”个人违规挪用经营贷购房行为;涉嫌违规炒房机构“深房理”日前被深圳七部门联合调查;多地开展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也将个人违规使用信贷资金等列为专项整治重点。

金融监管部门的多张罚单也涉及银行违规输血房地产企业的行为。《经济参考报》记者以“土地、房地产”等关键词在银保监会网站进行搜索,据不完全统计,自2021年以来,银保监局本级开出的罚单共计47张。仅3月以来,罚单就达29张,罚款总额达6000万元以上。具体来看,罚单涉及上海、浙江、深圳、福建、山东、青海等地,涉及银行包括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盛京银行、温州银行等。值得注意的是,多张罚单均追溯到了2015年至2018年期间的与土地出让金相关的违规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严监管背景下,房地产信贷环境面临进一步收紧的压力。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沈昕表示,2021年一季度,中国房地产业金融环境指数为0.19,较上季度小幅下降0.07,比去年同期下降0.32,由去年的偏松区间下降至正常区间的上沿。央行数据也显示,住房类贷款增速放缓。今年3月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4.5%,比上年同期低1.4个百分点。

王青表示,3月居民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37%,比去年年底上行4个基点。“我们判断,在今年‘有保有压’的结构性信贷政策下,未来房地产信贷环境会进一步趋紧,居民房贷利率还有上行空间。”

房地产市场拐点隐现

下半年可能向下调整

沈昕表示,房地产业作为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对资金有很强的依赖性,金融环境的变化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从整体来看,百城房价同比涨幅和房地产业金融环境指数的走向基本一致,这意味着,随着房地产业金融环境指数的下降,预计二季度和下半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速将逐渐回落,随之下半年百城房价指数同比涨幅将收窄。

的确,从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4月房地产投资数据和房价数据来看,前4月商品房销售规模、开发投资额较2019年增长19.5%和17.6%。但各地区销售表现分化,房企新开工和拿地面积缩减使得销售、投资单月指标分别环比出现下降23%和7%。同时,二手住房已有明显降温迹象。

对此,许小乐表示,2020年房地产的超预期繁荣,本质上来自利差和价差带来的套利需求,房价上涨是在宽松流动性之下的短期应激反应,显然不可持续。当前中央政策正在引导地方政府转变,倒逼地方政府降低对房地产的依赖,并通过调控手段逐步管住信贷、土地、房企以及购房者的投资行为,同时货币政策回归常态,这些都代表着房地产市场的资本红利时代将结束。

克而瑞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科伟表示,“三条红线”政策下房企资金成本将继续增加,土拍“两集中”下资金运用将更加审慎,对后续开工、拿地均有不利影响。预计后续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增速将继续回落,全年增速呈现“前高后缓”的走势。

#激发实体活力 新一轮降成本政策陆续落地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推出19项降成本清单,明确今年实体企业降成本的任务书。《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当前,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针对小微企业、制造企业的减税降费以及一揽子降成本举措正在紧锣密鼓落地,政策红利加速直达市场主体。在不久的将来,还有包括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等一系列为实体企业减负的政策将密集落地,更多红利可期。

记者了解到,根据时间表,上半年还有一系列降成本政策将集中落地,其中包括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将政策落实落细是关键,要在推进过程中不断完善,确保政策效果发挥到位。同时,要通过改革提高企业盈利和抗风险能力。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8方面19项任务清单,派发减税大礼包,降低融资、人工、用能、土地等要素成本以及制度性交易成本。

各项政策落细落实是关键。目前,多个部门在进一步制定出台细则,推进减负红利进一步落地。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减税降费政策精准落实工作的通知,就精准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等作出部署安排。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还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共同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今年4月以来,我国针对小微企业、制造企业的减税降费新举措已陆续落地,包括对小微企业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等。记者了解到,随着这些政策在基层落地生根,不少企业享受到减税红利。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社会经济的毛细血管,关乎民生就业大计。“作为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疫情的暴发让我们公司的资金周转变得很困难,好在去年的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解了燃眉之急。但今年年初,我们既要缴纳去年的缓缴税金,又要准备今年一季度的申报。正发愁之际,就接到了税务局政策辅导团队上门送来的小微企业优惠再减半的好消息。算下来新的优惠政策为我们减免了近20万元企业所得税,现在只需要缴纳2万余元就可以了。”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柏强说。

