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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 | 高空坠物事故频频致人伤亡,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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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6月13日,深圳市某小区玻璃窗忽然坠落,砸伤了一名正在上学途中的5岁幼童庄某。庄某随即呼吸骤停,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依然无法恢复自主呼吸,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并出现了一系列并发症。6月15日凌晨,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16日,经警方调查,该事件初步判定为一起意外事故。

幼儿无辜身亡,不仅刺痛了家长的心,也刺痛了全社会的神经。恐惧时时刻刻笼罩着人们,人们无从得知危险何时会再次发生,谁又会因此而遭殃。高空坠物事故频发,大多还伴随着致人伤亡的严重后果,谁该对此负责?且听律师一一为你道来。

案情解读

一、谁该为高空坠物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以上述的深圳高空坠物砸死幼童事件为例,根据法律规定,死亡幼童的家属可以向坠落玻璃窗所属房屋的房屋业主、物业管理方及房屋使用人索要侵权损害赔偿。该三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根据法院最终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即当高空坠物事故发生,但无法确定该坠落物具体归属于哪方时,所有存在加害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无法确定具体侵权方的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进行了判决,判令所有可能的加害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中,原告冯某在经过我市某小区5号楼时意外被高空坠落的砂锅砸伤,经鉴定达到八级伤残。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方,冯某于是将该小区5号楼共计134名业主告上法庭,索要侵权损害赔偿。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冯某38万余元,每户需承担约2800元。

二、高空坠物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如果高空坠物事故是行为人故意为之,那么行为人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018年12月,我市民众镇一名男子杨某因与房东发生经济纠纷,站在所租住的房屋阳台上不断向楼下扔物品。杨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对附近民众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更一度导致交通瘫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可能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楼矗立在城市之中,高空坠物事故也随之变得频繁。如何加强管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让悲剧远离每一个家庭,将需要每一个人加以关注与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