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委外加工模式下,如何确保“边角料”归属于委托方?
来源:孚道律师 黎巧瑜
背景案例
2020年,广州A建工集团公司(甲方)与佛山B钢管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对A公司提供的钢材进行加工,案涉合同约定“甲方供料消耗超出限额的部分,按照材料到场价102%的标准扣除材料款”,合同附件约定:“钢支撑每吨加工费单价1200元,钢围檩每吨加工费单价810元;钢板的损耗率为1.6%,型钢的损耗率为0%,法兰盘钢板的损耗率为20%(注:法兰盘钢板,剩余边角料18.4%归甲方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A公司对B公司退回钢材余料发生有异议,认为B公司退回的余料数量少于应退数量,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A公司后将B公司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法律解析
本案中,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剩余钢材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向被告提供钢材1545.55吨,被告陆续发货1236.23吨(其中31.22吨为半成品),退回型钢原材料51.17吨,合计退回1287.4吨。被告尚有258.15吨钢支撑材料未加工和退回。根据案涉合同约定,钢板的损耗率为1.6%,型钢的损耗率为0%,法兰盘钢板的损耗率为20%(注:法兰盘钢板,剩余边角料18.4%归甲方所有),原告向被告发货的原材料中型钢(包括工字钢、槽钢)的重量为416.94吨,如果被告全部加工完上述钢材原料,全部钢材原料的损耗为18.06吨【(1545.55吨-416.94吨)*1.6%】,剩余钢材原料的重量至少应为240.09吨(258.15吨-18.06吨),其中包含部分边角料。被告认为损耗的重量为117.855吨,剩余钢材的重量为112.195吨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240.09吨剩余钢材原料,应向原告支付上述钢材原料在2018年3月30日时按市场价格102%的标准计算的材料款。
对于所有存在委外加工需求的企业来说,以上案例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站在提供原料的委托方的角度,原料的损耗以及剩余材料的归还在成本控制上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在委外加工的过程中,委托方往往难以对受托方的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因此对剩余材料特别是“边角料”的实际情况往往也难以掌握。为避免陷入以上困境,委托方在委托前就需要在合同中对原料的损耗以及超限损耗部分的赔偿标准进行明确细致的约定。具体包括:1.对于不同产品类型,明确约定损耗率的上限;2.对于原料损耗超限部分,明确约定赔偿标准,并约定可在应付加工费中优先扣除;3.在合同中,还应当约定原材料交接的具体流程,在提供原料以及回收余料的过程中,注意做好交接记录,确认好办理交接手续的具体人员有相应的授权,以免因交接过程中出现的数量短缺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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