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动态

尽我所能 不负信赖

孚道说法丨民法典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

2021/03/09
3650
来源:孚道律师 肖静、王艺彬

近日,一条“全职太太离婚获五万元家务补偿”的新闻上了热搜,引发众多网友热议,新闻所涉案例也是国内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规定审结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案件回顾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女士认为,婚后她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要求对方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家务劳动补偿并不是《民法典》新设的制度,早在《婚姻法》2001年修订时就已增加,只是因为《婚姻法》所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实行婚内分别财产制。但在实务中,实行婚内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少之又少,绝大多数家庭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制。所以,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也是零星少数。即使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当事人往往也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婚内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其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也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因其适用条件的限制,又被学界称为婚姻法的“沉睡条款”。

《民法典》的实施唤醒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该条款已取消了婚内分别财产制的限制,扩大了适用范围,只要证明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是《民法典》仍没有就补偿额度作出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一方需要就“负担较多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不过“关起门来”的家务劳动是很难完成客观举证。即使法院支持一方的家务劳动补偿主张,但判决的补偿标准不一且偏低,最多也是不超过五万元。所以,很多网友认为新闻中的案例支持五万元的家务补偿过低,甚至不如请一个保姆所花费的成本。新闻中的主审法官冯淼表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支持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四个因素:1、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2、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3、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4、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法官在对“家务劳动补偿”的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除了要考量上面四个因素,还应当考虑一方因付出较多家务劳动所放弃的工作机会、学历提升机会等方面,综合付出较少义务的一方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损失。

我们应当肯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具有的时代进步意义,因为它肯定了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有利于夫妻双方合理分工,实现家庭效能的最大化,从而推进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倾斜性保护也体现了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立法价值取向。当婚姻一旦破裂,付出多的一方通过经济补偿来评价和度量自己在婚姻中的付出,希望得到公正的对待,慰藉精神,弥补损失,是符合情理的,也是法律所提倡和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