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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的亮点解读(一)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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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郭子聪 黎璇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密切相关,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而此次修法也不乏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比更加进步和完善的亮点,笔者挑选了几个在实务中比较值得关注的亮点作简要解读。

亮点一:关于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

①新法明确规定股东认缴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实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左侧为修订后法条,右侧为现行法条,下同)

现行公司法并没有明确限定股东认缴出资后的实缴期限,因此现实中成立公司的门槛十分低,实务中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成百上千万但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实缴出资的年限在数十年后的公司十分常见,这样的公司看上去拥有较强的商业实力,但实际上并不一定已有充足的资产进行实际经营活动,存在较大的导致公司利益以及债权人利益受损的风险。虽说公司债权人可以在查明股东未足额实缴出资后请求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到期未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却是很多债权人根本无法得到足额清偿,公司也因此无法继续经营。新法修订后对股东实缴出资期限明确限定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此举可以极大降低前述股东实缴出资不到位所导致的风险,能够更好地保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当然,对于这样的修改也存在一些争议,例如有部分观点认为对实缴出资作出明确的年限要求相当于提高了设立公司的门槛,无疑会阻碍人们的创业热情,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创业的前提是需要积累一定的创业资本而不是开出一张空头支票,因此创业者在拟设立公司时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设定应当慎重考虑,量力而行。

②新增股东出资实缴期限提前到期
该条为新增法条。新法施行后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股东未实缴出资且实缴出资年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及债权人均有权要求该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新增规定赋予了公司债权人新的请求权,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断,出于谨慎,基本上是以相关公司债务经司法裁判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且因执行不到足额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来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新公司法施行后,是否仍沿用目前的裁判口径来认定,还是只需公司有不予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即可来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待商榷。

亮点二:公司法人人格的横向否认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公众来说并不陌生,新法修订前的法人人格否认属于纵向否认,即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混同或股东滥用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以及股东仅需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有限责任去实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使得债权人因为公司法人独立且股东责任有限而在无法足额受偿的情况下也无法追究股东的责任,此时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此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惩罚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符合公平、诚信的法律原则。

如前所述,新法修订前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是一种纵向否认,因此实践中有部分股东为了规避纵向的法人人格否认而选择横向混同,即股东实际上控制了两家以上的公司,对于该多个公司之间的资产和债务就可以随意操纵实现横向流动,造成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及债务横向混同,债权人因权利义务的相对性而无法追究其他关联公司承担责任。

例如,甲同时持股并控制A、B、C三家公司,这时甲可以同时操纵三家公司之间的债务及资金流转,当A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甲可以把A公司的资金以及个人财产转移至B或C公司,即使债权人可以请求否认A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地位要求作为股东的甲承担连带责任,但不会影响到B或C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而A公司以及甲个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最终A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还是无法得到清偿。因此,新法对该种行为进行了规制,在查明公司法人之间存在均被同一主体控制的关联关系后可以横向否认这些公司的法人人格,要求这些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更加充分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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