位于湖南的临湘泰诚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和信息配载的物流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左右。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张传雄算了一笔细账,仅一季度公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金额8.6万元,减税“红包”变为企业的利润。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动态备受业内企业关注。税务总局发布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朱国强算了一笔账:今年享受最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后,预计新增企业所得税减免825万元。

降低融资、人工、用能、土地等要素成本也是今年降成本的重点内容。日前,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赴漯河等地督导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贵州省发改委等八部门推出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若干政策措施,其中包括优化部分路段差异化收费、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对纳入国家和省级专项规划、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物流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关于进一步强化海南省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则提出了20条政策措施,全力推动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首席宏观研究员罗志恒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一系列降成本政策陆续落地,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放水养鱼,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也有利于企业增加投资,鼓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链升级,助推新发展格局的构建。

他指出,当前最迫切的是两个方面:一是落实落细政策,要降低企业享受“降成本”的门槛,避免各种表格和申报,也不能在降成本的同时抬高各种隐性成本。二是要处理好政府财政收入、企业成本费用与居民收入的关系。

“在降成本方面最迫切的是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与延续性,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孙传旺表示。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通知》统筹兼顾、全方位、全口径地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明确了时间表,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当前,将政策更好的落实落细是关键,这不是单个领域也不是单个部门的事儿,要协同共治。此外,还要从现实出发,结合企业调研的实际情况,瞄准企业成本的难点和痛点,精准施策,同时注意不断评估政策实施的状况,在推进过程中不断完善,确保政策效果发挥到位。”

对于下一步降成本的发力点,罗志恒认为,通过降成本促进实体企业发展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改革从长远提高企业盈利和抗风险能力,改革远比阶段性措施重要。比如,要通过放开市场准入和加强监管,后移监管环节。“当前能耗成本等较高,主要在于市场准入放开还不够,充分的竞争环境下成本自然下降。通过深化多个领域的改革才能长久地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前4月同比增38.6% 中国引资更强劲

来源:中国经济网

2600平方米的厂房内,一片片切割好的琥珀色玻璃,经过磨边、清洗、擦干、除尘等工序环节后,进入一只100米长的银白色“烤箱”中,再出来时,玻璃已换上了黑色“新衣”,经过人工质检包装出厂,走进千家万户的厨房,成为灶面的一部分……今年1月,肖特玻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投产一条生产线“赛兰晶化线”。与此同时,“赛兰晶化线”生产线亚洲总部团队正式入驻苏州高新区。

“肖特苏州成为肖特公司全球第三个具有微晶玻璃晶化生产能力的基地。”投产仪式上,肖特中国区总经理陈巍介绍,在这条新产线上,载有4个灶头的晶化玻璃每年生产能力在200万片以上,产线满负荷运转的产值超过4亿元。“今年的订单十分充足,明年技术工人扩招后还将继续扩大产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准入后国民待遇,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我国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吸引更多外资企业到中国市场大展拳脚,中国引资“磁力”更强劲。商务部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4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增长超预期。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4533家,同比增长50.2%,较2019年同期增长11.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970.7亿元,同比增长38.6%。

——放宽市场准入,扩大开放领域。

日前,首家外资独资保险资管公司——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获批筹建,其母公司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也是中国首家外资100%控股的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见证者和受益者,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索玛斯·阿尔汀表示:“我们非常支持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国金融机构来华投资。中国已成为安联集团的重要战略性市场。”

今年以来,一个个重大外资项目加速落地:总投资达100亿美元的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首批装置已实现连续50万工时的安全建设;江西外资工业项目锐晶科技功率芯片制造项目顺利开工……根据中国美国商会发布的2021年度《中国商务环境调查报告》,61%的受访外资企业认为在其近期的全球投资计划中,中国是前三大投资目的地之一。

