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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关于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解除法律问题的简析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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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王宇果

案例展示
1959年,王妈与刘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有一子刘小明,后王妈与刘爸离婚,刘小明由王妈抚养。1962年,王妈与陈爸再婚,刘小明随继父陈爸姓,改名陈小明,并随王妈、陈爸共同生活,接受陈爸的抚养直至成年。此后,双方近40多年各自独立生活,不相往来。王妈去世后,陈爸与陈小明关系恶化,后陈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陈小明的继父子权利义务关系,而陈小明不同意解除继父子关系。本案经法院审判,最终驳回了陈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爸能否解除其与陈小明的继父子关系及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双方均认可陈爸对陈小明存在抚养的事实,双方存在抚养关系。其次,现行法律中对于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就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的关系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对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解除未有明文规定。

对此,法院认为,由于民法典对于解除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的条件未作明文规定,可参照适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

但是结合陈爸的举证情况、双方此前的关系、是否存在实质性突出矛盾、陈小明对于赡养陈爸的态度等,以及陈爸年龄和健康情况等因素,双方关系尚未达到恶化以致解除继父子关系的程度,且判决解除继父子关系也不利于陈爸的权利保障,判决驳回陈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解读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重组家庭在互相磨合中更是存在重重阻碍。不同于因继父母离婚导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解除的明文规定,在亲生父母过世后,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解除并无明确的依据。加之实务处理中,经常出现亲生父母过世后,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急剧恶化的情况,甚至有些继子女未成年时享受了继父母的抚养,成年后疏于对继父母尽到赡养的责任,却一心只想作为继父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的审判大多以双方的实际情况为准。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审判尺度,所以判决解除与否的理由也多种多样。

笔者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能否解除关系,还是应当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者综合衡量。主观因素是双方是否愿意解除,客观因素则是是否长期未给予生活照顾与经济支持、继父母的身体状况、互相依赖程度的高低、继父母的其他继承人能否进行赡养、是否能够恢复共同生活、关系是否已经恶化到难以修复等。客观方面的证据收集可以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邻里证言或合法监控录像等进行收集,多重证据的佐证,可以加强证据的可信度,从而提高胜诉的概率。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