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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寻犬风波:悬赏千万是戏谑行为还是单方允诺的悬赏广告?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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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郭子聪 李彦姗(见习)

近日,郑州的杨某为寻回走失的爱犬向社会公众发布了一则寻狗启示(事)》,请求公众帮忙寻回其爱犬“天狼”,并载明:“承诺给予提供重要线索者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找到并平安归还者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该启事一经发布即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和热议。关于此事的后续发展,据报道,“天狼”丢失半天后就被一市民找到,但杨某只愿给帮忙找回“天狼”的市民五千元作为报酬。杨某此举引发广泛争议,有人认为杨某发布的《寻狗启示(事)》中提及的高价悬赏只是噱头,为了找一只狗而悬赏千万显然是戏谑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人认为杨某发布的《寻狗启示(事)》属于悬赏广告,未按照承诺向相对人支付报酬,相对人即有权向其主张权利。就上述不同观点,笔者拟对该事件进行浅要分析。
一、涉案《寻狗启示(事)》的法律性质

要界定杨某发布《寻狗启示(事)》的行为属于戏谑行为还是悬赏广告,应当同时结合行为的主客观因素进行考虑。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为,区分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行为人的目的意思;2、行为人的效果意思;3、行为人的表示行为。笔者将以上因素整理成表格以供读者直观对比:
综合以上要素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笔者倾向性认为杨某发布的《寻狗启示(事)》应当认定为悬赏广告。首先,《寻狗启示(事)》的内容体现了行为人十分渴望找回“天狼”,具有实现悬赏行为的急迫性,其行为具备目的意思;其次,杨某在启事中主动提出支付悬赏奖金希望吸引公众帮忙找回“天狼”,其行为具备效果意思;再次,杨某以书面形式制作《寻狗启示(事)》并对外发布公告,使用的措辞具有严肃性,其行为具有要式性;最后,在悬赏对价上,杨某在启事中明确表示其视“天狼”为家人,若伤害则倾家荡产也会追究到底,因此尽管杨某在启事中提供的悬赏对价在普通理性人视角看来属于畸重,但基于杨某寻回“天狼”的急切渴求,且杨某曾提及“天狼”是功勋犬,也是其家人。一个有条件饲养功勋犬的人不排除其有能力履行所承诺的悬赏报酬支付义务,因此对公众也会产生一定的信赖利益,因此笔者认为不宜将本案畸重的悬赏对价认定为违背常理或过分夸张。

二、未按《寻狗启示(事)》约定支付报酬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在认定杨某发布的《寻狗启示(事)》属于悬赏广告的前提下,杨某在相对人完成悬赏行为后拒绝按照启事中的悬赏内容支付报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人未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时,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即形成单方允诺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悬赏行为的相对人享有请求行为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本案中,若杨某认为当时在《寻狗启示(事)》中承诺的悬赏内容只是噱头,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绝对不可能向完成悬赏行为的相对人支付两百万元或者一千万元,则基于悬赏广告行为的要式性,杨某负有谨慎义务,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进行纠正。但是杨某未及时以要式的形式对悬赏内容进行纠正,属于未履行谨慎义务而导致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同时也对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了消极影响。若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某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参照缔约过失责任的信赖利益损失的确定方法予以确定杨某应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

参考文献:杨立新.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J].当代法学,2008,22(3):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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