——推进平台建设,打造开放新高地。

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星电机多层陶瓷电容器新工厂项目加紧建设、竣工在即,预计上半年可投产运营。“产业链完备、交通设施健全以及各项政策红利让三星坚定选择扎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天津已成为三星重要的海外生产基地。”中国三星总裁黄得圭对中国市场充满信心。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统筹推进各类开放平台建设,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4月9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4省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试点期为3年,服务业开放再写新章。今年1—4月,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129.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6.8%。

——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投资服务保障。

“过去10年,我们的年投资额都超过当年外资对中国直接投资的1%,未来我们将继续保持对中国市场高效高速的投资。吸引普洛斯的不仅是规模巨大的中国市场,还有日益优化的营商环境。”普洛斯中国区常务副董事长诸葛文静说,去年底,普洛斯宣布与投资者联手设立总投资规模近45亿元人民币的基金,投资位于上海的临港普洛斯国际物流园。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明确,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将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4月,商务部等8单位发出关于开展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明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稳定外资存量、促进外资增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等方式,巩固提升重点产业全球供应链地位。

“中国开放的大门将越开越大,将以更大力度吸引外资。”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今年将继续推动修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减少准入限制。落实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入开展配套规章“立改废”。继续加强对重点外资企业和项目的服务保障,推动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和建设。同时,加大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提升投资环境的透明度和便利度。


五、热点关注


#要求股东在查阅公司信息前签署保密承诺书,可行吗?


来源:孚道律师 黄锋、李岚



案情简介

被告军豪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3日,原告王风利系军豪公司两股东之一,持有公司20%的股权。2017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查阅本案诉讼请求项下文件资料请求书。被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原告复函,准予原告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日每天下午2:30—5:00在军豪公司会议室查阅相关事项,依法行使知情权。原告到达军豪公司后,被告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及其辅助人员在被告事先单方拟定的《商务保密承诺书》上签名。《商务保密承诺书》要求原告及辅助人员承诺对此次查阅工作中接触的公司或客户的各种商业秘密、文件、财务资料等信息予以保密,如违反承诺,自愿向军豪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公司的一切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方要求于法无据,没有切实保障原告行使知情权的诚意,经与被告负责人现场沟通无果,原告及其辅助人员于当天下午16时左右离开。其后,原告以被告军豪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向原告提供公司成立以来至今历次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历次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完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包括记账凭证的会计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出售相关的合同、文件。

案件审理情况

被告认为,公司并未拒绝原告查阅,而原告诉请查阅并复制的股东会决议、会计凭证、《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及房屋销售合同等超出公司法允许的股东知情权范围。

法院认为,原告诉请查阅并复制的文件及公司信息均属股东知情权范围及公司正常运行的经营信息资料。另外,对于被告因原告未签署《商务保密承诺书》而拒绝原告查阅的行为,实质上是以原告未签署《商务保密承诺书》为由拒绝其行使知情权,侵害了股东合法权益。最后,法院判决原告可查阅并复制上述文件信息,行使股东知情权。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一大焦点即在于被告要求原告及其辅助人员签署由其拟定的 《商务保密承诺书》,而原告认为此承诺书之规定既不合理也于法无据因此拒绝签名,也正因如此导致双方僵持不下的局面,原告的知情权无法得以实现。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其设立有助于解决股东与公司及其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改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不利处境。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这一权利的行使往往可能与商业秘密保护产生冲突。回归本案,被告之所以要求原告及其辅助人员签订《商务保密承诺书》,目的也在于维护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秘密。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第九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原告有《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列举的“不正当目的”之情形,其单方面拟定《商务保密承诺书》让原告及辅助人员签署、不签署就禁止查阅的行为实质上剥夺了原告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不符合法律之规定。

