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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资讯(2021年第4期)

2021/05/08
3441

目录


一、孚道动态
二、法规速递
三、经典案例
四、财经要闻
五、热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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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孚道动态

#我所与东区司法所共建 “党领人生 重塑初心”党建品牌


为推动律师事务所党建与业务工作的深入融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3月份开始,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联合东区司法所计划开展一系列的党建品牌活动,合力打造“党领人生 重塑初心”基层党建品牌。


本次党建品牌的共建目的是为东区街道的特殊人群安排法律导师,提供免费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帮扶慰问,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我所党支部的每位党员律师将按计划与目标帮扶人群进行结对,围绕本次活动主题开展形式丰富的党建帮扶活动。
3月31日,东区街道召开“香山法苑”共建工作会议,我所管委会主任黄锋律师参加了会议并作为品牌共建方之一接受了授牌。
会议上,东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周平卫指出:东区街道“香山法苑”共建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系列工作,也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通过开展一系列工作,将法治精神播撒到街道的每一个角落,不断夯实东区街道法治社会基础。共建工作将不断提高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要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提高”的原则扎实推进共建活动,在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有新气象、新作为,不断形成东区街道法治建设新特色,开创工作新局面,努力打造东区街道法治建设新“品牌”,为打造“现代服务高地,精品中山示范”提供强大的法治保障。

在合作共建党建品牌的过程中,我所将身体力行,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从实际出发,不断创新,力求实效,争取与东区司法所一起,把这一党建品牌打造成为“有特色、叫得响、可推广、能长效”的基层党建品牌。



#孚道一体化团队开展季度工作复盘

3月31日晚,孚道一体化专业团队成员在合伙人肖静律师的主持下,对2021年第一季度工作进行了全面复盘。


工作复盘会以全新的案例形式开展。团队成员从民商诉讼、建设工程、刑事案件、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分别选取典型案件,由点发散,探讨交流办案思路、实操重点及整体解决方案,总结经验,为同类型案件的代理起到了启示作用。

通过定期工作复盘,孚道合伙人对一体化团队成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力求通过对工作每一个环节的不断完善,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精细、专业的法律服务。


#许勇律师参加中山市2021年度立法工作专题会议


4月20日,中山市2021年立法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工作会议在中山市人大召开,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镜华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符英等领导出席了会议,孚道主任许勇律师作为中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人才库成员参加本次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四方首先向与会人员传达了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经验交流会、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关于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贯彻执行《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实现地方有关制度与工作办法相衔接。

接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符英做了专题讲话,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扎实推进立法工作任务,明确任务重点、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实效,以做好我市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最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陈宇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科科长马利平分别对立法专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讲解。

积极推动地方立法,是符合我国国情、科学有效的立法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宪法关于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的有效实施。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制度规范的重要载体,是地方人大结合当地实际,在梳理集合中央有关精神、法律有关规定、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为地方治理提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制度依循,将地方治理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地方立法的规范发展,也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重要体现。孚道主任许勇律师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人才库成员,将在推动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方面贡献自己的力量。



#许勇律师获聘市政府法律顾问及市政府政务公开法律顾问


为了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智库体系建设,中山市不断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近日,孚道主任许勇律师获得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书,聘期五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部署,4月14日上午,市政府政务公开法律顾问聘任仪式举行,许勇律师获聘市政府政务公开法律顾问,并在聘任仪式上发表了对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我市历任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智库”和“外脑”作用,协助起草、修订、审查、解读政务公开及政府重大文件政策,并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法律意见,助力提升我市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质量和实效。



#许勇律师受邀为中山市东区街道办事处开展专题讲座


4月18日,孚道主任许勇律师受邀为中山市东区街道办事处经联社“两委”成员开展“法律通识和风险履职防范”的专题培训讲座,本次讲座有数十名来自东区街道不同社区的“两委”成员参加。


讲座围绕相关法律通识与社区干部履职风险展开,旨在增强社区干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全面履职尽责能力。许勇律师从法治精神入手,明确人民群众特别是“两委”干部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既有法制体系的尊重和认同,并结合近年来立案登记制、员额制改革等突出的司法改革方针,对法律通识进行了重点讲解。同时,许勇律师结合丰富数据分析社区干部履职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从制度和个人层面揭示并分析法律风险的具体内涵及其成因,在实践和操作上为与会人员带来多维度、深层次的警示和启迪。最后,许勇律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社区“两委”议事规则及“三资”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为繁重的社区工作提供参考。

许勇律师结合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典型、真实、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引子穿插,同时辅以翔实的数据加以分析,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法律通识及社区干部履职风险的相关内容。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讲座内容充实、针对性强,对于社区“两委”干部培养、强化履职风险防范意识具有重要价值。




#何胜兰律师应邀参加中山四川绵阳商会组织的岐澳古道踏青活动


4月10日,中山四川绵阳商会会员单位以及家属组织了一次岐澳古道踏青活动,共庆建党100周年。孚道何胜兰律师首邀参与本次活动。


当天早上9点,绵商秘书处和水为家范小勇(商会会员单位)早早地在岐澳古道路口迎接大家的到来。开始登山之前,范总为各位小朋友们普及有关矿泉水的知识,在与大自然的亲密接触下,小朋友们更能明白水是生命之源,珍惜水、爱惜水的道理。接着,登山活动正式开始,沿途的曲折蜿蜒都被欢声笑语所替代,很快便登上了山顶,会员们在山顶上拍照留念。休息片刻后便原路返回,在附近的农庄享受美食。本次“饮水思源,共庆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在汗水与欢笑声中圆满落幕。

参与本次活动的会员单位以及家属有:

副会长赵东蕊(御森堂家具)、吴俊华(万创妇女联合会主席)、会员单位范小勇(水为家)、 会员单位罗永超(宏泰装饰)、会员单位唐松(蜀粤智能照明科技)、会员单位景剑新(绵恒人力资源)、会员单位何丽君(铭艺装饰材料商行)、会员单位龚 鹏(咪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会员单位王其容(中国太平人寿保险)、会员单位谢勇(荟健集团)、会员单位陈翠(全汁好味驴庄)、会员单位何胜兰(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 会员单位陈燕林(会员家属)、李洪甫(中山绵商秘书长)、黄莎(中山绵商秘书)、何继容(中山绵商秘书)。



#孚道热烈祝贺中山市誉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乔迁


4月19日,孚道客户中山市誉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乔迁进驻中山市地标建筑岐江壹号,迈进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中山市誉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是恒大集团旗下高科技互联网企业房车宝集团控股公司,现有员工百余人,汇聚业界精英,合作渠道公司超千家,业务范围包括大湾区、长三角、东三省及新马泰越等多个国家。

誉信地产致力于为开发商、中介服务商、购房者打造专业、高效、共赢的高品质新房销售服务平台,主营业务涵盖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信息咨询、商业地产运营、装饰设计等不动产全价值链综合服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与全国多家50强开发商龙头企业形成战略合作,本着与开发商、渠道联盟商强强联手、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以诚信服务作为使命,秉承高效、严谨、专业的服务宗旨,深化与延伸房地产营销。

2020年11月,誉信地产引进恒大旗下房车宝集团战略投资,成为房车宝控股子公司,拉开了誉信地产的新序幕,同时开始布局线下中介门店,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平台。
孚道作为誉信地产的法律顾问,致力于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为誉信地产的不断发展保驾护航。



#孚道党支部与东区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党支部共建“党领人生 重塑初心”党建品牌


