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动态

尽我所能 不负信赖

孚道说法 | 用人单位更名,劳动合同需要重签吗?

2019/07/04
366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股东等工商登记事项的情况。当这些事项发生变化,原来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呢?

一、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的名字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这种称谓发生变化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不产生任何实质影响。同样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后果由单位承担这一规则不会改变,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所以,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变更了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原劳动合同是继续履行的,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改变,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后,如果要求员工“先辞职,再与更名后主体签合同”,这会对双方产生怎样的影响?

由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福利、计发解除经济补偿金的重要因素,故实务中存在用人单位通过变换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企图将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的情况,防止劳动者工作年限过长导致相应补偿金额过高,从而达到降低补偿的目的。但这种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后,要求员工“先辞职,后与更名后主体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操作是解除原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再重签新合同,或是解除原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重签的新合同中承认以前工龄。如果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在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可以主张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