知情权作为协调公司所有者与管理者利益的重要制度,在整个股东权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重要基础。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是现代公司的重要特征,在公司规模日益扩大、股权渐趋分散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确定的今天,必须对股东知情权加以明确与完善,同时不应巧立名目、以各种行为对其进行实质限制。本案中,被告“强制”原告签订《商务保密承诺书》,其实质正是将其作为股东查阅公司信息的前置条件,客观上人为地对知情权设置权利负担,明显损害了股东合法权益,此行为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实际上,当前法律并没有规定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当然此种规定也不符合资本自由流通、自由投资的市场经济理念),实践中也大量存在股东利用自身知情权获取本公司各项商业秘密的行为,借此抢占商业机会、损害公司利益。股东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本身在法律理念、法律原则与具体内容上就存在各项冲突,前者在公司法领域内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而后者更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领域内保护公司合法经营权、防止公司稀缺资源被非法获得,从价值取向本身出发二者必然存在交叉、矛盾与冲突,需要在立法上加以规制与完善。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导致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公司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但是,当前立法在知情权和商业秘密定位上仍存在一定的空白,在保障股东知情权与维护公司商业秘密之间,仍需要立法对相关范围、程序等加以衡量、完善,在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基础上维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实现股东合法利益与公司合法经营权的平衡。

#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常见问题的分析



来源:孚道律师 韦杏珊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合同的法定解除制度,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且在合同履行完毕前,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和事由,解除权人得以依照该等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制度。由于合同约定解除制度自身任意性的特点(依赖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协商、博弈的结果),实践中合同的约定解除事由往往难以完全涵盖全部法定解除事由所涉的情形,因此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在约定解除事由未涵盖的领域中往往扮演着兜底保障的重要角色。以下笔者将对实践中常见的几个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款列举了五种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就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不定期合同随时解除合同的制度。

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与过错之间的关系

根据文义解释的规则,民法典的条文并未将过错作为法定解除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出现了规定的情形,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即可达成。而不管何种情形下,合同目的是否已经无法实现才是判断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关键条件。也就是说,即使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是否应解除的意见不一致,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然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的,且继续履行符合双方利益诉求或未减损双方利益,即当事人的过错并未从根本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那么在遵守契约精神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观导向下,司法裁判者可能会倾向于认定守约方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仅能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

三、合同约定限制适用法定解除权是否有效?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预先放弃法定解除权,或出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所涉情形时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那么,该等约定对法定解除权限制适用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定解除权本质是一种形成权,按照民法理论当事人可以按照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限制甚至放弃这种法定权利。此外,法定解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彰显对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平、诚信等价值的追求。因此,如果合同当事人事先已经将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情形完全排除(例如合同明确约定“如果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的,相对方不得依此单方解除本合同”),那么原则上就不应再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出现该等情形时行使法定解除权,因为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该等情形出现时的应承担的后果,且自愿接受限制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约束。

但是,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往往认定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因合同双方做出的排斥性约定而归于消灭,因此对法定解除权的限制适用持否定态度。

因此,法定解除权能否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同约定中限制适用依然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前,当事人应当谨慎对待合同中对法定解除权限制适用的约定,以避免自身订立的合同条款目的落空。



#“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一审宣判!两被告人犯诽谤罪获刑


来源:北大法宝

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诽谤一案。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郎某某、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微信号冒充谷某某与自己聊天,后伙同郎某某分别使用各自微信号冒充谷某某和快递员,捏造谷某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某、何某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同月7日至16日间,郎某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数十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淫秽评论。

之后,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2万余人),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上述聊天记录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 影响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郎某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承认前述事实。公安机关对郎某某、何某某行政拘留,并发布警情通报辟谣。

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并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该事件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案发后,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对被害人谷某某进行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检察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社会群众代表等旁听庭审。

