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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请收藏这份关乎1.14亿户个体户的小贴士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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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李泳仪

1980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个体工商户还不到1万户,直至2023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显示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已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带动近3亿人就业(数据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和新华社)。个体工商户数量多、“接地气”的经营方式,已然成为我国经济实体的重要组成,也是市场经济稳步增长、长足发展的底气,更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基底稳固筑牢的重要保障。从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1月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再到2022年11月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下称“《促进个体户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法规,跟随我国经济发展的脚步,不断更新迭代,从登记注册、经营场所供给以及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了全方位支持,不断完善促进发展及保护权益的法律制度与配套措施。本文中,笔者将从法律视角,与读者一起了解关乎这1.14亿户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小贴士。

一、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优势

我国商事主体形式丰富多元,为何单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数量占据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这主要是创办个体工商户存在以下的法律优势特点:

1、灵活性。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灵活,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即可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促进个体户条例》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促进个体户条例》第六条)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

2、经济性。创办个体工商户没有注册资金的限制,也没有实缴注册资金的限期,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享有国家部委出台的税收优惠,相当利好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例如税务部门针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期末抵减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另外,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便捷性。主要表现在个体工商户可以变更经营者或者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特点,根据以前相关规定是不能变更原有登记的经营者,只通过“先注销,再成立”的方式处理,很多个体经营者也因此遇到难题,用心经营多年的店铺,独特的字号和良好的商誉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无形资产,打算家庭传承或者转让他人时,却需要注销旧有字号,就等于直接放弃了这些珍贵的无形资产。为解决这个难题堵点,《促进个体户条例》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的方式,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条例的规定解决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难题,实现了个体工商户独特的字号和良好的商誉的延续,有利于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如果个体工商户应发展趋势需升级为企业,《促进个体户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变更组织形式的自主性,强调个体工商户在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以及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的基础上,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其他类型的企业主体,继续壮大发展。

二、经营个体工商户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个体工商户虽有一定的优势可取,同时也有自身的局限,主要体现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之规定,因经营个体工商户所产生的债务,经营者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工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财产。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与其他商事主体不同,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财产,个人与经营财产视为混合,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不属于法律上的“独立主体”,因此经营者应当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结语:个体工商户优势主要体现在创设灵活、国家税负政策扶持,适合开设小型的经营性店铺、初期创业的人群,但局限性也非常明显,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需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无疑加重了经营者自身的法律风险。因此,笔者建议读者在选择创设经营的实体平台时,应结合自身情况、行业性质、市场发展、客户需求等方面综合考虑。

孚道律师长期深耕企业合规管理、商事风险防范、民商事诉讼业务,对珠三角经济发展的趋势动向、扶持政策等方面有较强动态把握优势,如读者有选择创设经营主体类型、经营主体转型升级等方面困惑,孚道律师可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