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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民法典小课堂之“离婚后,彩礼应全额返还吗?”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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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李先生和赵小姐经人介绍相亲并结婚,之后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但因为没有感情基础,双方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也未共同生活,婚后不到半月,赵小姐就提出离婚。李先生觉得,离婚可以,但要赵小姐把定亲时自己支付的礼金十万、购买的三金首饰以及送给赵小姐家人的宝马车返还。赵小姐认为,礼金十万包括三万八千元的“水礼”,根据习俗“水礼”专用于双方定亲及结婚酒席等开销,已被双方亲友实际消耗,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只是因感情不和离婚,不存在返还彩礼的问题,宝马车是李先生赠予给家人的,不属于彩礼,不同意返还。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先生与赵小姐虽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李先生可要求赵小姐返还彩礼,但已经用于双方婚礼花销的金额可扣除。宝马车虽未明确说明是彩礼,但是李先生基于与赵小姐结婚的意愿才购买给赵小姐家人的,且金额较大,不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予,应该视同彩礼,属于应该返还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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