#家暴不是家事私事,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北大法宝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件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比如,丈夫长期虐待妻子,导致妻子死亡的;妻子对施暴的丈夫实施伤害行为,或者妻子、子女共同对施暴者实施伤害行为,导致施暴者受伤、死亡的等,罪名涉及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五年来,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逐渐得到认同,不再被认为是家事、私事。民法典颁布实施,强化了公民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编更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对于巩固、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梳理、选编、发布典型案例,就是为了引导检察机关通过贯彻落实反家暴相关法律,真正把这种精神内涵、基本理念融入办案全过程,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问:最高检发布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时有发生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破坏了和睦的家庭关系,更影响了社会安定祥和。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因为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些特殊性。为加强引导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案件,开展反家暴宣传教育,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检此次发布了6起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迄今已五年。通过典型案例梳理、选编、发布,促进《反家庭暴力法》深入贯彻实施。同时,引导检察机关落实《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障的规定,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二是发挥案例对检察办案的指引作用。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部分法律适用问题、政策把握问题通过案例进行阐释,提供办案指导。如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情节的认定。张某某虐待案中,因张某某的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胡某某虐待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虐待行为本身所导致,而是介入被害人的合理反应行为,死亡结果仍应归责于被告人,都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外,还涉及家庭暴力犯罪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问题,以及延伸检察履职等问题。

三是开展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法治宣传。一方面昭示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将受到司法机关从严惩处,警示施暴者要维护文明、和谐家庭关系,如张某某虐待案、胡某某虐待案,都予以依法从严处理;另一方面教育引导家庭暴力中的被害人,要通过合法方式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如武某某、陈某某、傅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虽然可以从宽处罚,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作出了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事处罚。

问:这一批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是如何筛选和考虑的?

答:选编案例时,我们主要考虑几个因素:一是检察办案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要准确,不能因为“家事”引发,采取“和稀泥”办案,要查清事实、理清原委。二是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对因酗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施暴者构成犯罪的,要体现从严打击、依法严惩。三是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无法忍受家暴而反抗,对施暴者实施伤害、杀害行为的,要依法体现从宽处理精神。四是检察办案不能局限就案办案,而是能结合家暴案件特点,延伸办案职能,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着上述原则,我们从各地检察机关报送的90多个案例中筛选出6个案例,征求了全国妇联、高检院部分业务厅室、部分省级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这些案件都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有的发生在夫妻之间,如丈夫长期虐待妻子,导致妻子死亡的;妻子对施暴的丈夫实施伤害行为,或者妻子、子女共同对施暴者实施伤害行为,导致施暴者受伤、死亡的。还有的发生在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如子女虐待老人的、母亲虐待子女的。罪名上,涉及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案件处理上,检察机关对有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对有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总体而言,这些案件办案效果良好,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问:从检察办案的角度看,这一批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

答:这一批案件,主要体现出六个特点:

一是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通过介入侦查、自行侦查,并调查走访,查清事实,全面了解情况。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准确适用法律。如张某某虐待案,虽出现被害人死亡后果,但与张某某的虐待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为虐待罪的基本犯。对毛某某故意伤害案,则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导致他人死亡的,依法从严打击。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无法忍受家暴反抗而实施伤害、杀害施暴者的,依法从宽处理,如对毛某某、杨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是尊重被害人的意愿,注意听取各方意见作为办案参考。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理,尤其要注意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毕竟当事人双方以后可能还要生活在一起,所选案例体现了尊重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同时,检察机关注重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案件妥善处理。

四是延伸办案职能,帮助修复被损坏的家庭和社会关系。通过司法救助,努力减少“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协同各方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教育帮扶、心理疏导等,挽救因犯罪导致破碎的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行回访、跟进了解,预防犯罪再次发生。

五是注重以案释法,通过推动公开庭审,协同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反家暴普法宣传,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普法形式,促进群众学法知法懂法,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共同做好反家暴工作。

六是源头治理至关重要。这些案件暴露出一个共性问题,虐待作案时间较长,有的甚至是公开暴力,因矛盾、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导致恶性案件发生。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治安)介入、单位介入等,加强矛盾排查、发现、调处工作,及时提供情感疏导和法律援助,注重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尤为关键。

问:对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检察机关还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

