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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因借条、借据等引发的民事争议是否均应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认定?

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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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郭子聪 肖静


生活中,民事主体之间因买卖、建设工程、委托承揽、合伙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却以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借据来确认各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屡见不鲜。若以此类借条、借据凭证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偿还借款,对于是按借条形成之前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还是一律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在司法实务中却存在不同的观点。


司法观点1

司法实务中,一种观点认为,不管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最初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一旦当事人通过借条、借据等民间借贷凭证的形式将基础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那么就应当认定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将对已存在的基础债权债务变更为民间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


笔者检索到持该观点的判决,如下表所示:
司法观点2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将基础法律关系变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如果仅依据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作为案由对案件进行审理,将无法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成因、责任承担比例、具体数额等基础事实进行准确认定,从而影响判决的结果,甚至最终会对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法院应当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已有证据基础上对双方在借条形成前即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加以准确认定和处理,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笔者检索到持该观点的判决,如下表所示:图片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只要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则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但是该条第二款也明确了如果当事人通过对因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后所出具的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则法院无需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

笔者观点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前述第二种司法观点更为合理。法院审理案件不应公式化机械化,而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民事案件的案由,否则所作判决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但笔者又认为在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应当作进一步考量,即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仅需要查明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等案件事实,还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提出异议作为前提,若无异议,则法院没必要也不需要进一步审查双方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而可以直接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若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的,则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再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对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来决定按何种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此一来,既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能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更有利于充分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具体判定逻辑如下图所示)
律师建议

对于双方因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的所谓民间借贷关系,若法院以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则在判决被告支付本金之余一般还会依法支持原告关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这对于那些如果以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就无需承担利息的被告来说会造成额外的负担。基于以上法律分析,要让法院明确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借条、借据背后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

因此,实践中若遇到双方因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借条、借据的民间借贷关系,作为借条中的借款方应当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双方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如合同、协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如此在被原告以民间借贷进行起诉时即可向法院主张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避免法院直接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造成被告方的额外损失。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