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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 | 工伤事故后,达成的“私了”协议有效吗?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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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为工伤职工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很多工伤职工并没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维权,更多的是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私了协议”,也就是以私了的方式解决工伤赔偿的相关事项。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用人单位通过私了往往可以少付一点钱就解决工伤争议,最大程度地降低自身应承担的工伤待遇赔偿责任。二是劳动者(或工亡劳动者近亲属)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依照程序必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三步,而每一步又可能会涉及到行政复议、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程序,若所有程序完整地走一遍可能长达三年。另外,无论是劳动者自己应诉还是请律师代为诉讼,维权成本都很高。因此,无论是从时间上、精力上还是财力上,都会倍受煎熬,劳动者只好选择私了,长痛不如短痛,尽快拿到赔偿款后去进行更好的治疗。

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工伤赔偿问题私下达成的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呢?达成了协议,又能否反悔,要求撤销工伤赔偿协议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自行处置自己的权利义务,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故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分情况认定。

如果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的,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应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双方应遵照约定履行合同。

如果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那么法院可以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而判决变更或撤销协议,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