答:一是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反家暴相关法律的精神内涵、制度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五年来,家暴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逐渐得到认同,不再被认为是“家事”“私事”。《民法典》颁布实施,强化了公民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编更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对于巩固、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执法司法机关通过贯彻落实反家暴相关法律,真正把这种精神内涵、基本理念融入办案全过程。二是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历来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政府相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广播、电视、学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不断加强、持续组织开展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根治家暴滋生的土壤。三是注重培养良好的家风。每一个家庭通过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

反家暴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预防、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某虐待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6533499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1岁。

二人2004年底结婚。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头发,多次打其耳光,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背部。李某某被打后带着儿子前往其父亲李某华家躲避,将儿子放在父亲家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后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侦查,3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9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一)介入侦查、自行侦查,提升办案质效。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往往存在取证难、定性难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自行侦查,围绕虐待持续时间和次数,虐待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取证,从源头提高办案质量。
(二)准确适用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情节。“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三)延伸检察职能,关爱家暴案件未成年子女。夫妻间发生的虐待案件,一方因虐待致死,一方被定罪服刑,往往造成未成年子女精神创伤、失管失教、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注重协同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经济帮扶等,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二 胡某某虐待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6533500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11月出生。

被害人曹某某,女,殁年6岁,系胡某某次女。

曹某某生前主要跟爷爷奶奶生活,后因上学搬来与母亲同住。2019年2月至4月间,胡某某照顾曹某某日常生活、学习中,经常因曹某某“尿裤子”“不听话”“不好好写作业”等以罚跪、“蹲马步”等方式体罚曹某某,并多次使用苍蝇拍把手、衣撑、塑料拖鞋等殴打曹某某。

2019年4月2日早7时许,胡某某又因曹某某尿裤子对其责骂,并使用塑料拖鞋对其殴打,后胡某某伸手去拉曹某某,曹某某后退躲避,从二楼楼梯口处摔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检验,曹某某头部、面部、背臀部、胸腹部及四肢等多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其中,右大腿中段前侧两处皮肤缺损,达到轻伤二级程度。

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日立案侦查,6月17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9月6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

2020年1月6日,淮滨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胡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一)通过引导取证,查清事实准确定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持续殴打、体罚子女,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在案发初期及时固定证据,为案件性质认定筑牢事实、证据基础。

(二)准确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虐待致人死亡、意外事件的界限。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以虐待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虽然不是虐待行为本身所导致,但被害人的后退躲避行为是基于被告人的虐待行为产生的合理反应,死亡结果仍应归责于被告人,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

(三)注重发挥各方作用,构建联动保护机制。检察机关推动家暴案事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堵塞管理漏洞。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促进完善制度机制,形成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

案例三 张某某虐待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65335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6月出生。

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65岁,系张某某的母亲。

被告人张某某与父母共同居住。2018年5月7日,其母亲王某某因精神疾病发作离家,被张某某及其家人接回家中。同年5月7日至5月10日间,张某某因王某某不睡觉多次持木棒打王某某,致其腿部、头部受伤。同月10日下午,王某某在家中死亡。张某某的父亲张某品报案。经鉴定,王某某额部擦挫伤、四肢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死因系肺动脉栓塞死亡。另查,张某某亦曾多次殴打其父亲。

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侦查,6月25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9月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9月14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虐待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因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虐待行为,但被害人非因上述虐待行为造成死亡,不能认定为因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

(二)运用事实、证据释法说理,提升司法公信。检察机关主动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对案件处理的意见,释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依据,让其感受到检察办案的客观公正。

(三)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检察机关推动案件到案发地公开庭审,强化以案释法,通过“看得见”“听得到”的普法形式,促进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弘扬尊老美德,普及反家暴知识,增强公民反家暴意识。

案例四 毛某某故意伤害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6533503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94年12月出生。

