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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点评 | 车和老婆,恕不外借

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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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血泪史”

据“中山发布”公众号新闻报道,中山市近日有一男子好心将车借给朋友,万万没想到事后竟连车牌都被套走了,最终车主和他的朋友双双被拘。

其实,这种“借车血泪史”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了。比如,湖南一男子郭某把自己的爱车借给朋友,不料借车人酒后驾驶,超载、超速飞出十二米高的立交桥,事故造成四死两重伤,其中驾车人身亡。车主郭某亦将面临700万以上的索赔风险。

再比如,湖北武汉蔡某与王某等朋友聚餐,吃饭前王某借用蔡某的车去接人,接回后没及时归还车钥匙。酒足饭饱后,大家再相约去唱歌,王某酒后驾驶蔡某的车发生车祸,事故造成一死四伤,王某逃逸。随后,交警找到蔡某并将王某抓获,因蔡某没有及时收回车钥匙,明知王某喝酒还让其开车,导致车祸发生,最终法院判决蔡某须赔付死伤者58.3万元。

以上血淋淋的事件引发深思:你还会借车给别人吗?借车给别人会有什么后果?“车和老婆,恕不外借。”一语双关,打趣幽默,但又确实富含安全警示的意义。


律师解读:车辆外借的担责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法条规定了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哪些情形下属于“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基于对车辆的占有、使用和管控,理应关注车辆是否存在不适合驾驶的缺陷等不良状况,比如其知道或在其认知范围内应当知道车辆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异常等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应履行提醒与告知义务,在未能排除车辆的安全问题时仍出借车辆的,一旦车子出了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驾驶人是否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应具有核查的义务,出借车辆前,应注意查看借车人的驾驶证照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并让其签名确认,以尽可能减少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担责的风险。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众所周知,酒后驾车违法,且若存在不宜驾车的情况而驾驶车辆的,将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因此,本项规定是要求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应注意关注借车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若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将车辆出借给存在酒驾、毒驾、患有可能影响驾驶安全疾病情形的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担责的法律风险。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该项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认定的兜底条款,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对借车人造成的事故存在过错、需不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的。

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借车给他人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此处“合理的注意义务”是按照社会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的注意和认知水平来认定。

无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事实上有无过错,这都无疑给出借车的人带来无尽的烦恼。


律师提醒:借车小贴士
借车是日常生活中常有的事,很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会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或出于情分,或碍于面子,或为了救急,将车外借给别人。前述“借车血泪史”已给我们警示,相关法律法规也已指引我们如何去判断能不能出借车辆给他人。孚道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车主:车辆尽量不要外借,如果真的需要外借,请一定要尽到自己作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应有的注意义务。例如,明确自己的车是否有年检,是否有故障,确认对方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自己的车型是否相符,对方借车时有没有喝过酒,平时有无吸毒行为和影响驾驶安全的疾病等。如果尽到了审查车辆、借车人情况的注意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甚至免除己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