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动态

尽我所能 不负信赖

孚道说法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可抗力的认定与合同履行

2020/02/20
3649
自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为防控疫情,全国各地陆续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实施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如航班取消、铁路停运、企业延后复工等。在此影响下,若企业已经与他人签订了民商事合同,可能会导致合同延迟履行或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或解除,从而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企业对于待履行及履行中的合同该如何处理呢,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根据现在疫情发展的状况,政府及医学界现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治疗疾病和阻断疫情的传播。
因此,至少在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新冠肺炎”肺炎疫情若构成不可抗力,则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发布任何关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性质及相关合同纠纷处理的司法解释和文件。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的相似性,可参考法院对“非典”疫情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及相关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来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相关合同纠纷。
要明确的是,“不可抗力”应当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如果合同订立时已经预见到“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会发生,或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的,则“新冠肺炎”疫情对该合同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尽管“新冠肺炎”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其在具体合同中是否会认定为不可抗力从而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仍需要结合具体合同的根本目的、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来加以判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也可进一步细分为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延迟履行三种情形,则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因疫情而出现的不能履行情况,结合合同具体情况,会产生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不同的法律后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9日发布《广东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其第六条提出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三、企业该如何尽量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孚道律师建议各企业结合自身业务实际,从合同业务类型、合同已履行情况、合同尚待履行内容、合同未履行部分对经营收入的影响以及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责任等内容入手,评估此次疫情是否已严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
1、全面梳理合同以防控风险
尽快对企业正在履行中及将要履行的合同作及时全面梳理,以判断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受到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比如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竣工;
2、对履行可能受到影响的合同的处理
及时联系法务人员或企业法律顾问进一步审查该合同的具体约定,主要是合同中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将“传染性疾病”或“瘟疫”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明确列明,相关条款是否明确排除了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
3、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的处理
企业可以尽快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函件(若合同中对通知时间和方式有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将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约履行合同或者的情况作出明确说明,并提出按照“不可抗力”情形对合同作出变更,如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义务,并附上有关政府部门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及/或延迟企业复工的行政指令作为证明文件;
如果因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企业可以直接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此次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且此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如对方有异议的,企业可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并可进一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4、注意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相关证明文件的收集
企业还应注意收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包括:(1)有关政府部门因控制疫情而发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2)贸促会等有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其适用范围一般为对外贸易企业与国际贸易合同;公证机关也可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书;(3)如涉及债务人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被隔离观察的,也应保留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被隔离观察的相关证明等。
2月3日下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山市委员会为中山企业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签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为我市首份。
5、注意研读本地稳企安商的政策,利用稳企安商政策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月9日上午,中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了市疫情防控工作第15场新闻发布会发布和解读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中山结合“稳企安商年”各项工作部署,全力支持积极落实防疫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制定相关措施。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利用政府扶持政策,将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