被害人王某某,男,1981年10月出生。

二人系夫妻,均系聋哑人。王某某酗酒,经常酒后打骂毛某某。

2019年6月25日中午,王某某得知毛某某将自己被打的事情告诉了朋友,说晚上回家要砍断毛某某的脚。于是,毛某某买了一把刀,藏在卧室衣柜内。当晚,王某某回家后在客厅一边喝酒一边打毛某某,并将菜刀放到饭桌上。后因孩子哭闹,毛某某回卧室哄孩子。王某某酒后进入房间,继续打毛某某,说要用菜刀砍断毛某某的脚,并走出房间拿菜刀。毛某某从衣柜拿出刀向王某某身上乱砍,分别砍在王某某头顶、手臂、腹部等处。王某某夺下刀后,受伤倒地。毛某某到王某某的二姐王某娟家求助,王某娟的丈夫报警。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毛某某为轻微伤。

浙江省江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侦查,8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2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正确认定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与正当防卫。“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判断。

(二)妥善把握家庭暴力引发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有家庭因素牵涉其中,要兼顾维护家庭稳定、修复被损坏的家庭关系、尊重被害人意愿。对犯罪嫌疑人具有防卫性质、自首等法定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依法履行司法救助职能。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帮助被救助人解决面临的生活困难、安抚心灵创伤,避免“因案致贫”“因案返贫”,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五 武某某、陈某某、傅某某故意杀人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6533505

【基本案情】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1年7月出生,系被害人之妻。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5月出生,系被害人女婿。

被告人傅某某,女,案发时17周岁,系被害人之女。

被害人傅某明,男,殁年54岁。

武某某与傅某明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女(案发时6周岁)。傅某明与前妻养育一女傅某某。傅某某与陈某某生育一女(案发时3个月)。上述6人共同生活。

傅某明酗酒后经常打骂家人。2010年,傅某明和武某某结婚,婚后仍经常酗酒、打骂武某某,社区民警、村干部曾多次前往劝解。

2018年7月5日21时许,傅某明在家中酗酒,与武某某、傅某某发生争吵,并欲打傅某某,被陈某某挡下。傅某明到厨房拿起菜刀欲砍傅某某,陈某某在阻拦过程中被傅某明划伤手臂。傅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合力将傅某明按倒将刀夺下。武某某捡起半截扁担击打傅某明头部,致傅某明昏倒。傅某明清醒后往屋外逃跑,并大声呼救。武某某担心日后被继续施暴,遂提议将傅某明抓住打死。傅某某与陈某某一同追出,将傅某明按倒,武某某从家里拿出尼龙绳套在傅某明脖子上,勒颈后松开,见傅某明未断气,要求陈某某、傅某某帮忙拉绳直至傅某明断气。武某某让傅某某报警,三人在家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经鉴定,傅某明系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2018年7月6日,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以武某某、陈某某、傅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11月22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9年4月1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一)依法妥善办理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二)注重研究解决案件衍生的社会问题。因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家庭成员或致伤、致死,或入狱服刑,家中多出现需要被抚养、赡养的人失去生活来源或无人照料。检察机关积极与村(居)委会、民政、教育等部门对接,通过司法救助、社会帮扶、心理疏导等,妥善解决涉案家庭生活保障、监护保障、教育保障问题。

(三)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检察机关注重在办案中普法,组织旁听庭审,将符合公开条件的庭审作为法治宣传公开课,教育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充分发挥“办理一个案件、警示教育一片”的作用。

案例六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6533506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3年3月出生。

被害人朱某某,男,1970年6月出生。

二人1995年结婚后,因朱某某赌博及赡养老人等问题时常吵架,朱某某多次殴打杨某某。杨某某也多次提出离婚,并于2020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

2019年1月8日23时许,杨某某怀疑朱某某给其他女性发暧昧短信,二人在家中再次发生争执,杨某某用菜刀将朱某某左手手指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4日,朱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对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9月30日将杨某某逮捕。

2020年10月19日,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将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8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对因遭受家暴而实施的伤害犯罪要坚持依法少捕慎诉理念。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其长期遭受家暴的事实密不可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简单批捕、起诉,要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起因,充分考虑其长期遭受家暴的因素。

(二)注意听取当事人意见。“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时,更应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三)注重犯罪预防工作。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可以运用训诫等措施,责令施暴人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家暴的受害者可以加强举证引导,告知其必要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女博士帮丈夫落户北京,约定“离婚要赔1000万”,法院怎么判?

