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民法典小课堂之“脱落的电缆线”
来源:孚道律师 李杨
案例简介
李某骑两轮电动车行驶至城郊道路上被脱落的电线绊倒,导致李某手部、足部骨折,后在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花去医疗费近两万元,且需后续治疗和护理。据悉,事发路段脱落的电缆线属于某通讯公司。李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法律分析
某通讯公司作为脱落电缆线的所有人,其应定期对电缆线的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加固,确保电缆线的安全性,如发现脱落,应当设置警示牌,避免引发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某通讯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其应当对李某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某在骑行时也应当仔细观察路况,注意行车速度。结合案发地的路况和案发时间,李某不慎摔伤,自身也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某通讯公司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因脱落的电缆线、广告牌,或者道路施工、窨井等设施造成人员伤害情况时有发生。作为这些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尽到相应的管护、警示等义务,特别是恶劣天气前后,要定期巡查、加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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