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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民法典小课堂之“我的冷冻胚胎我做主?”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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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李岚

案例简介
刘女士与德国籍丈夫马克于2016年到医院进行辅助生殖治疗,最终成功取得可利用胚胎,由医院有偿冷冻保存,保存期续费至2020年12月。后刘女士认为其年事已高,生理上不能再生育,继续由医院冷冻保存胚胎不再具有临床实际意义,双方之间的保存协议丧失存续基础。但该冷冻胚胎对其具有重要情感价值,希望解除与医院的保存协议并由刘女士自己继续保存冷冻胚胎。庭审中医院提出刘女士要求取回冷冻胚胎,在我国民法上缺乏明文规定,且与现行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冷冻胚胎的处置涉及法律与伦理的冲突,医院无权答应或者拒绝刘女士的要求,恳请法院根据法律和政策予以综合评判,医院将遵循并执行法院的判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女士与医院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于起诉之日解除,医院向刘女士返还两枚胚胎。

法律分析

本案作为广东首例适用民法典处理的冷冻胚胎返还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我国现行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虽无明确规定,但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配子提供者的DNA等遗传物质,与配子提供者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配子提供者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将胚胎放置在医院冷冻保存,与医院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权利人可依法单方解除保管合同并要求医院返还保管的冷冻胚胎。但冷冻胚胎作为特殊物,对其使用和处置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等部门规章中也对胚胎的买卖、赠与、代孕等均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因此,配子提供者对冷冻胚胎的后续监管及处置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能用于买卖或实施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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