2021年4月25日,中共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召集全部党员律师召开“党领人生 重塑初心”帮扶慰问活动第一次工作部署会议。会上,孚道党支部书记许勇针对该党建品牌的各项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就接下来党建品牌的创建计划作了详细阐述。他指出,本次党建品牌活动,各党员律师应当积极参与,认真落实帮扶工作,尽力做到把帮扶对象亟需解决的实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处理;许勇书记还强调,党建品牌工作必须要落实“五个一”的工作方针,即针对每一个帮扶对象,要开展至少一次的谈心工作、提供至少一次的物质帮扶工作、提供至少一次的法律咨询、帮助解决至少一个亟待解决的个人问题、进行至少一次的普法宣讲;同时,还需要不定期地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部署会议后,孚道党支部即派出了党员律师代表,与东区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同开展第一次走访慰问活动,由此拉开了“党领人生 重塑初心”党建品牌系列活动的帷幕。此次慰问活动到访了特殊帮扶人员张某家中,由于张某之前曾遇交通事故,脑部受创,智力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受损,无法从事一般性工作,家庭经济存在较大困难。帮扶团队一行在走访过程中不仅关心了他的生活近况,而且通过了解其个人困难和诉求,计划综合相关部门资源,从残疾评定、就业帮扶、困难救助等多方面对其开展帮扶,也对张某主动提出的宅基地纠纷问题提供了专业性法律意见。之后,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还将与张某结成一对一的结对帮扶小组,法律导师将与其开展谈心,为其提供专业性法律意见、生活建议、人生价值观向导等帮扶意见,从各方面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次党建品牌活动中所列的帮扶对象属于社会上的特殊群体,他们往往在生活、工作等各方面都容易遇到种种困难。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以及东区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党支部以突显司法为民办实事为目标,联合共建党建品牌“党领人生 重塑初心”。未来,孚道将安排更多党员律师与困难帮扶对象进行结对,与东区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党支部共同推进党建品牌工作,力争做到东区街道范围内特殊群体帮扶工作全覆盖。



#许勇律师受邀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开展“律所一体化薪酬制度”讲座


4月23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委员会、证券法委员会、破产清算与重整委员会联合举办了“律所一体化薪酬制度”主题讲座,孚道主任许勇律师受邀作为主讲人就律所一体化管理实践经验进行了分享。


作为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许勇律师结合多年的律所管理经验,以孚道的探索为例对律所一体化薪酬制度进行详细阐述。首先,许勇律师分别分析了承包制与公司制的优势与弊端,提出律所选择何种经营模式取决于合伙人的职业规划。其次,许勇律师以孚道为例,详细阐述了记点制的有关考核要点。最后,在提问环节,与会人员积极就相关问题与许勇律师一同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次讲座内容丰富,康达各参会合伙人、律师纷纷表示,对律所一体化管理及薪酬制度、团队内部管理等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收获颇丰。孚道作为践行一体化管理的先行者之一,也期待与业内同行进行深层次、多维度的探讨。



#孚道律师积极参加2021年中山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我国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战略部署,适应新形势,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推动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2021年4月16日,由中山市司法局、江门市司法局、中山市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训基地承办的2021年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班在广外北校区七教水上报告厅开班。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王则唐、江门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刘清华、中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向东、广东涉外法治人才培训基地副主任杨桦等嘉宾和85名来自中山市、江门市的律师学员出席开班典礼,孚道黎璇律师、黎巧瑜律师、韦杏珊律师参加了本次培训。


王向东副会长在开班动员讲话中表示,春降甘露之际是举办涉外法治人才培训的大好时节,更是各位学员积极学习新知识的有益时机。王会长讲述我国对外开放的历史渊源和两市救国图强的典型历史人物事迹,表示当今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建设迫在眉睫,此次学员们通过涉外法治学习,掌握涉外法律服务的规则和从业技巧,为我国未来成为世界新规则制定者奠定人才基础。最后王会长以自己成功的涉外办案经历激励各位年轻律师朋友们一定要有钻研精神,利用好培训班的优质资源,积极与身边的律师朋友们交流合作。

本次培训班持续三天,共有五个主题,分别是周阳教授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韩永红教授的“长臂管辖、域外管辖与我国对外贸易投资”,范铭超博士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与实践”,贾红卫律师的“仲裁实务”和林威律师的“中企海外并购法律风险防控”。4月18日下午完成了最后一门课程后,广外为本次培训班举行了简单而隆重的结业仪式。结业仪式上,王向东副会长及林威律师向学员们颁发了结业证书,至此,本次中山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班圆满结束。
孚道学员参训心得

黎璇律师:在高质量的授课过程中,让我对于涉外法律、国际法律、全球法治的相关问题与现象的底层逻辑、运行规则、秩序现状以及中国律师参与其中的意义与价值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让我坚定了继续专研、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信念,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希望在双循环经济发展的时代浪潮中能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黎巧瑜律师:除通过课程了解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FCPA对全球贸易投资的影响、律师代理国际商事仲裁实务、中企海外并购法律风险等前沿热点问题,还结识了一群优秀的小伙伴。与各律师同仁的交流也让我获益匪浅,引发了我对职业前景的思考。希望未来自己在业务可以更加精进,期待职业发展更上一层楼。

韦杏珊律师:通过本次培训,我对涉外法律服务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我国不应仅是世界规则的遵循者、参与者,更要成为世界新规则的制定者。所以我们须持续地学习、进修,努力成为法学功底扎实、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律师。



二、法规速递


#2021年4月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或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年4月1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日期:2021年4月1日】

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六项新举措

国家移民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1年4月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施行日期:2021年4月1日-12月31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21年4月1日】

《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施行日期:2021年4月1日】

《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施行日期:2021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1年4月1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管理遏制耐药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4月2日】


#新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安全工作的需要,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设备、技术、活动、重要生物资源数据、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公布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开展调查溯源,确定事件性质,全面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六项新举措

国家移民管理局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6项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新举措。①设置老年人等需扶助群体窗口,老年人可不经网上预约直接到出入境办证大厅窗口办理业务;②便利老年人使用办证自助设备,加强出入境办证大厅自助设备人工引导服务;③60岁(含)以上老年人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可直接复用5年内曾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④提供多种证照费缴纳方式;⑤升级改造出入境政务服务平台,增加亲友代办等适合老年人网上办事功能,优化操作界面,增设大字体、大按钮页面展示;⑥开通政务服务平台证件速递服务,为老年人等广大群众提供证件速递、邮费支付、全程速递信息查询等便民服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同全国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有关规定,现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本通知附件),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14寸及以上且25寸以下阴极射线管电视机每台补贴40元,单桶洗衣机、脱水机(3公斤<干衣量≤10公斤)每台补贴25元,整体式空调器、分体式空调器、一拖多空调器(含室外机和室内机)(制冷量≤14000瓦)每台补贴100元。

《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共十四个条文,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与支付;以及其他条款。

一是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兼顾保护当事人请求权和维护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解释》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同时,指引公民按照诉讼经济的要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即其在申请人身权赔偿的同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应一并申请不同责任方式,力求国家赔偿案件得到一次性解决。如此规定既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也保证司法资源得以高效、优化配置。


二是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兼顾依法保障人权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释》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当赔则赔理念,进一步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司法裁判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三是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兼顾法律适用的精细化和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解释》参考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同时明确了这两种责任方式的承担范围,具体方式的协商以及决定等内容。如此规定兼顾了法律适用的精细化和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四是确定分档损害后果、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抚慰金标准的对应规则,兼顾司法适用的统一和个案的差异与公平。《解释》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同时将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与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同时明确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若干考量因素,既便于保障司法适用的统一,也兼顾了个案的差异与公平。根据《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五是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和参照条款,兼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与国家赔偿责任承担的特殊性质。考虑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以及国家赔偿责任承担具有的特殊性,《解释》规定,决定中载明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履行。同时,规定审查处理其他相关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参照《解释》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管理遏制耐药工作的通知》

一、 充分认识做好抗微生物药物管理的重要性

当前,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微生物耐药问题,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的背景下,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世界卫生组织多次呼吁要合理使用抗微生物药物,更好地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联合国大会和G20峰会等国际会议将微生物耐药列为重要议题,在更高层面进行研究讨论。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抗微生物药物管理作为保障公众健康、防范生物安全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持续做好工作部署和责任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管理的指导监督责任,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使用抗微生物药物的主体责任,采取扎实管用的措施,减少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

