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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员工借款新规

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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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民间借贷主体多元化、关系日益复杂,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相对简便高效,作为金融机构融资的有效补充,为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满足了社会不同层次的融资需求。为高效解决资金链问题,企业向内部员工借款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融资现象。

20159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范了企业向其内部员工借款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企业与员工有必要了解自身在进行借贷行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条件地认可了企业向员工借款的合法性。除了满足一般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之外,该种借款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的目的与用途:借款须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即企业为了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链问题而向内部员工募集资金。企业在向员工募集资金时须就其资金使用的需求情况向员工释明,若员工同意出借借款,员工应当明确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合适方式。

(二)借款合同有效的要件:

1、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在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此种借款合同不同于自然人(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受限于《合同法》第210条关于自然人(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规定,即不须以出借人“提供借款”为借贷合同的生效条件,亦即企业与员工之间达成借贷合意时(一般以签订书面借贷协议为标志),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生效,企业有权按照协议要求员工提供借款。

2、借款合同不得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所有合同关系都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在民间借贷关系层面,主要是注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风险。

3、借款合同不存在第14条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具体情形:(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即员工不可将其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出的资金以高利转贷给企业,否则还会有触犯高利转贷罪的嫌疑,而企业对此明知的话则导致借贷合同无效。(2)以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和规范国家金融秩序,企业员工出借给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转贷牟利,否则将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文: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许勇、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