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公共场所未配置AED,是否需要对人员猝死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孚道律师 黎巧瑜
【背景案例】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该案中,黄某与球友前往某羽毛球馆进行运动期间,黄某突然昏迷倒地。球友、球馆工作人员持续对其进行心肺复苏一直至救护人员将其送往医院就医。不幸的是,黄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黄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黄某的亲属认为,羽毛球馆对黄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将羽毛球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余万元。羽毛球馆辩称,黄某死亡是自身原因所致,在黄某昏迷后,球馆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急救,对其进行了心肺复苏,并有效引导救护车使医护人员能快速到达现场,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羽毛球馆对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羽毛球馆赔偿黄某亲属20余万元。羽毛球馆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黄敏法官指出,根据《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大型工业企业等,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和药品,在生产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并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本案中,羽毛球场馆内未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1等急救设备,也未配备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岗,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羽毛球馆对黄某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事发经过、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羽毛球馆对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小贴士
自动体外除颤器,简称:AED,是用于心搏骤停患者的便携式急救设备,尽快实施高质量的心肺复苏和使用AED快速除颤是抢救心脏骤停病人的有效手段。
无独有偶,在本案发生的大约三年前,北京也发生了一起地铁猝死案件,不同的是,在该案中,未配置AED的北京地铁最终被法院判决无责。该案的争议点之一在于,根据当时《北京市公共场所医疗急救设施设备及药品配置指导目录(试行)》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配置AED,而北京地铁未配置,是否因此存在责任。该案二审判决书上有这样一段描述:“地铁站未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是否存在过错。首先,本案伤者根据当时观察可能存在外伤出血,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难以判断其发病原因,无法确认是否应采取心脏急救措施,因此地铁站是否配备适用于心脏急救的自动体外除颤仪并不与张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相关联;其次,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地铁站必须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因此法院无法以地铁站未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来认定地铁公司存在违法过错。”
前后三年,发生在北京和广州两地的类似案件,法院审判观点和判决结果存在明显的不同,反映出司法机关对公众生命权保护的重视。患者的死因诚然与AED无关,但是患者是否可以被救治却与AED密切相关,AED不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但AED确实是患者生存的希望。北京地铁猝死案虽最终判决地铁运营方无责,却也推动了AED在北京地铁内的配置,在过去三年里,北京地铁内已有多起乘客突发疾病时及时使用AED而被成功救治的案例。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广州中院的判决,虽然对羽毛球馆施以较重的义务与责任,但是就其社会效果来看,无疑将推动AED在公共体育场馆的广泛配置,敦促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者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并加强对在岗工作人员的急救培训力度,以确保运动人员发生运动损伤后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切实担负起经营者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对生命的敬重以及对生命权的保护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社会进步需要人们不断地追求更高的道德标准,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对于积极社会行为的正面激励作用,而不仅仅只是依靠法律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最低程度的约束。每位公民都应当敬畏生命,毕竟,悲剧并不总是发生在别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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