二、 统筹部署推进,全面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药物治疗。对各临床科室医师以及临床药师、微生物检验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理论和实践培训,强化抗微生物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规范经验性用药,减少无指征使用抗微生物药物,进一步提升感染性疾病规范化诊疗水平,延缓微生物耐药性产生。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科学调整优化本机构的抗微生物药物供应目录,从采购源头做好合理使用抗微生物药物管理工作。

三、 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抗微生物药物合理使用情况纳入医院评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并适当加大考核权重,发挥指挥棒作用。新入网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领导和支持,积极为监测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和分析,加强监测和监管,对管理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并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提高用药水平。

四、 立足多学科协作,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能力

医疗机构要以改善感染性疾病转归和提高医疗质量为目标,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并做好感染防控、检验、药学、护理等学科协作,共同制订并实施感染性疾病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要督促全院落实感控基础措施,根据本机构耐药微生物流行病学特征,实施临床重要耐药微生物感染的个性化循证防控措施。做好优质护理服务,及时观察患者病情变化,降低感染合并症。

五、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民合理用药意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重点宣传抗微生物药物使用误区和不合理使用的危害,纠正患者不规范的自我治疗行为,引导其在医师、药师指导下合理使用抗微生物药物。建立抗微生物药物合理使用定期宣传机制,每年与世界卫生组织同步开展宣传活动,促进正确信息的有效传递。将抗微生物药物管理工作融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切实提升公众对合理使用抗微生物药物的认知水平。

三、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为准确理解与适用该解释,最高院随后发布六个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法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制裁恶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三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案例1:广州天赐公司等与安徽纽曼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

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主张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吴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彭某侵害其“卡波”制造工艺技术秘密,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考虑侵权故意和侵权情节,适用了2.5倍的惩罚性赔偿。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和安徽纽曼公司、华某、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但一审判决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未充分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程度,确定惩罚性赔偿时未充分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以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存在举证妨碍行为等严重情节,遂在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停止侵权判项基础上,以顶格五倍计算适用惩罚性赔偿,改判安徽纽曼公司赔偿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某、刘某、胡某某、朱某某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该案判决充分考虑了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以侵权为业、举证妨碍行为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等因素,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了法定的惩罚性赔偿最高倍数(五倍)的赔偿数额,明确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案例2:鄂尔多斯公司与米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鄂尔多斯公司于2004年2月14日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围巾、服装、手套等商品上。2015年6月,鄂尔多斯公司发现米琪公司在其天猫网网站的“米琪服饰专营店”上销售的“羊绒线”产品上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标中的显著要素,即“鄂尔多斯”中文文字。鄂尔多斯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米琪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获利可以通过侵权产品销售总数、产品单价以及产品合理利润率三者之积确定。鄂尔多斯公司的“鄂尔多斯”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天猫”店铺的产品利润率较高,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米琪公司作为“毛线、围巾线、羊绒线”等与服装存在紧密关联商品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其在自营网店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标识且侵权时间较长,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按照米琪公司因侵权获利的两倍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该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严厉制裁恶意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信心和决心。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充分且清晰的阐述了认定 “主观恶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时所应考虑的因素,使判决形成的过程更透明,判决结果更具有说服力。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3: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注册了“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可视电话等。此后还陆续申请注册了“”“智米”等一系列商标。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自2010年以来,先后获得行业内的多项全国性荣誉,各大媒体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及其小米手机进行持续、广泛地宣传报道。
2011年11月,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2015年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炊具、热水器、电压力锅等。2018年“小米生活”注册商标因“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宣告无效。此外,在中山奔腾公司注册的90余件商标中,不仅有多件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智米”标识近似,还有多件与“百事可乐PAPSIPAPNE”“盖乐世”“威猛先生”等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网店商品的评论数可以作为认定商品交易量的参考依据。涉案23家店铺的销售额可以纳入本案侵权获利额的计算范围。同时认为,1.直到二审期间,中山奔腾公司等仍在持续宣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2.中山奔腾公司等通过多家电商平台、众多店铺在线上销售,网页展示的侵权商品多种多样,数量多,侵权规模大,该情节亦应作为确定惩罚数额的考量因素。3.“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4.被诉侵权商品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部分用户亦反映被诉侵权商品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中山奔腾公司等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导致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良好声誉受到损害,应当加大惩处力度,以侵权获利额为赔偿基数,按照三倍确定赔偿额,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赔偿额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该判决全面分析阐述了认定惩罚性赔偿的“恶意”“情节严重”要件以及确定基数和倍数的方法,既考虑到被诉侵权商品销售特点,又全面分析了影响惩罚倍数的相关因素,确定了与侵权主观恶意程度、情节恶劣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倍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导向。

案例4:五粮液公司与徐中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五粮液公司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独占使用“”注册商标。徐中华实际控制的店铺曾因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及擅自使用“五粮液”字样的店招被行政处罚。徐中华等人因销售假冒的“五粮液”等白酒,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在徐中华等人曾因销售假冒“五粮液”商品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形下,一审、二审法院考量被诉侵权行为模式、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其基本以侵权为业,判令承担两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徐中华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后又被人民法院裁判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一审、二审法院充分考虑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准确界定“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等“情节严重”情形,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有力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5:阿迪达斯公司与阮国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阿迪达斯公司拥有“adidas”系列商标权,且知名度高。阮国强等人出资注册成立的正邦公司于2015至2017年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门查获侵犯阿迪达斯公司“adidas”系列商标权的鞋帮产品,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累计侵权产品数量高达17000余双。阿迪达斯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阮国强等人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2641695.89元。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正邦公司主观恶意非常明显,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后果恶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院选取189元/双正品鞋单价作为计算依据,采信阿迪达斯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会计报表所显示的50.4%的毛利润率,并将正邦公司第三次被查获的6050双鞋帮计算为销售量,又考虑被诉侵权产品均为鞋帮产品,并非成品鞋,尚不能直接用于消费领域,酌情扣减40%,最终以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345779.28元的三倍确定了1037337.84元的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准确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前提。二审法院对于权利人尽了最大努力所举证据,不轻易否定,而是坚持优势证据标准,合理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同时,在适用“依请求原则”、认定“情节严重”方面也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6:欧普公司与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欧普公司是 “”“欧普”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灯、日光灯管等,其中“”注册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于2007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华升公司在其生产的台灯、小夜灯等灯产品及相关宣传网页上使用“”“”“”及“”等标识,并在各大实体超市及天猫等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华升公司生产的灯类商品因质量不合格被行政机关处罚。

欧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华升公司构成侵权,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华升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欧普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已达到驰名程度,华升公司在灯类产品中使用的被诉标识与欧普公司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容易构成混淆,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华升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欧普公司及其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明知“欧普特”商标在灯类商品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故意将“欧普特”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并使用于灯类商品上,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产品质量不合格,其侵犯欧普公司商标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按照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确定赔偿基数为127.75万元,并综合考虑华升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按照赔偿基数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该案再审判决明确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依请求原则”“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规则边界和证明标准,并提出精细化计算确定赔偿数额的“基数”和“倍数”的方法和路径,具有重要的法律适用指导价值。该案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一等奖、“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

#以物抵债争议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债务履行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转让物物权未发生转移的协议效力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9日,陈某向廖某借款4.5万元,约定2009年9月14日偿还。2009年9月15日,因债务无法清偿,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借款转为购房款,但只有陈某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陈某向廖某出具收到5万元购房款的收条。2010年,陈某将房屋产权证及钥匙交予廖某,2011年,廖某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一审法院支持原告主张,二审驳回了原告主张。

【以案释法】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而代物清偿为实践性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需要履行物权转移手续。本案中,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借贷关系,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虽然交付了房产证和钥匙,但因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即未“交付”,所以以物抵债协议尚未成立。陈某不履行以物抵债,廖某不得要求其履行,当然,其可以另案起诉陈某,要求陈某偿还借贷债务。

