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民法典小课堂之“未领证的婚姻”
案情简介
马先生与马太太在1990年结婚,结婚时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恩爱,生育一子一女。最近,马先生不幸病故,马先生病逝时马先生的父母健在。在对马先生遗产进行分割时,马先生的父母认为,马先生和马太太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是法律规定的配偶,对马先生的遗产没有继承权。马太太的子女认为,自己的父母多年共同生活,即使没有登记结婚,也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母亲对于父亲的遗产应当享有继承权。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成立事实婚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民法典有关配偶继承权的有关规定执行。马先生和马太太是在1994年以前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养子女,双方构成了事实婚姻。马先生去世,马太太有权以配偶身份对马先生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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