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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员工学历造假,用人单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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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刘某于2007年1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在招聘面试时,刘某向公司提供了大学本科学历证书的复印件。2010年3月,公司人事部在核查员工档案时发现刘某的学历有造假嫌疑,后刘某如实交代其所提供的学历证明是伪造的。对此,公司以刘某“提供虚假应聘材料,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系严重违纪行为,且刘某所在岗位的关于学历的录用条件不明,故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马某于2014年8月入职广东某公司,应聘时向公司提交了其毕业于某重点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的学历证明。由于马某的学历优于其他应聘者,且专业符合所应聘岗位需求,故被录用。入职时,马某签署《任职承诺书》,书面承诺“本人入职时提交给公司的所有个人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资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并签收了公司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其中明确规定:“员工以欺诈等手段虚报学历或者其他各项履历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2015年8月,公司通过他人举报得知并证实马某存在学历造假一事,以马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马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驳回了马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得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学历造假,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呢?从上述案例可知,答案是:不一定。

实务中,每个案件都有差异性,对于事实审查、责任认定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审判机关会结合员工造假的程度、录用条件是否明示、用人单位发现的时间、员工的表现等因素进行裁量,类似案件可能会有完全相反的裁判结果。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要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一般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员工的行为构成欺诈,二是用人单位基于员工的欺诈行为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在录用前已经向员工明示了明确的包括学历要求在内的所有录用条件,且员工的学历是当时决定是否录用的决定性条件,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败诉结果。

此外,用人单位是否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后果也可能会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影响。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自主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如在案例二中,用人单位就在规章制度中对提供虚假学历的后果予以明确,后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得到了审判机关的支持。在许多相似案件中,审判机关都持有相似的裁判尺度和价值观,认为员工的品行比能力更重要,诚信亦是法律对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要求员工秉持诚信原则并非苛求。在员工有违诚信的前提下,如果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那么相当于鼓励劳动者通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工作,这将严重扭曲社会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