所以,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约定以物抵债,但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的,如债务人反悔,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法院应不予支持。但经释明,要求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2:债务履行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已转让物权的协议效力

【案情简介】

1994年,某乡政府为扶持辖区内乡镇集团企业某焊材厂,先后向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借款155万元,并约定了年利率。后由于无力偿还,某乡政府(甲方)于1999年1月4日与供销公司(乙方)签订了《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约定:双方协商自1999年1月1日起由甲方将所属“焊材厂”整体移交给乙方,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从李某等6人处借的155万元本金及利息等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偿还;其余发生在乙方接受前的该企业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协议生效后,该企业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同年1月8日,某乡政府将焊材厂全部资产登记造册整体移交给供销公司。同时,双方在焊材厂资产移交明细表上盖章签字确认。之后,供销公司即接管了焊材厂,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后,双方发生纠纷,供销公司主张其与某乡政府之间的《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是无效协议。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为有效协议。

【以案释法】

以资抵债属于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通过债务人将其固定资产作价转移给债权人,从而清偿其对债权人负有的相应债务。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为有效合同。合同一方不能因为事后经营抵债的资产不成功便质疑原以资抵债合同的有效性。具有以资抵债的性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从本案可以看出最高院对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且已经办理物权转移手续的法律行为持肯定态度。

案例3: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转让担保物权的协议效力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26日,天骄公司与南通三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三建承建天骄公司的某别墅楼工程,付款方式为天骄公司每月按形象进度的70%付款,验收合格时付至工程款的8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三个月内结清。随后,南通三建即开工建设。2009年1月,因天骄公司未能如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南通三建拖欠农民工工资,双方产生争议。2009年1月3日,经当地政府部门介入协调,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天骄公司承诺给付南通三建工程款300万元,如其在2009年1月14日前不能按时给付300万元,则天骄公司将项目土地使用权以500万元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南通三建。补充协议签订后,天骄公司仍未按约付款。南通三建公司便诉至法院,要求天骄公司履行补充协议,将涉案土地变更至自己名下。该案一审认为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天骄公司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二审及再审均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补充协议中以土地抵工程款的约定系流抵契约,根据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遂裁定指定高院再审。

【以案释法】

双方当事人在债权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虽然不是直接约定成立担保关系,但抵债有对价,抵债协议的本质,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于当事人双方没有就债务不履行时将抵债标的物进行清算的约定,以物抵债协议其性质上仍为流抵契约,故应认定为无效。

四、财经要闻


#中国未来城市化趋势:人口再集中 农村居民向县城集聚

来源:北京日报

城市化意味着中国的结构转型从劳动生产率低的部门向劳动生产率高的部门转移,城市还有集聚和创新的效应,这样的转型能自动带来经济增长。根据我个人计算,过去三四十年里,我国城市化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10%左右。城市化对消费的贡献也很大,因为城市居民的人均消费是农村居民的2.3倍以上。到2035年,城市化率将达到75%,由此带来的消费增加足以弥补老龄化带来的消费下降。

我国未来的城市化有两个趋势:一个是东部沿海地区人口向中心城市区域再集中,另一个是全国1800多个县市的农村居民向县城集中。关于第二点,我认为未来可能会实现县城和村庄的融合。

趋势一:人口再集中

人口再集中,指的是人口从三、四线城市向一、二线城市集中,然后到了城市化区域里又进行分散。这个趋势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发生过,我把它称为人口的“大集中、小分散”。

比如,美国的地理面积跟中国差不多,人口3亿多,但是摊开美国的地图,会发现美国人口集中在少数几个地方,包括东海岸、西海岸、五大湖地区,以及佛罗里达州,其他地方人口较少,中西部经常开车一个小时见不到一户人家。另外还有日本,国土面积很小,但人口集中也非常显著,东京——名古屋——大阪这个高铁里程不到两个小时的狭窄区域里,集中了日本全国60%至70%的人口。

我国未来也会形成一些城市化区域。国家已经宣布了九个中心城市名单,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成都、武汉、郑州、西安。围绕这九个城市将形成七个大的城市化区域,包括珠三角、长三角、长江中游地区、四川盆地、西安咸阳、郑州开封、京津冀地区。可以预见,到2035年,我国城市化率将达到75%以上,全国60%以上的人口将集中在这七个城市化区域里。

这种发展趋势对中国经济的意义是非凡的:第一,进一步集聚会带来更大的效益。粤港澳大湾区将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的一个新的增长极,深圳极有可能成为与硅谷并肩的高科技创新中心。第二,经济地理会发生大调整。城市化区域的经济比重会增加,非城市化区域的经济比重会下降。第三,会对房地产业产生影响。虽然预计我国总人口将在2025年至2028年开始下降,我国总体房价不会有大的增长,但是,新的城市化道路给城市化区域带来人口的持续增加,将可能导致这些中心城市的房价得以维持,甚至有所上涨,而非城市化区域的房价要维持住就很难,特别是那些人口流出的城市。

由此,我们需要一些配套措施,比如户籍制度改革、公共服务均等化、高考改革等。户籍制度改革已经讨论了很多年,从2012年春天就开始提出,但这个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太激进,比如让县级及以下城市全面开放,只要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居所就可以申请户口。这在全世界都没有先例,连美国都有户籍制度。所以我们可以采用的方式是用居住证代替户口登记,弱化户口所附带的公共服务属性。在这个过程中,要把公共服务拉平,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也是“十四五”期间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高考是户口最大的福利,我们主张把地方高考和全国统考结合起来,全国统考面向那些户籍和学籍分离的学生,这将有利于大城市地区开放户籍的执行。

趋势二:县域经济的发展

未来城市化的另一个趋势是农村居民向县城集聚,这一现象越来越普遍,因此县域经济变得越来越重要。自2014年以来,劳动力流动趋于平稳,跨省流动人数基本停止增长,开始了返乡创业的潮流。我们从这一现象中也要看到乡村隐性失业在增加,因为我国统计失业只统计城镇,不统计乡村。

2020年我国脱贫攻坚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但是下一步不能让这些脱贫的人再返贫。因此,我们今后的目标要从脱贫攻坚转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使农村继续发展。到2035年我国仍将有四分之一的人居住在农村,这在中国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大约三四亿人。即使最终我国城市化完成了,我估计全国还有五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所以,中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非常正确的决策,历史也将证明这一点。

乡村振兴的核心在哪里?不是发展农业,因为农业只占我国GDP的8%,15年前我国农民的主要收入已经来自非农业。未来要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核心必须是为农村居民提供较高质量的非农就业机会。

在中西部地区,主要应该实施人口就地城市化,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仍然应是主力。举个例子,我的老家江西省新干县在过去十年实现了飞速增长,整个江西省近十年在全国GDP的排位上升得非常快,从垫底省份基本上到了中游,这与江西加入长三角一体化以及大批人口返乡创业有很大关系。

新干县现在有35万人,支柱产业是箱包产业和灯具产业,都属于中低端产业,其箱包产业占到全国中低档箱包的80%。箱包的利润很低,一个箱包只赚5块钱左右,但对当地老百姓来说就是个福音,因为到工厂里去干活,基本上四五千块钱的月收入就有保障,勤快一点上万也有可能。这些年村里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很多人开始买小轿车。农村居民买小轿车是富裕的标志之一,因为小轿车不能跑运输,完全是消费品。

类似这样发展水平中等偏下的县城,通过产业转移可以实现快速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在这些地方仍然应该是主力。所以,有了产业,我们的扶贫成绩才能有保证,乡村振兴才有基础,才能实现城乡一体化。

最终,乡村将成为中国很多人未来的宜居之所,进县城买房与留在村庄居住将形成平衡。收入水平提高之后,交通也将更加便利。农村地区单体房屋的卫生设施也可以实现自来水、下水系统、抽水马桶等基础设施的普及。如果能把农村变成宜居之所,我们的乡村振兴战略也就实现了。

