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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通知规则”制度如何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免除侵权责任的“避风港”?

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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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黄锋、刘文彬

通知规则,又称“通知-取下”、“通知-必要措施”等,是网络侵权法律制度的核心规则,首见于《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美国)。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商务法》均对此有所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通知规定”进行了完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与取下”制度】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通知规则”制度如何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免除侵权责任的“避风港”呢?笔者以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简要分析。

一、案例背景

优酷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某热播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百度公司系百度网盘运营者。自涉案作品首轮开播后,优酷公司虽已通知百度公司,但仍有百度网盘用户利用网盘服务在公开的网络平台分享涉案侵权作品视频文件的链接。优酷公司诉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未及时对全部涉案链接采取断开、屏蔽措施,致使侵权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百度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他合理开支3万元。

二、案例分析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权利人通知应有的义务

现实中网络侵权行为较难或无法查明具体侵权者,但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确存在,因此权利人在发现侵权事实时只需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商收到通知后,一般应核查通知的有效性,有效的通知需要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并需通过证明权利人的权利基础和所主张的侵权事实从而帮助网络服务提供商准确定位侵权信息。

本案中,涉及“提请移除侵权作品通知”邮件78封,邮件中附有相关授权书及侵权链接URL(以下简称涉案链接),符合有效通知的认定。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因采取必要措施而免责

1. 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关于“及时”的认定,笔者认为“及时”并非网络服务提供商于24小时内采取相关举措。实践中裁判者一般结合具体案件中涉及的链接数量、传播作品的次数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估判断必要措施的采取是否符合“及时”的规定。

本案中,尽管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当日当即断开的涉案链接达到64%,但剩余链接仍在网络上持续传播。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放任行为,致使侵权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 网络服务提供商需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

根据通知规则,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本案中,关于百度公司在接收到优酷公司通知后,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从而对涉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扩大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形,法院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

(1)是否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断开了链接?

百度公司在收到相关通知后当日即予以断开大部分链接,但从制止侵权的实际效果看,前述链接在被断开之前,极有可能已吸引了数量可观的网络用户浏览、下载涉案作品,造成较为明显的侵权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网盘的运营者,理应掌握上述侵权情况。对于其主张自身已及时采取行动、未导致明显损害这一争议事项,百度公司自始至终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是否采取了屏蔽、删除等措施制止侵权?

优酷涉案视频被侵权事实发生之后,百度公司是否根据通知对涉案链接、文件采取屏蔽、删除等必要措施,应当作不同区分。

①对于百度网盘用户创建链接对外分享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百度公司理应依法履行采取必要措施义务,但本案中百度公司对网盘用户分享涉案作品的网盘链接并未予以全部删除或者屏蔽,导致了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于优酷公司所主张的网盘用户上传、存储涉案作品相关文件的行为,应予明确的是,必要措施应针对的是百度网盘用户创建链接对外分享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而非本案优酷公司所主张的上传、存储涉案作品相关文件的行为。依据百度网盘的服务模式,在用户未将涉案视频文件以创建分享链接的方式提供给公众之前,用户“上传、存储”文件均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不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之内,也不在百度公司采取必要措施的对象范围。百度公司也无权阻止用户存储或删除已有部分用户经合法授权或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目的而上传的文件。

(3)是否对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了必要措施。

本案中,有8个网盘用户在涉案作品首轮播出时间重复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而百度公司直到涉案作品距首轮播出近三个月后才陆续采取限制视频分享、封禁等措施。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关注度,且涉案链接传播期间处于涉案作品的热播期,因而百度公司放任用户反复侵权或对严重侵权的用户迟延制止,势必会给优酷公司造成明显损害,因此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依法应对该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提示

“通知规则”虽然被称为网络服务提供商避免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避风港”,但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需履行审查通知、转送通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义务,能够及时制止相关侵权行为,阻遏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方可借此规则提出责任的免除。同时,网络用户有权反通知声明,此时权利人若逾期未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可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