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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 | 关于疫情期间迟延复工、劳资纠纷问题的解决建议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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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迅速蔓延,形势严峻。为防止疫情继续扩散,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出台了包括延长假期、延迟复工等一系列应对和防范疫情的紧急措施,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孚道律师就近期客户咨询的相关问题给出以下建议,以期为客户提供有效帮助。
1.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的性质以及提前复工的法律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国家规定的增加的假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延迟复工期限性质上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赋予政府“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
对于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限,虽然没有强制企业必须遵守,以上通知亦未明确不遵照执行是否会被处罚或产生其他后果。但企业违反规定提前复工,仍可能存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风险。
行政责任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民事责任方面,《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方面,提前复工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出于降低因人员聚集导致群体性疫情爆发的风险、防控疫情的考量,也为了避免因提前复工引发以上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在未获政府批准复工前,不要安排员工提前复工。
2.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的处理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根据广东省人社厅1月25日印发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3.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的薪资待遇
(1)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薪酬,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如果安排员工在此期间加班的,应当安排给员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支付不低于2倍的薪酬;
(2)延迟复工期限内的薪酬,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中山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3)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4)对在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5)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6)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员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其中,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7)对因出差或者前往受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地区而无法返回企业出勤的员工,企业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8)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时的员工薪酬: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4.对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保障
1月27日,广东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并结合广东实际,明确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认定为工伤。
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2月7日,中山市发布《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管理的通告》。截至2月9日,全市25个镇区先后发布了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通知。规定汇总如下:
企业应做好复工期限推迟至3月的准备。尽管因本次疫情导致的延迟复工给企业和员工带来诸多困难,政府仍发挥其在经济“有形的手”的作用,力求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2月9日上午,中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市疫情防控工作第15场新闻发布会,发布和解读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从减轻负担、加大支持、优化服务、强化保障四个方面发布合计二十条措施,全力支持积极落实防疫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企业应利用相关政策减少损失,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政策规定有序申请复工复产,同舟共济,与员工携手共度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