(作者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姚洋)

#税收大数据透视中国经济增长含金量

来源:中国青年报

今年中国经济迎来“开门红”:一季度GDP同比增长18.3%,各项指标增幅都较高,那实际含金量如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10组税收数据,勾画出经济运行的“硬核”支撑。

税收大数据被称为“金山银库”,可以准确反映企业复产复销和经济运行情况。

增值税覆盖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其发票数据既可以在微观上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也可以在宏观上反映经济运行态势。

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0.5%,比2019年同期增长27.2%,两年平均增长12.8%,延续了去年下半年以来平稳向好的增长态势。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今年以来,一系列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地见效,有力促进了制造业发展。

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1年一季度,全国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9.7%,比2019年同期增长20.2%,两年平均增长9.6%。其中,装备制造业同比增长59.7%,两年平均增长10.8%,快于制造业平均水平。

制造业的快速发展,有力加快了工业复苏。今年一季度全国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6.7%,比2019年同期增长19.6%,两年平均增长9.3%。41个大类行业中,38个行业两年平均增速实现增长,其中18个行业两年平均增速超过10%。

同时,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今年一季度我国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3%,比2019年同期增长41.6%,两年平均增长19%,快于全国平均水平。企业科技投入持续加大,随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不断提高,各项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有效落实,促进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

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近年来,作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减税降费、“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政策红利持续释放,新办涉税市场主体不断增加。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1年一季度,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为279.2万户,同比增长86%,比2019年同期增长34.9%,两年平均增长16.1%。其中,今年一季度新增个体工商户同比增长101%,比2019年同期增长36%,两年平均增长16.6%。
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新办涉税市场主体为275.8万户,占总体户数的98.8%,比上年同期提高0.3个百分点。在一系列助企纾困政策的带动下,民营经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4.5%,两年平均增长14.7%。

经济的持续回暖带动了消费市场的恢复。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1年一季度,全国零售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2.9%,比2019年同期增长28.7%,两年平均增长13.4%。其中,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零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62%和54.2%,两年平均分别增长28%和16.7%。

与此同时,部分升级类消费增长明显,珠宝首饰、钟表、保健医疗器材等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75.4%、88.6%和73.2%。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线教育、互联网诊疗、远程办公等新业态新模式成为激活消费潜力的新动能。2021年一季度,数字文化服务、居民互联网服务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60.3%和65.4%,在去年的高基数上继续保持较快增幅。

#上市央企去年业绩逆市上扬 研发投入强劲增长

来源:经济参考报

随着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接近尾声,上市中央企业经营数据基本亮相。

Wind统计显示,目前实际控制人是国资委的上市央企共289家,截至发稿,有243家发布2020年年报,合计实现营业收入283450.1988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9374.0348亿元。其中,150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63家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

这意味着,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大背景下,已发布年报的上市央企中,近七成归母净利润实现正增长。数据同时显示,上市央企资产负债水平进一步改善,研发投入大幅增长。

这充分展示出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积极成效。专家表示,上市央企业绩亮眼,说明国企市场化程度正快速推进,中央企业充分运用资本市场,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在治理体系、优势资本进入、主业集中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进一步夯实了央企高质量发展的基石。

近七成央企利润正增长

整体来看,243家已发布年报的上市央企,有163家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增幅前三名分别为国网英大7314%、一汽解放4962%、海油工程1200%。有13家归母净利润超过100亿元,分属于五大行业,其中,建筑业4家,采矿业3家,房地产业3家,制造业2家,电力、热力供应业1家。

分行业看,130家制造业上市央企共实现营业收入44089.2392亿元,归母净利润1815.5052亿元。其中,90家实现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占比69%。13家建筑企业合计实现营业收入94503.9714亿元,归母净利润2430.1918元。中国建筑占据上市央企利润总额榜首,全年归母净利润449.44亿元,同比增长7.3%。21家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有15家实现归母净利润正增长,吉电股份、三峡水利,同比增幅超过200%。

值得注意的是,受疫情影响,航空企业业绩滑坡厉害。南方航空、东方航空、中国国航等归母净利润分别达到-108.42亿元、-118.35亿元、-144.09亿元,同比降幅508%、470%、324%。

13家采矿业企业合计实现营业收入计91728.2376亿元,同比下降23.88%;归母净利润共计2072.5872亿元,同比下降35.23%。其中,中国神华归母净利润391.7亿元,同比下降9.43%;中国石化归母净利润为329.24亿元,同比下降42.9%。不过,增幅最大的海油工程,营收和净利润同比增幅分别达到21.43%和1200%。

光大证券研报分析指出,2020年海油工程营收大幅增长,主要由于降本增效助推企业效益反转,管理费用下降2.78%,且在手项目进度超预期,“10+1”项目中2020年内投产部分提前完工,流花16-2油田提前投产,陵水17-2深水项目超前。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表示,整体来看,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业绩逆势上扬,一是国企市场化程度快速推进,主业市场化运行效率大幅提升。二是中央企业资产证券化水平提升,充分运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加大竞争性板块上市的步伐。三是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上,紧扣两个“一以贯之”,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保证了市场运行的方向和效率。

负债率进一步下降

国资委通报,2020年央企平均资产负债率64.5%,圆满完成“2020年末央企平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4.7%”的目标任务。Wind数据显示,公布2020年年报的243家上市央企中,有210家披露资产负债情况,平均资产负债率51.30%,优于2020年央企资产负债率平均水平,其中144家资产负债率小于64.5%。

实际上,自国资委将资产负债率纳入央企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后,央企平均资产负债率已连续4年平稳下降。在这个过程中,上市央企的负债结构、偿债能力更是表现出较大优势。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分析,市场环境好转,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盈利水平提升,改善了企业的偿债能力,降低了企业负债水平;部分央企借助资本市场,一方面通过股权融资在不增加负债前提下做大了资产规模,另一方面也借助资本市场进行资产结构调整,清理剥离了高负债劣质资产,从而有效降低了资产负债率;随着投资监管趋严趋紧,央企发展理念有所改变,盲目举债发展得到适当控制,且在高质量发展导向下,上市央企本身也自觉加强了对负债的管控,推动了上市央企负债水平进一步下降。

张春晓表示,上市央企资产负债率降低主要得益于:一是近几年力推“三去一降一补”,使企业能够快速集中主业、发展优势板块等,从而有效降低负债率。二是国资国企改革“巩固加强一批、创新发展一批、重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四个一批优化了国有资产配置、提升了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提高了国有经济的竞争力,使企业负债结构改善、偿债能力增强。三是国企改革从“十二五”时期做强做优,到“十三五”时期做强做优做大战略的实施,中央企业紧盯内部苦练内功,放眼外部拓展市场,有效提高了企业内部市场化和外部市场化双向跟进的水平,使中央企业发展成为高效运行的市场主体,从而进一步提升了偿债能力、降低了负债水平。

一位国资央企研究人士表示,央企偿债能力增强的原因是,对高负债企业实施负债率、负债规模双管控,防止隐性债务、明股实债等虚假降杠杆问题。建立了中央企业债券应急机制,强化到期债券检测,确保不发生兑付风险。

研发投入均增近六成

国资委数据显示,2020年中央企业研发(R&D)经费投入同比增长11.3%,研发(R&D)经费投入强度为2.55%,同比提高0.3个百分点。

Wind数据显示,已经发布年报的243家上市央企,研发费用合计投入4250.8382亿元,同比增幅均值57.64%。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交建三家企业位居前三,研发费用均超过200亿元。研发费用同比增幅排名前三的是保利地产、*ST夏利、华能国际,分别达到2140.48%、1295.69%、926.72%。分行业看,研发总费用排名前十的企业有6家分属建筑业,前四名被建筑业包揽。

