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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的股权需要配偶同意吗?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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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黎璇、王宇果


【案例】


甲(原告)与乙(被告1)系夫妻关系,甲与丙(被告2)系连襟关系。

A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5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股东为乙、丙、戊,持股比例分别为15%、70%、15%。2019年12月4日,乙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乙将其持有的15%的股权转让给丙。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甲知悉前述事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乙与丙两被告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甲起诉的理由为:乙原系A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15%的股份,甲与乙系夫妻关系,上述股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乙未经甲的同意,于2019年12月4日与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擅自将其所持有的上述股权转让给丙。由于甲与丙系连襟,丙明知所受让股权系甲与乙的共同财产,既未征求甲的意见,事后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所以,甲认为两被告之间所签的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解答】

上述案例所涉法律问题为夫或妻一方所持公司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院作出的(2014)民二终字第48号判决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即夫或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转让股权系合法主体意思自治的商事行为,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地方法院的判决也持有如前述最高院的判决一致的裁判观点。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3日裁判的(2020)京02民终1027号案例中也认为:“股东的配偶对于股权的共有仅体现在股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在出资行为转化为股权形态时,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也不具有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属性。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亦为股东本人,并未赋予股东配偶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综上,张三(化名)作为李四(化名)的配偶,其对于案涉《股权收购协议书》的签订同意与否,均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再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8日裁判的(2020)苏01民终8287号案例中同样认为:“本案中,丈夫张三(化名)作为冠军公司的股东,有权处分其股权,冠军公司亦已对此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张三(化名)向王五(化名)转让冠军公司2%的股权,故妻子李四(化名)主张张三、王五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无权处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配偶在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与范围的规定中,并未提及“股权”,容易与“股权”相混淆的概念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的收益”。“股权”和“投资的收益”之间有什么关系,又有什么区别呢?

股权系股东基于其身份资格对于公司享有的综合性权利,股权既包括资产收益权,还包括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管理权利。而“投资的收益”是纯粹的财产性利益,股东基于股权所获得的利润分配所得、剩余财产分配所得以及转让股权所得收益作为“投资的收益”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并非因此使得股东的配偶享有完整的公司股权以及股东身份。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人合性是指股东之间基于人身信任而合作投资经营公司。公司法对于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中,并不要求股权转让须征得股东配偶的同意。《公司法》规定转让股权的一般规则是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即使夫妻一方以共有财产出资投入公司,以出资换得的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也并非当然成为公司股东,该股权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若股东的夫妻一方想要通过受让配偶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亦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股东向其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的配偶只能对转让股权所得对价在夫妻内部关系中请求分割。

综上,前述案例中夫妻一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民法典、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有关协议无效的规定,则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