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动态

尽我所能 不负信赖

孚道说法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的亮点解读(三)

2024/02/07
3578
来源:孚道律师 郭子聪、黎璇

亮点六:

新增董监高义务——主要体现在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层面

①新增董事会对股东的出资催缴义务
(左侧为修订后法条,右侧为现行法条,下同)

新法规定董事会有义务对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有义务向该股东书面催缴,否则造成公司损失的,未履行催缴义务的董事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新法对于公司股东实缴出资的严格要求,除了限制股东在五年内完成实缴出资外,也增加了公司董事、董事会对未实缴出资股东的催缴义务与损失赔偿责任,以此来保证公司资本充实。

②新增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及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以及协助抽逃的公司股东、管理层和实控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抽逃出资所可能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新法中对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股东的责任,以及若因股东抽逃出资造成公司损失且相关董监高对此负有责任的,相关董监高应与该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新增公司违法财务资助时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公司参与赠与、担保、借贷等资助性质的交易一般为公司法所允许,但如果本公司或其子(母)公司意在资助相对方取得本公司股份,该类交易行为即为“对取得本公司或其子(母)股份的财务资助行为”。实践中,这类以相对方获得本公司或子母公司的股份为交易目标的财务资助行为实际上会极大的损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行为人往往会披着财务资助的外衣实施变相抽逃出资、变相循环增资等具有欺诈形态的行为。

新法中对公司该类财务资助行为进行明确禁止,是为了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权限,恶意使用公司资产为资助相对人取得本公司或其子(母)公司股份,使得股份即使对外转让或增发股份却没有增加公司资产和效益,获利的主要是股份的实际出卖人或受让人认购人。同时,该类财务资助行为得以实施,在本质上也可以归责于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故设置董监高对该类财务资助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同时提醒董监高在履职时关注此类行为。

④新增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时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根据现行法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仅要求股东将违法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即可。但新法额外明确了因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造成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承担赔偿责任。

⑤新增公司违法减资时股东及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新法规定了公司违法减少注册资本时股东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董监高对于公司因违法减资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五项新增的董监高义务都是涉及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可见新法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及维护的高度重视;而对董监高课以更高的监管义务,也有助于督促董监高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公司资本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公司资本不充实或股东恶意实施侵犯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而导致的纠纷。

亮点七:

新增“影子董监高”的规定

实践中,某些公司股东以“影子董监高”的形式实际掌握着公司的运营,这些股东表面上不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管,却利用自身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为了谋取自身利益而指示名义上的董监高实施可能危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现行法律对于该类行为并未明确规制,而新法则明确了“影子董监高”的连带责任,肯定了作为“影子董监高”的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由于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居于关键的支配地位而应当承担与董监高一样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新法对公司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及忠实义务的内容进行界定,尽可能为司法裁判对于违反“勤勉义务及忠实义务”的行为统一认定标准提供法律依据。

结语:

通过对公司法此次修订的其中七大亮点进行解读,可以看出此次修法在总体上是以过往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作为导向的,是对现行公司法制度的又一次完善和扩张。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此次修法便利了公司的投融资、优化了公司的治理机制、为公司经营者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制度选择,同时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强化了各方主体的责任,切实维护和衡平了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