刘兴国表示,近年来,中央企业充分认知到加快关键技术突破的迫切必要性与战略重要性,国资委积极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在两方因素的共同推动下,央企研发投入持续较快增加。研发投入的增加,对央企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指出,与国际先进企业相比,当前央企的研发投入强度并不高,中国企业整体还处于技术追赶阶段,需要加大研发投入为技术突破提供支撑。

张春晓认为,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是科技创新的国家队。这就需要上市央企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向科技创新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全力奋进。

他同时表示,不同产业、产业链不同节点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应该不同。对于科技含量程度相对较低的产业或产业链节点上的企业,主要是提升企业运行效率和市场跟进效率。对于科技含量程度相对较高的产业或产业链节点上的企业,要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力度。如中央国有工业企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仅需要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还要使投入的力度和水平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主任李红娟也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持续增加研发经费,要依据企业所在的领域、属性、发展的阶段、市场核心竞争力对技术的依赖度等因素综合衡量。大型央企、龙头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国有企业、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领军企业等,对自主创新、原始创新有着更高的诉求,需要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不计经济回报进行长期研发投入、持续积累才能形成的原创技术创新,这类企业对于研发经费增加以及多元的研发经费支持,以实现更多综合性技术突破,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全国消费市场保持恢复性增长 谁的贡献大?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最新消费数据引发广泛关注。今年一季度,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5221亿元,同比增长33.9%,两年平均增长4.2%。其中,在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额中,18个商品类别同比增速均超过10%。稍早前,商务部相关监测也显示,3月份全国消费市场继续保持恢复性增长态势,服务业商务活动指数较上月明显提高,住宿、居民服务等行业商务活动指数已回升至景气区间。可以说,在“十四五”开局之年,消费率先取得了“开门红”。

那么,今年以来,哪些商品和服务更受消费者欢迎?中国消费市场呈现出哪些新特点新趋势?

回归正轨,“补偿性”消费升温

“从清明小长假消费市场来看,在春日换季、打折促销等带动下,一些商品比如鲜花绿植、服装鞋帽、金银珠宝等销售增长明显。比如天津、上海、江苏、重庆重点监测的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长77%、55%、45%和40%。一些花卉市场的鲜花销售成倍增长,一些商贸企业的国产品牌服务销售同比增长了4—5成;有的电商平台金银珠宝日均销售额同比增长了两成以上。”对于春节后第一个小长假期间消费市场的表现,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给出了令人眼前一亮的一组数字。

对中国消费者来说,随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日益深入,生产生活加速回归正轨,一些因疫情耽误的消费计划正重新被提上日程。

快速消费品受到青睐。武星兆在北京一家银行工作。今年春节期间,他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留京过年。这几天,他简单算了算账,发现今年以来的消费水平并没有降低,反而比之前还提高了不少。“过年没有返乡回家,但也不能亏待自己,该买的就得买,衣服、美食一样都不能少!另外,单位也发了补助,所以我的消费意愿其实不减反增。”他说。

耐用消费品升级换代提速。林家安是南京的一位大学教师。今年以来,他通过各种方式,添置了包括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在内的许多家具,同时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键盘、耳机等数码产品进行了“全套升级”。“现在疫情防控稳定了,各项工作都在回归正轨,我就把之前耽误的购置计划都实施了。”

需求升温与否,处于供给侧的人感受更深。来自山东德州的刘师傅和妻子在天津从事室内装修。他们每天的工作,就是根据客户需求,为对方的墙面与屋顶粘贴壁纸和壁布。“春节以后,可把俺们两口子忙坏了!经常是上一家的活儿还没干完,下一家甚至再下一家客户的电话就打进来,催俺们快点过去呢。”刘师傅笑着说。

需求多元,服务质量成为热点

除了消费总量本身出现“补偿性回升”,消费结构也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健康管理人气大增。

4月14日,据京东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2021健康减脂消费趋势报告》显示,3月份“减肥减脂”的关键词搜索量达到近千万次,“低糖”关键词的搜索量达去年同期10倍以上,今年大热的“无绳跳绳”搜索量同比增幅也高达640%。反映到订单上,就是黑巧克力、低糖蛋糕、薏米燕麦饼、益生菌、健肌粉、运动护膝、滑雪装备、具有健康监测功能的智能穿戴设备等,成为京东平台上销售表现抢眼的商品。从相关商品的销售结构来看,上海、北京、天津倾向于“管住嘴”,福建、浙江、重庆等地侧重于“迈开腿”。

“现在客流量已经基本恢复至疫情前的水平。同时顾客的消费投入也在进一步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私教课,大家更舍得在保护身体上花钱了。”广州一家健身房的负责人谭杰说。

——娱乐消费热起来。

在武汉一家杂志社工作的田昊表示,如今想要外出游玩的想法变得更加强烈。今年以来,几乎每个节假日都会和朋友们一起聚会,大家选择看电影、唱歌等,娱乐方式相较之前更多样。在这一过程中,他和朋友们的消费水平也有所提升,对于娱乐服务花销的容纳度在增高。“有时候,即使价格偏贵,但只要好玩,能给大家带来精神愉悦,就觉得值!”田昊说。

与田昊类似,河南姑娘闫文雅最近经常与朋友们聚会,住民宿成为了休闲时光的常态。在闫文雅看来,无论是节假日还是周末两天,都要让自己精神愉悦、身心放松。只有劳逸结合,才能更好地工作,在这方面增加一些开支,是很有必要的。

——“体验”成为关键词。

“截至目前,我的消费大头主要集中在餐饮和旅游方面。特别是我专门买了航空公司的‘随心飞’机票,所以趁着疫情防控形势越来越好,专门去了澳门、北京等地旅行,体验不一样的风土人情!”在深圳一家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杨柳说。

据文化和旅游部数据中心数据显示,2021年清明节假期,全国国内旅游出游1.02亿人次,同比增长144.6%,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94.5%。其中,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接待游客增多,展览、话剧、诗会、音乐会、舞台剧等逐渐回归常态。据多方预测,即将到来的“五一”假期,服务消费将迎来今年的高潮。

各显神通,促进消费“潜力”变“红利”

4月13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 “老字号嘉年华”活动的通知》,聚焦传统节日、重点活动、重要展会三大节点,助力老字号讲出新故事、拥抱新机遇、焕发新活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无疑是促进消费的又一项有力举措。

在地方层面,各地也纷纷采取措施,努力促进消费潜力释放、抢抓消费复苏商机。比如,山西省发布《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1年行动计划》,将通过支付平台发放4亿元数字消费券,重点推动零售、餐饮、住宿等领域扩大消费;四川推出乐山马边采茶节、眉山首届家装节、广元利州区“春季欢乐购”等特色活动,深挖节日消费潜力和活力;贵州省打造“一码贵州”电商平台,2021年“网上年货节”期间上线产品4万余款,累计销售额达3.3亿元……

在京东大数据研究院高级分析师林江看来,2021年,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宏观调控政策效果进一步释放,中国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恢复的总体态势,从而带动居民消费信心和消费意愿持续复苏。

“当前,消费新趋势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新的消费增长点和趋向,二是新的消费业态和模式。”林江分析,随着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新消费领域和习惯逐渐兴起,文化娱乐、健康医疗、教育培训等服务消费正成为消费新热点,服务消费在消费支出中的比重超过商品消费。同时,随着数字技术应用加快,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层出不穷,线下消费场景的数字化改造和转型也在加快,线上线下加速融合。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郝颖表示,一方面,旺盛的消费需求会对供给侧提出更高要求,激发更加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供给,为经济持续恢复和增长提供动力与支撑;另一方面,优质供给上升到一定程度也会创造新需求,推进消费特别是服务领域消费持续提质扩容,引导消费新模式加快孕育成长。

郝颖建议,下一步,应继续注重供给侧和需求侧“双向发力”,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进口,进一步提升居民收入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解除居民扩大消费的后顾之忧。