来源:北大法宝

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和丈夫胡先生签订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帮丈夫落户,但如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妻子1000万元。后二人婚姻走到尽头,白女士依据协议起诉。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认定该协议无效,男方每月应支付抚养费5000元。

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对令人羡煞的校园情侣。白女士学习成绩优异,博士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后。胡先生则选择了硕士毕业后留京工作。很快,二人登记结婚,组建了小家庭。婚后第二年,白女士博士后出站,同时得到了一份“福利”——不仅白女士本人可以落户北京,作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随之落户。谁知,这本是皆大欢喜的一桩乐事,却成为二人矛盾的导火索。

原来,胡先生本来也有机会拿到北京户口,但是为家庭大局考虑,既然妻子以后能落户,自己就负责赚钱养家好了。于是,胡先生转而选择了一家高薪企业,放弃了落户机会。白女士却认为,胡先生并没有充分重视自己为其落户作出的努力,于是二人大吵一架。

最后,白女士提出,如果想让这个家庭继续走下去,需要胡先生给一个承诺。于是,白女士拿出了写好的“落户协议”,内容为:胡先生随白女士博士后出站落户北京,如果双方离婚,胡先生给白女士补偿款1000万元。本协议负有法律效力。

胡先生为了缓解家庭矛盾,匆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可最终,二人因为常年积压的矛盾,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

经审查相关证据及询问签约过程,法院认为,该份“落户协议”属于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其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情形,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白女士主张依此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婚姻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缔结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实行结婚自愿、离婚自愿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类似协议只能是对双方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法对结婚、离婚行为进行约束。

法官指出,该起案件中的“落户协议”与近年兴起的“忠诚协议”有相通之处。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后达成的、要求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法官分析道,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窃听电话、私拆信件,侵害个人隐私权,甚至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另外,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并且,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附:孚道简介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2010年4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多名资深律师合伙创办。孚道合伙人、多名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毕业于国内外名校法学院,具有研究生学历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孚道采用国际先进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律师共享专业知识、执业经验和社会资源,专业化分工,团队协作,追求服务方案和诉讼方案的最优化,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根本保障。孚道系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孚者,信也;道者,德也。秉着“孚信何可暂舍”、“道德之归也有日矣”这一古老信念,孚道期待成为您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创辉煌。

孚道愿景:打造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孚道使命:为追求卓越价值的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孚道价值观:专业成就价值、敬业呵护价值、团队提升价值、正直引领价值;

专业——不仅仅是做法律评判,更是提供解决方案。

敬业——不仅仅是勤勤恳恳,更是把受人之托当成自己的事业。

团队——不仅仅是协同工作,更是众志成城。

正直——不仅仅是诚信,更是永不作恶。

孚道战略:一体化、专业化、纯研究生化。

孚道荣誉:

Ø 中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2013年-2015年、2017年、2018年)

Ø 中山市优秀律师(2013年、2014年、2016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Ø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2019年)、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2019年)

Ø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党员(2019年)、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19年)

Ø 全省律师行业参与法援工作优秀党员(2019年)

Ø 中山市优秀青年律师(2014年、2015年、2017年、2018年)

Ø 中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优秀主任(2014年、2015年)

Ø 中山市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7年、2018年)

Ø 中山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会主任(2014年、2015年)

Ø 中山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先进律师(2014年)

Ø 中山市律师协会维护社会稳定奖(2013年)

Ø 中山市律师协会爱心公益奖(2017年)

Ø 中山市律师协会热心行业事务奖(2012年、2013年、2017年)

Ø 中山市首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赛团体二等奖(2011年)

Ø 中山市法律服务民营经济贡献奖(2018年)

孚道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