#银保监会:持续加强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28日电 银保监会网站消息,近年来,银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通过采取监管措施,有效遏制乱象发展势头,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银保监会指出,2019年以中小机构为重点,全面排查突出问题和风险,严厉整治虚假出资、股权代持、股东违规干预和不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为巩固前期整治成果,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覆盖4600余家银行保险机构,排查“资本不实、股东不实”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挪用、套取、侵占银行保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银保监会指出,排查发现重点问题集中于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实施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控制权和主导权,获取不当利益。主要表现为:一是股权关系不透明;二是资本质量不实;三是股东行为不当;四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或通过空壳公司虚构业务等隐蔽方式向股东输送利益。针对整治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从严处罚问责,严厉打击乱象行为。两年来,依法对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1.4亿元,处罚相关责任人395人,对部分人员取消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银行业保险业。同时,要求各类机构自查自纠,明确问责标准、程序,处理到人,两年来各类机构内部问责处理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360家次,对相关责任人问责5383人次,其中移交司法机关8人,党纪、纪律处分674人,经济处罚4029人、金额4538.27万元。

银保监会介绍,监管部门综合采取限制市场准入、并购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责令转让股权、限制股东权利等方式,积极推动问题整改。稳妥开展高风险机构违规股东股权清理,有序清退问题股东,大幅压降股东占款。两年来,共清退违法违规股东2600多个。借助司法力量重点打击恶意掏空银行的违法股东,对违规持股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股东实施信用惩戒,倒逼整改落实。分两批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47家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名单,加大公开惩戒,严肃市场纪律,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聚焦重点机构重点问题,加强处置处罚和公开披露,持续抓好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同时,制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规制,严格贯彻“穿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建立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信息化助力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监测,前置风险防范端口,提高关联交易监管有效性和精准性,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五、热点关注


#非业主能否购买小区车位?


来源:孚道律师 余柳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多,小区车位、车库规划不足的问题越来越凸显。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业主外的第三人,有的小区开发商公示车位、车库只售不租。小区车位、车库是否可以出售给非小区业主,其中是否蕴含法律风险?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民法典》实施之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将该条文分为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两条,内容不变。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物业管理条例》并无对车位、车库转让作出限制规定。


结合前述法条可知,为规范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最大程度保障业主对车位、车库的需要,小区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全体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有义务按照规划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处分给业主。如开发商未按规划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处分给个别业主或出售给小区业主之外的人,即违反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侵犯了其他业主购买或租赁车位、车库的权利,其他业主可以请求确认开发商的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小区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求外仍有盈余的情况,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一,各省、市均通过更详尽的地方性法规予以限制。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由此可见,在广东省内,车位、车库数量少于小区房屋套数时,非小区业主不得购买该小区车位、车库,但在车位富余情况下对非业主能否购买未作特别规定。笔者提醒,由于各省份对于非业主是否能够购买车位、车库的规定不一(如湖北、湖南均在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车位不能出售给业主外的第三人),建议非业主购买车位、车库前应结合各省份的地方性法规了解是否有限制购买的情况,另外也需对该小区车位、车库的配比作简单了解。



#刑事新罪之简议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联


来源:孚道律师 肖静、陈炫臻


日前,山东、江西、湖南、四川等多地相继出现以袭警罪被刑事拘留的报道,各地的“袭警罪第一案”相继出炉。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维护国家、社会秩序、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保障,对于严重袭警行为理应纳入刑法规制,那么此前为什么没有袭警罪呢?


一、基于社会发展与新形势增设的袭警罪
事实上,此前也有针对袭警行为的入刑的规定,只是将袭警行为认定为严重妨害公务行为的其中一种,严重的袭警的行为将以妨害公务罪进行定罪处罚。但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性质恶劣的袭警案件,使得增设袭警罪的呼声越来越高。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就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代表国务院报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时提到:“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多起性质恶劣的袭警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呼吁严惩此类犯罪。暴力袭警严重冲击法律底线,损害党和政府权威,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也严重伤害广大民警的职业荣誉感。”

此后,去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进行修改;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罪名为袭警罪。

二、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对比


原严重袭警行为的入罪规定

修正案修订的内容

备注

暴力袭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三十一、 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罪名为袭警罪

指向对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安全工作的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

妨害公务罪的范围是包括了袭警罪的,而且两罪同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可以理解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

入罪标准

暴力、威胁等手段;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暴力袭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已较为详尽的对暴力袭击的方式、内容、程度、重罪与轻罪的适用、从重处罚与不得适用缓刑的条件和情形以及非工作时间、非执行职务期间被袭击的认定进行了规定。

刑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袭警罪有法定刑的升格条件,袭警罪的处罚程度比妨害公务罪更重。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述对比不难看出,袭警罪虽然从原来的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单设为罪,但是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关联的,所以在对特定案件入罪时还需综合分析涉及行为的轻重以及行为犯罪指向的对象。

三、延伸:被袭击的是辅警和协警是否构成袭警罪?

(一)辅警或者协警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民警察”。

协警和辅警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被混淆,许多地方仍没有做实际的区分。但可以确定的是,无论是辅警还是协警,都不是人民警察身份。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其中附件的审议意见第26“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协警法的议案1件(第122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协警属于公安机关辅助人员,不具有公安民警身份和执法资格,对其使用和管理是公安机关内部事务,可以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解决,可不制定专门法律”;《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二)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辅警构成妨害公务罪。

虽然辅警不能单独从事执法工作,但实际上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概念、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即辅警是可以协助正式民警履行相应职务的,具有部分的执行职务的权力。因此,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虽不构成袭警罪,但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人民法院在此前实务中的认定也是如此:
刑事贾彪妨害公务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刑终227号,2016年10月09日),法院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关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规定(以下简称‘袭警’从重处罚条款),应严格遵照‘人民警察’字面本身所具有的含义,而不能随意作扩张解释。《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人民警察’指的是具有编制的警务人员,辅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民警察’。据此,本案中贾彪骑摩托车撞伤辅警王佳佳的行为,不符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规定。被告人贾彪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总结

袭警罪的单设以及其更重的刑罚程度,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袭警的违法成本,确实有利于保护人民警察履职过程的人身安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也对诸多严重袭警的行为进行了明确。但袭警罪从概念来看仍属于行为犯,一般袭击行为与法定刑升格条件所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目前还没有相对明确的划分标准,而且袭警行为与其他袭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是否具有等价性,妨害公务罪是否同样需要调整法定刑等问题,还有待实践中发现和后续立法进行逐步完善。



#业主是否需承担实际收楼前的物业服务费?


来源:孚道律师 黄锋 钟育真

【案情回顾】

2013年10月23日,陈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陈某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交付之日,即2013年11月23日起,无论是否居住均应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同日,开发商向陈某发出一份《收楼通知书》,该《收楼通知书》载明“该商品房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3年11月23日交付给阁下,请阁下带齐有关资料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然而,在收楼验楼过程中,陈某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墙面文化石大面积脱落等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楼。后经开发商多次维修,买卖双方于2015年1月28日正式办理交楼手续。事后,陈某因与物业公司、开发商对实际收楼前即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承担问题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物业费。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未能交付的原因在于开发商未适当履行其交付义务,故认定陈某应从2015年2月起缴纳物业服务费,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不应由其缴纳,物业公司应予以返还。

【律师分析】

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房子是家的象征,忙碌半生,只为能购买到一处心仪的房子。然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成功入住的整个过程中,购房者难免要经历大大小小的坎坷。其中,不少业主在办理好繁琐的网签及贷款手续后,因自身时间安排、银行贷款放款延迟、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种种原因而未能按照《收楼通知书》上载明的时间办理收楼手续。但无论是何时实际收楼,大多数物业公司都会告知业主需从《收楼通知书》上载明的交付时间起计付物业服务费。不少业主质疑其在实际收楼前并未入住房屋,并未享受过物业服务,故实际收楼前的物业服务费不应由其来承担。那么在司法实务中,业主是否需承担实际收楼前的物业服务费?应按以下几种情形区分(注意:本篇文章中讨论的实际收楼前是指办理正式的收楼手续前):

1、因自身原因迟延收楼

因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其中条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都是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也理应依约办理收楼手续及缴纳物业服务费,因自身原因迟延收楼并不能免除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故对于业主因自身原因迟延收楼的,仍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2、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迟延收楼

正如前述案例,如果在验楼收楼过程中发现房屋不符合住宅质量标准或存在影响入住的质量问题,应视为房屋尚未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业主有权拒绝收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故而,业主无需承担实际收楼前的物业服务费。

但需注意,如果已办理了收楼手续(如签署了《收楼确认书》),即使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因为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办理了收楼手续后,业主已实际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并享受了物业服务,至于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实际入住,从而给其造成了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等损失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应属于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故业主以此为由抗辩拒付物业费理据不足,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因银行贷款放款迟延导致迟延收楼

因银行贷款的审批程序极其繁琐,从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到贷款放款经常需耗时大半年以上的时间,故现实生活中不少业主会遇到已经收到《收楼通知书》但银行贷款却仍未放款的情况。但因大部分《收楼通知书》上都会清晰载明“若未能依约交清全部楼款(包括按揭贷款等),XX公司有权依约暂不予办理收楼手续”,故业主无法按照《收楼通知书》上载明的收楼时间办理收楼手续。在此种情况下,迟延收楼是因银行贷款放款迟延及开发商要求需在付清全款后才予交付房屋等多重因素导致的,故不能将迟延收楼的原因归责于业主一方。法院一般会酌定房屋的交付时间视为在涉案房款全部付清之日加上一定合理的收楼时间,而业主则应从该房屋视为交付之日起缴纳物业管理费。

综上,对于业主是否需承担实际收楼前的物业服务费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要具体结合迟延收楼的原因来进行分析。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来说,如非因自身原因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收楼手续,在实际收楼(即办理正式收楼手续)前都是无需承担物业服务费的。在此,建议广大业主尽量按照收楼通知书上载明的收楼时间依约前往验楼收楼。如在验楼收楼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拒绝交付等无法收楼的情形,要注意留存好验楼登记表、聊天记录、照片等相关证据,待问题都解决后再办理正式的收楼手续。

【相关法律规定】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3、《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出售的物业,自交付业主之日起,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业主收取全额管理费用。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来源:孚道律师 黎璇 刘红

案情简介

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家用电器,贸易术语为FOB,同时约定,由B公司指定货运代理人,A公司负责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本地运输费用由A公司承担,海运费用由B公司承担。

后A公司与B公司指定的C公司订立货运代理合同,约定提单承运人是A公司,收货人B公司。A公司同C公司通过QQ、微信聊天软件沟通办理订舱托运事宜,A公司向C公司明确指出需要控货,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需凭A公司的指示操作电放提单。A公司共计向C公司交付五批货物办理海运。前四批货物到港后,C公司均得到A公司放货指示后放货。

2019年3月1日,对于A公司交付C公司办理海运的第五批货物,C公司以C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义向船公司订舱。货物由C公司安排运输公司将集装箱从A公司所在地中山运输至深圳盐田港口装船,始发港是深圳盐田港,目的港口是意大利。

2019年5月1日,第五批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A公司在未收到买方B公司货款之前明确要求C公司不能放货。后经查,该批货物已于2019年5月10日被提货,5月12日还空柜。即在未得到A公司公司明确放货指示的情况下,C公司擅自将该批货物放货。

后A公司无法收回货款,遂起诉至广州海事法院,主张C公司以及C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货运代理行为存在过错,要求C公司以及C公司深圳分公司对A公司货款损失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该批货物销售价值100000美元,报关单显示商品价值95000美元。

本案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由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审理后判决C公司及C公司的深圳分公司共同对A公司赔付货款损失95000美元及利息。

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本案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是指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

本案货物目的地在境外,目的地是合同履行地则属涉外案件,对于适用哪国的法律需要在审理时明确,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我国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主要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

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管辖法院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条“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因此涉及到海运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或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属受理。

广州海事法院除院本部外,有深圳法庭、汕头法庭、湛江法庭,珠海法庭四个派出法庭,广州海事法院院本部受理案件范围为广州、佛山、东莞、肇庆、清远五市,深圳法庭受理案件范围为深圳和惠州两市,汕头法庭受理案件范围为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四市,湛江法庭受理案件范围为湛江、茂名、阳江三市。珠海法庭受理案件范围为珠海、中山、江门三市。

本案始发港为深圳盐田港,虽然货物运输始发地为中山,但法院依据港口确认管辖地,故本案由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审理。

(三)货运代理公司过错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该规定在确定货运代理企业责任时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即若原告(委托人)能够举证证明被告(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委托事务造成其财产损失的,即可推定货运代理企业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应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其已谨慎处理委托事务因而对委托人的损害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四)承运人实际损失的认定

本案中A公司的货物实际销售价格与报关价格不一致,法院最终以报关单记载的货物价格认定A公司的实际损失。庭审中,尽管代理人提交A公司与B公司之间通过电子邮件确定的采购条款、微信聊天记录以及B公司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但是法院没有据此认定货物实际销售价格。需要提醒的是,因现在实行电子报关手续,提交给法院的报关单从报关系统打印后需要海关加盖“报关单证档案专用章”才可作为有效的证据。

法律建议

(一)建议跨境交易订立书面合同,不仅仅单纯依赖邮件、微信等线上通讯工具沟通与商定交易事宜。

货运代理业务节奏快、时效性强、地域跨度大,大量业务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完成的,因此在被告货运代理公司否认合同关系时会出现举证上的困难。书面合同是证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货运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尽可能的签订书面缔约文件。

没有书面合同情况下,实际履行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订舱委托书、费用确认单、货运代理费用发票、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等文件,对货运代理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明作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合同,代理人也需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梳理双方交易事实证据。

(二)据实报关。

报关单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是证明货物损失的关键证据,本案中报关单记载的货物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存在差异,而经海关确认的报关单在证明力上相对比涉案买卖双方的往来邮件证据更可证可查,进而被认为更具客观性与真实性,故法院倾向于依据报关单记载的货物金额认定货运代理公司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导致本案的货物卖方未能获偿实际货款金额,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应如实报关,以尽量避免发生纠纷时缺乏证据支持其主张。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享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刘艳华

【案情简介】

小明因购置新房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经银行审核批准,2017年3月28日与小明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贷款利率、罚息的计收标准,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和提前收贷约定。另,在合同中小明以其名下位于某花园的房子作为抵押,而房地产公司作为阶段性担保人,保证期间至小明办妥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将该正本交由银行收执为止。因其抵押的房屋没有完成竣工验收,2017年4月1日银行与小明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小明于2020年10月22日开始逾期,银行经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明偿还欠款本息、违约金,判令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判令银行对小明名下某花园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即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因此,银行作为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其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案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对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银行享有要求小明协助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的请求权。银行可在小明办理不动产正式抵押登记后,另行要求实现优先受偿权。

【律师建议】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的实现物权、债权的请求权而进行提前登记。在本案中,银行办理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实质是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的请求权,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抵押权,不享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抵押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法院不予支持;如有证据证明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为防止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或不按约定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开发商需要作为阶段性担保人,协助债务人办妥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手续。这是债权能得以清偿的有效途径之一,也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预告登记权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签订相关的抵押合同后,要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当事人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破产,经审查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附:孚道简介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2010年4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多名资深律师合伙创办。孚道合伙人、多名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毕业于国内外名校法学院,具有研究生学历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孚道采用国际先进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律师共享专业知识、执业经验和社会资源,专业化分工,团队协作,追求服务方案和诉讼方案的最优化,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根本保障。孚道系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孚者,信也;道者,德也。秉着“孚信何可暂舍”、“道德之归也有日矣”这一古老信念,孚道期待成为您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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